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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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度承包所得款3731814.29元。
2、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意见
一、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年28号通知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987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要求,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驳回陕西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综上所述,本案中,关**与陕西**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并且他们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针对承包费用的,不涉及劳动权益纠纷,法院应予受理。请法院认真审查考虑律师的意见,作出公平的裁定。
争议焦点
1、关**主张的承包所得款项数额是否有合同约定的依据,请求数额是否有异。
2、关**是否到期兑现应收账款,被告是否因兑现其奖金。
二、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之后,即成为企业的厂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经营者因政府有关部门免去或变更其厂长职务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担任厂长的,属于人事任免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企业经营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与受理。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企业经营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也是有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对管辖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年6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一份。该协议书规定:原告以个人名义承包第一被告2006年度油菜种子经营业务,该年度承包的经营利润指标200万元,超出承包指标部分归原告所有,经营成果核算以两被告合并计算的经营结果为准,兑现期限不晚于2007年2月28日。
原告在2006年度,共完成种子销售量594949.4公斤,销售收入17456602.96元,扣除销售成本及被告的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11724788.67元,原告共完成利润5731814.29元,超出承包指标3731814.29元,按《承包经营合同书》规定,该超出部分应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承包所得,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兑现。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定性?
作者:何建军 时间:2010-09-28 查看(2)
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关**
住址:西安市凤城二路**农业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何建军、刘丽雅 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
第一被告:陕西省**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冯* 该公司董事长
第二被告:陕西**油菜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度承包所得款3731814.29元。
2、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意见
一、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年28号通知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987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要求,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驳回陕西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综上所述,本案中,关**与陕西**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并且他们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针对承包费用的,不涉及劳动权益纠纷,法院应予受理。请法院认真审查考虑律师的意见,作出公平的裁定。
争议焦点
1、关**主张的承包所得款项数额是否有合同约定的依据,请求数额是否有异。
2、关**是否到期兑现应收账款,被告是否因兑现其奖金。
二、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之后,即成为企业的厂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经营者因政府有关部门免去或变更其厂长职务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担任厂长的,属于人事任免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企业经营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与受理。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企业经营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也是有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对管辖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年6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一份。该协议书规定:原告以个人名义承包第一被告2006年度油菜种子经营业务,该年度承包的经营利润指标200万元,超出承包指标部分归原告所有,经营成果核算以两被告合并计算的经营结果为准,兑现期限不晚于2007年2月28日。
原告在2006年度,共完成种子销售量594949.4公斤,销售收入17456602.96元,扣除销售成本及被告的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11724788.67元,原告共完成利润5731814.29元,超出承包指标3731814.29元,按《承包经营合同书》规定,该超出部分应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承包所得,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兑现。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定性?
作者:何建军 时间:2010-09-28 查看(2)
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关**
住址:西安市凤城二路**农业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何建军、刘丽雅 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
第一被告:陕西省**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冯* 该公司董事长
第二被告:陕西**油菜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