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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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复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3〕3号)、《北京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建审〔2014〕105号)、《北京xx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建审〔2014〕170号)和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修复公司及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修复公司参股企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所属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修复公司及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应当适时开展上述四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结合任职时间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三)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结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企业在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

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修复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坚持“出资人监督、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修复公司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范围:

(一)修复公司所属独资、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修复公司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修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兼任所属独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正职职务的,应当对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或常务副经理职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修复公司董事会或权利机构要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修复公司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重要内容,形成工作周期,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长效机制。

第八条按照重要性原则,修复公司各单位总部及所属重要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资产量及子企业户数应足以全面客观反映企业经济状况。下列所属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人兼职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二)资产或效益占重要比重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三)任期内出现大额经营亏损、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

状况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第九条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实行承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当对审

计通知书等审计文书实行送达回证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审计文书送达后签收。

第十条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部分工作内容,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方案,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修复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机制,通过建立审计目标责任、审计现场巡视、审计实施过程汇报、多级复核等方法,加强审计过程控制,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审计内容及方法

第十二条修复公司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被审计人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为重点,在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履职情况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运行情况;

(二)战略规划的分解、落实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经营绩效及考核兑现情况;

(八)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九)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十)被审计人廉洁自律情况;

(十一)重点关注的其他事项或委派委托的特定事项。

第十四条经营成果的真实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第十五条财务收支的效益情况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被审计人工作职责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经营绩效及考核兑现情况是指按照适用的业绩考核评价办法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完成主要绩效管理指标考核兑现情况。

第十八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九条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做出的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薄弱环节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廉洁自律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情况,是否存在侵占企业利益行为。

第二十一条重点关注的其他事项和委派委托的特定事项是指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且需要重点了解的事项和委派委托人交办审计的特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评价的期初数。被审计人任职时间为上半年的,以本年度初作为审计期间的期初;任职时间为下半年的,以本年度末作为审计期间的期初。

经济责任的界定,应以被审计人的实际任职期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运用多种审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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