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论文FOB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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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期末作业

姓名:张小末

班级:商学院xx级工商管理x班

学号: 121102011XXX 2015 年 07月 06 日

FOB合同运输保险问题案例分析及思考摘要: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对于卖方来说,FOB术语在常用的三个术语中所需承担的风险是最少的,操作是最简单的,所以越来越受到出口方的欢迎。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国外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鉴于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我针对FOB 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案例做了分析和研究,以期达到减少贸易摩擦、降低出口结汇风险、提高履行合同的成功率的效果。

关键词:FOB合同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一、案情介绍

我国一出口公司与国外一进口公司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货物受损(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又遭拒绝。

二、案情分析

案例中显然买卖方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

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案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在使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而由买方负责投保,买卖双方关于风险责任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有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和灭失,则由买方承担。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

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

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条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且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换句话说,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只能实现船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四、本案带来的思考与启示

1、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2、巧妙采用贸易术语有助于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费用。遇到再复杂的贸易纠纷,只要依据有关法律及国际贸易惯例,澄清事实,弄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可获得公正合理解决。

3、适当投保以规避风险。出口商的投保范围主要是货物从仓库到港口这段距离。首先,出口商必须要有一种意识:FOB条款中规定保险由买方购买,即使进口商投保“仓至仓”条款,都不代表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风险也能获得赔偿。因为要得到保险的赔偿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与保险公司有契约关系、发生意外的货物是投保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在买方的投保中,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与保险公司没有契约关系。所以即使买方已对货物进行投保,卖方也不会因此而得到赔偿。其次,出口商要根据货物的本质特性来决定是否需要购买保险以及购买何种险别。购买保险当然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但并不是每种货物都需要购买保险的,否则滥用保险只会使利润降低。因此,卖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对是否投保及投保险别做出正确的分析和选择。

4、善用合同条款规避风险,要严格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费用的划

分。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常见的变形包括这几种: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或FOBS),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或FOBT),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或FOBST)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如果买卖双方需要对此作出规定,就必须在合同中作出说明。FOB条款下运用信用证结汇的合同尤其需要注意装运前检验的条款。由哪些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权归谁所有?这些都是需要在合同明确订立的。对于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数量问题。特别是一些农产品如存在吸水性强、难保鲜、易腐烂等缺点则比较容易造成交货时短斤缺两的现象。出口商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规避运输途中产生的风险,应该在合同中订立可浮动的数量条款,对机动幅度的标准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等作出规定。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对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案例的探讨和分析,本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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