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刑法规范的特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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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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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第一章1.法的基本定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态:①制度的法(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②观念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包括应然的法: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认识的法:人们对现实的法的主观映像。

)③现实的法(以现实状况存在的法)3.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①法是广义上的法律。

②狭义上的法律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法的基本属性有哪些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①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法具有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根据法的规定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5.法的本质包括哪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①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②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③法的最终根据和决定因素。

第二章1.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含义:法律部门即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关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②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3.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与相关因素:•依据: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②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

•相关因素:①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②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③要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刑法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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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法文档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责任、刑罚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内容。

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法的定义、功能、基本原则和刑罚种类等内容。

一、刑法的定义与功能刑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保护个人权益。

刑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犯罪: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的设定,对潜在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惩罚犯罪: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使犯罪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刑罚,起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

3. 教育改造:刑法对于犯罪者的刑罚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还包括对其进行改造教育,以期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过自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有一系列基本原则来指导其制定和执行。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准有任意和违法的惩罚。

2. 罪刑相当原则: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必须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实现相当性。

3.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执行必须尊重人权与人性,不能采用酷刑、虐待或不人道的手段。

4. 个别适用原则: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和个别裁判。

5.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不能有追溯效力,即只能适用于刑法实施前的犯罪行为,不得以追溯的方式适用。

三、刑罚种类及其执行方式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者的惩罚措施,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有期徒刑:指对于犯罪较重或者是一般犯罪而不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者,判处一定期限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2. 无期徒刑:指对于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或者反复犯罪的犯罪者,判处永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论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论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护社会 秩序 ,保 证 国家行 政管理 职能 的实现 而制 订 的有关 行政惩戒 的行 政法 律规范 的总称 。行政刑 法 属 于行 政法 的范畴 。 1支 撑这一 结论 的理 由主要 有 ”2 1 以下几 个方面 : 第一 , 行政 刑法调 整 的是 国家行政 管 理 活动 过程 中因违反 行政 管理法 规 的行 为而 引起 的 各 种社 会关 系 ,它 主要针对 那些 较为严 重 的行政 违 法 行为 , 即行政 上 的“ 犯罪行 为” 而不是 刑法 意义 上 , 的犯罪 行为 。 = 。 政刑法 的法 律渊源 一般都是 行 第 行 政法规 范 , 或分 散在行 政 法律 体 系 的各个 分支部 门 。 或集 中体现在 《 行政 刑法典 》 第 三 , 政刑法所 规 中。 行 定 的制 裁 ( 即所谓 的行 政刑罚 ) 也 是行政机 关在其 法 定 职权 范 围内做 出的行 政 处罚与 行政处 分 。这 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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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月
韶关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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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犯罪进行 比较, 界定行政犯罪为犯 罪的一种类型更为科 学, 行政刑 法的法律性质应属刑事法的 范畴。
关蕾 词: 行政刑 法; 法律性质 ; 行政犯 罪 中圈分类号 : F D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7—54 (0 60 — 0 6 5 10 3 82 0 ) 1 0 5 —0

早 提 出行政 法学说 的是 被学 界誉 为 “ 行政 刑法 之父 ” 的德 国学 者郭特 希密特 , 他认 为 , 称行 政刑 法是 根据 其外 形观察 所得 , 本 质上来 看 , 从 行政 刑法 属于行 政 法 的领域 ¨。 】其理 论 的出发点在 于法 与行政 的对立 , 法 的 目的在 于保 护人 的意思 支配范 围 ,行 政 的 目的 则在 于增进 公共 福利 。违反 法的行为 是刑 事犯 ,是 直 接对法益 的破坏 ,也 即是 同时包含 着违 反实 质要 素( 法益 侵害 ) 和形式 要素 ( 违法性 ) 而违 反行政 的 ; 行 为是行政 犯 , 仅仅是 对形式 要素 的违反 。因此 , 其 刑事 犯与行 政犯两 者存在 着本质 上 的差别 。基 于这 种 “ 的差异 ” 质 理论 , 氏认 为应该 将行 政犯 从刑 法 郭 典中独立出来 , 由专门的法典加以规定 , 此即行政刑 法 。 由于郭 氏认 为法与 行政 目的存在 着本 质上 的不 同 , 而导 出 了行 政刑法 属于行 政法 的结论 。 从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一、刑法的属性从前述刑法的实质定义已反映出刑法的本质属性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从其产生就是同阶级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上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后,才有所谓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

由于刑法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什幺样的行为是犯罪,应给予什幺刑罚处罚的法律,因此它的阶级性表现得最为鲜明。

历史上的刑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剥削阶级类型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的刑法、封建制国家的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即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

中国刑法属于后一种类型。

刑法除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文化共同性、规范性、强制性等非本质的其他属性。

二、刑法的特征刑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刑法所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极其广泛的范围。

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

例如,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其任务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如一方侵权,则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等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考试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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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考试题题库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1.法律要素是指A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B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条文和法律文本D法律政策、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正确答案:B单选题2.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A 法律体系B法律部门C法律规范D法律制度正确答案:B单选题3.以下关于法系的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A大陆法系重视规则B英美法系重视程序C伊斯兰法系重视道德D中华法系重视强制正确答案:C单选题4.《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归属的法律部门是A宪法B法律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正确答案:A单选题5.“程序法”一词最早是由谁提出来的?A边沁B乌尔比安C凯尔森D艾利希正确答案:A单选题6.下列关于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诉讼法、民商法属于私法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

”这段话是列宁讲的正确答案:C单选题7.依据法律规范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A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C确定规范和不确定规范D法律规范、习俗规范、道德规范正确答案:A多选题8.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表现为()A历史上,法理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是相互独立的B政治学思考的问题有可能是法理学思考的问题,但法理学思考的问题却与政治学无关C法理学与政治学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D理学与政治学具有内在统一性正确答案:CD多选题9.《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正确答案:ABC多选题10.根据法律的认识论来划分,可以把法学分为:()A应用法学B理论法学C民法学D经济分析法学正确答案:AB多选题11.根据规范的属性,可以把法律分为哪些?A专业性法B政治性法C宗教性法D道德性法正确答案:ABCD多选题12.下列哪些属于体现法的官方性?()A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度或认可的B法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施C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D法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正确答案:ABD多选题13.除基本规范外,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的效力都是由另一更高规范决定的,或说是由另一更高规范授权或委托创立的。

学术综述(详细版)

学术综述(详细版)

本课题研究的学术综述本课题是针对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所进行的研究,因此,拟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以及证券法律责任等两个方面的研究进行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衔接问题研究的现状(一)90年代初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始于90年代初。

由于涉及到行政法学与刑法学两个不同的学科,因此,两者之间衔接难的问题从产生之初就得到了行政法学界和刑法学界的共同关注。

这一时期,刑法学界关注的学者有张明楷、陈兴良、卢建平、刘艳红、匡科等,行政法学界关注的学者有汪永清、刘莘、周佑勇、杨解君等。

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范围、竞合以及竞合时适用的原则等;二是行政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行政刑法规范等方面。

其中,行政法学者对于前一个方面的关注较多,而刑法学者对于后一个方面的关注较多,较为重要的著作及论文主要是张明楷教授于1991年主编的《行政刑法概念》一书和其1995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行政刑法辨析》一文。

论文:1.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2.汪永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竞合问题》,《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3.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4.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5.刘莘:《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该文主张在我国采用独立性分散型刑事立法方式,建立行政刑罚制度;6.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7.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

著作:1.张明楷主编:《行政刑法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杨解君:《权力·秩序与法律控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行政犯违法判断的中国方案

行政犯违法判断的中国方案

2023年第10期•经济刑法行政犯违法判断的中国方案邹玉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00)摘 要:我国行政犯违法判断的侧重点和问题点与德日刑法理论无法完全契合,基于各自立法体例和研究目的的国外刑法理论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

具有本土特色的相对从属性说与相对独立性说在理论发展中逐渐趋同且均具有缺陷。

存在论层面的法秩序统一性理论以及缓和违法一元论均无法有效支撑相对从属性说,行政犯违法判断应坚持相对独立性的立场。

其中,法秩序统一性不是合法或违法概念的统一,而是在同一宪法秩序之下基本良善价值的统一。

只有符合基本良善价值的行为才具有法域兼容性,当且仅当行为属于前置法所鼓励和倡导的模式,具有前置法层面的价值善时,刑法才不能认为其违法,否则刑法将保留独立评价的空间。

法秩序统一性与违法评价多元性应是分属不同层面的问题,逻辑内涵并不矛盾。

基于我国行政犯刑事立法的特殊性,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应是指违法范畴的相对和判断标准的独立。

关键词:行政犯;质量差异论;缓和违法一元论;相对独立性说;法秩序统一性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10-0063-18行政违法判断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刑事违法判断?此问题集中反映了行政犯违法性的本质,为行政犯构成要件的解释提供了方向指引,故笔者称其为行政犯违法判断的原则问题。

我国学界在此问题上不仅呈现多种话语体系同台竞技的复杂局面,而且在同一话语体系内部不同学者对同一理论的认知不尽相同,其中不乏争论失焦和相互误解之处,为行政犯违法判断原则问题的研究增添了不少困难。

本文从对德日刑法相关理论的辩证分析出发,指出其指导意义和局限性,点明构建中国特色理论研究体系的必要性;再将目光聚焦具有本土特色的相对从属性说与相对独立性说之争,反思彼此的理论缺陷并指出双方共同面临的理论瓶颈;最后以相对独立性说为基点,重新阐释“相对独立”以及“法秩序统一”的理论内涵,明确违法多元与秩序统一的协调方案,以期为行政犯具体解释方法的构建提供更科学的理论指引。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

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第二编分则分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具体犯罪较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了若干节。

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

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

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的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

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

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

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可以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便,引用准确。

条文之下分款、项。

我国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我国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我国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李晓强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6)001
【摘要】附属刑法规范是我国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分布于民事、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之中.对于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学术界少有论及.为此,在总结行政法中附属刑法规范的内容和立法方式的基础上,分析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对其加以完善的建议非常必要.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李晓强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39
【相关文献】
1.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框架下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之冲突及解决 [J], 雷军
2.附属刑法规范的理性分析与现实选择 [J], 吴情树;陈开欢
3.试论我国行政刑法规范中的“未经处理”——兼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J], 陈骏;林恩伟;
4.生物安全立法中附属刑法规范的反思与重构 [J], 张勇
5.《传染病防治法》中附属刑法规范的整合 [J], 童德华;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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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理学表格式笔记——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黄轩辕【摘要】行政刑法的概念之所以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其与普通刑法规范有所区别,而其区别就在于最终法律后果的不同.为区分行政刑法与普通刑法的规范后果,应构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使因违反行政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消灭.此外,通过将行政刑法概念引入我国,并针对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能够将一系列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增设的被犯罪化的原本的行政违法行为归入行政刑法中,并对其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从而消除其资格罚的刑罚外后果.【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3【总页数】6页(P33-38)【关键词】行政刑法;资格罚;前科消灭制度【作者】黄轩辕【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刑法的犯罪圈扩大趋势愈发明显,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后,《刑法修正案(九)》又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替考罪等罪名,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有二:一是在入罪之前,其罪状都仅为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公众也都认为其不达犯罪之程度,也即“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产物;二是它们的处罚都十分轻微,仅处拘役、管制或罚金刑,是名副其实的轻罪。

从最近两个刑法修正案呈现的趋势看来,似乎我国刑法将要从以往的“重罪重刑”的“小刑法”向“法网严密”的“大刑法”转变,学界对此褒贬不一。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趁热打铁完成刑法的“轻罪制度”改造,以弥补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制裁体系出现的“断层”,将行政处罚与刑罚相衔接,既能有效分配司法资源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也有学者认为,如今我国刑事立法过度重视刑事政策,呈现出一种“过度刑法化”的态势。

刑法调整范围一再扩张,已入侵民法调整领域,实际上是将刑法作为“社会管理法”看待,即利用刑法的威慑作用处理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事项,置刑法谦抑性于不顾。

〔2〕我国刑法历来走的是“重罪重刑”的路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且,如今我国刑法中的468个罪名里仍有46个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接近10%,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罪名有79个,约占16.9%,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有334个,占70%以上。

行政刑法的伦理性

行政刑法的伦理性

引言:行政刑法开始于20 世纪初的德国,随后在欧洲其他国家及日本都有较大发展。

目前,国外的行政刑法研究已经逐渐形成体系,甚至有独立的行政刑法典、经济刑法典及保安方面的专门立法,由此可见,国外行政刑法的立法呈现出起步早、体系化和专项立法的特点。

在我国,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行政刑法学已经逐步发展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但行政刑法的相关立法仍处在探索过程中。

我国在定义行政刑法的概念时,更多的是从服务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出发,使在理念上本应偏重于刑法的“行政刑法”更倾向于行政管理方向。

一、行政刑法基础理论(一)行政刑法概念的产生从形式上说,我国比较陌生的“行政刑法”概念是随着行政犯(罪)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因为,一定的刑法规定一定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就应当有一定的刑法进规制,同样,出现了行政犯(罪),就需要有行政刑法。

由于行政刑法的概念是随着行政犯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说明行政犯概念的产生。

行政犯是与刑事犯相对应的概念,而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又有一个演变过程。

18 世纪后期至19 世纪末,欧洲的许多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利润迅速增加,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屡禁不止。

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一些欧洲国家和政府采取法律手段,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予以干涉,从而导致行政法律法规在一段时间内空前膨胀。

与此同时,警察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其行政权力日渐扩大,警察的执法活动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而被警察机构实施逮捕的被称为警察犯。

为了加强对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又出台了以制裁警察犯为主要内容的“警察刑法”。

随着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逐渐增多,“警察犯”的概念逐步演变为“行政犯”。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在深入研究了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区别问题后,首次提出了建立“行政刑法”(Verwaltungsstrafrecht)的主张,行政刑法的概念逐渐替代了警察刑法。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

浅议刑法的性质及其功能【摘要】性质,是使此物区分于彼物的根本属性或者特性。

学界通说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两个方面。

自认为把阶级性界定为刑法的性质有不妥之处,因为阶级性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的,不是刑法所特有。

本文把刑法的性质界定为刑法是司法法、公法、最严厉之法、不完整之法及谦抑之法。

文章主要对刑法是谦抑之法和刑法是不完整之法这两个特性做详细的说明。

一、何谓性质所谓性质,从词源上看,是指“品性,素质”,今多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或特征。

刑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而不是完全以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作为自己的特性。

二、刑法的性质一般认为,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是指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阶级性是任何法律都具有的,不属于刑法的特性。

(一)刑法是司法法大陆法系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应的,产生了立法法,行政法和司法法。

一般性认为,安定性是司法法的理念,体现在刑法上有两重含义:一是刑法本身的安定性,即刑法是制定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因为处理案件必须明确,具有预测可能性。

绝对不能模棱两可、随心所欲,那是封建专制时代的做法,此时的法律甚至被束之高阁,只有身份尊贵的人才有资格知晓研读,平民百姓根本无从知晓;二是刑法具有安定的功能,不但能成为公民的大宪章,而且能够预防和遏制犯罪,维持社会生活的安定。

(二)刑法是公法刑法属于公法。

虽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目前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刑法属于公法一说,几乎是没有争议可言的。

刑法不是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私法,它是规定国家与犯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的范畴。

“刑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

”对犯人的处罚,应该是其犯罪行为必然的、合理的结果。

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学》随堂练习答案

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学》随堂练习答案

2014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学》随堂练习答案第一章1.刑法的本质属性A、阶级性B、社会性C、规范性D、强制性答题: A. B. C.D. (已提交)参考答案:A问题解析: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A.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B.保护原则C.普遍原则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也兼采普遍原则答题: A. B. C.D. (已提交)参考答案:D问题解析:3.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答题: A. B. C.D. (已提交)参考答案:D问题解析:4.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答题: A. B. C.D. (已提交)参考答案:C问题解析:5.当开往A国的我国船舶行驶于B国海域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民乙某发生殴斗,甲某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依据我国刑法,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A.适用A国刑法B.适用B国刑法C.适用我国刑法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答题: A. B. C.D. (已提交)参考答案:C问题解析:6.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A、罪责刑相适应原则B、数罪并罚原则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罪刑法定原则答题: A. B. C.D. (已提交)参考答案:ACD问题解析:7.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利用合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数额的解释答题: A. B. C.D. (已提交)参考答案:ABC问题解析:8.我国刑法的解释从方法上分类可分为()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文理解释D、论理解释答题: A. B. C.D. (已提交)参考答案:CD问题解析:9.下列所列人员中,属于刑法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的有()。

法律的分类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的基本概念

法律的分类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的基本概念

法律的分类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分类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的基本概念一、引言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我们需要了解法律的分类及其基本概念。

本文将针对法律的分类进行探讨,并重点介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三个主要法律领域的基本概念。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1.按照法律的形式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几个层次。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对行政管理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司法解释则是司法机关对法律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按照法律的对象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每个法律领域都有其相应的规范对象和专门的法律规定。

3.按照法律的功能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法两大类。

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所适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法是指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和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法律准则。

三、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个人和社会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领域。

刑法主要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等基本概念。

1.犯罪与刑罚犯罪是指侵犯他人权益、触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刑罚则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要对其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刑罚或其他法律制裁。

3.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

比如,在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侵入、占有他人财物和明知故意等。

四、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国家制定的以调整市民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民法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基本概念。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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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规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而且拥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本文着重论证 行政刑法规范的这些特殊性, 以便对行政刑法规范的性质有一个深入认识。
一、 行政刑法规范的交叉性
这种交叉关系是由于作为行政刑法界域的行政犯罪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所引起的,即行政 犯罪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和行政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交叉与结合。对此,台湾学者林山田指 出, 在纯正的刑事不法和纯正的行政不法之间、 存在着一种带刑罚后果的所谓 “ 不纯正行政不法” “ ” ( 和所谓 不纯正刑事不法 的中间物或结合物, 经济刑法 行政刑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应关注 ! 行为人的同一个行为, 当其既违反了 这种中间状态。 当我们仔细研究这种中间状态时就会发现, 行政法规范, 同时又违反了刑法规范时, 便构成这种居于中间状态或交叉混合状态的行政犯罪。
《 ( 何鹏: 外国刑法学 》 上册 ) , 第 !") 页以下。 !( 转引自甘雨沛、 《 《 ( 行政刑法研究—— — 比较与立论 》 , 刑事法评论 》 第一卷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匡科: 《 ( 《 刘艳红: 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 》 下) , 法学评论 》 ,( 周佑勇、 "++" 年第 * 期。 《 行政法学 》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罗豪才主编: 《 《 论行政刑法的性质 》 , 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 》 一书,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卢建平: 《 法国行政法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王名扬著: 《 《 行政刑法辨析 》 , 中国社会科学 》 第 !++ 页。 %( 张明楷: !&&# 年第 , 期,
作者简介: 李晓明 (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 教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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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最终使行政刑法规范处于相对变化的状态。对此, 有学者指出, 如同 “ 非刑事化” 和“ 犯罪 化” 的趋势是双向的那样, 刑事刑法、 行政刑法、 行政违法法之间是交互运动的, 行政违法法领域 的行为可以纳入行政刑法领域, 还可以再提升到刑事刑法领域, 刑事刑法领域的行为也可以降格 到行政刑法或行政违法法中, 这样, 在稳定但呆板的刑事刑法体系和灵活但多变的行政违法法体 系之间, 建立起一个既稳定、 又不失灵活的过渡体系—— — 即行政刑法体系。 "
・专
论・

政治与法律 &""$ 年第 $ 期
论行政刑法规范的特殊属性
李晓明
( 苏州大学法学院, 苏州 &!$""’)
二是刑事法规范 摘要:对于行政刑法规范的性质,历来存在两种学说 ( 一是行政法规范说, 说。 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刑法规范的特殊构成与属性, 认为行政刑法规范是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 范的有机交叉、 衔接与协调, 且是一种特殊的互动的双属性法律规范。 关键词: 行政刑法; 经济刑法; 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再退回行政法域进行处理或追究, 而是在审理行政刑法案件时一并处理和追究。 ( 三)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 上的衔接与协调 # “ 主张行政刑法归属行政法的学者认为, 行政刑法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因为国外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普通刑法中不包含行政刑法, 也就是说, 行政刑法是普通刑法以 外的法律规范。 在法国, 甚至设置有专门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庭, 它与普通法院相并列, 既不同于 $ 行政机关, 也不同于普通法院。 在我国, 对行政犯罪行使审判权的当然是人民法院, 而另一部分 案件的处理则由行政机关实施。 也许由于中外的法律理念不同, 而导致在立法与司法的机制与具 体运作上也不完全相同 ( 我国许多规定在行政法中或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内容, 在国外均由行政刑 法规定或由行政法院实施) , 然而这种中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共同介入行政刑法的情况决不 是偶然的。这说明, 在行政刑法的具体实施上具有双重性, 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共同参与。 “ 主张行政刑法归属刑法的学者认为, 行政刑法的实施机关是司法机关。 这是由于, 我国普通 刑法的立法现状及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的立法方式,使得刑法典中包含了行政刑法的部 % 分内容。” 正因为如此, 也才使得我们的行政刑法内容如同传统刑法的内容一样, 几乎处于一种 僵死的局面。当然需要说明的是, 传统刑法本身就需要稳定, 这是由其自身固有的属性与具体内 容所决定的, 因为只有相对稳定的法律才更具有权威性; 而行政刑法则不然, 其本身具有易变性 的特点, 因为某些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要根据具体的时局来定。 如投机倒把罪, 在 !&%& 年刑法中 这说明, 行政刑法与刑法的理念和具体立法倾向还是不太 就存在, 而在 !&&% 年刑法中就不存在。 一样的, 将行政刑法绝然地归属于刑法也有着它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事实也是如此, 我国刑法 将行政刑法的内容一味地规定在其自身中,而不顾行政刑法灵活性、易变性的特点与自身需求, 最终的结果也就违背了行政刑法灵活性、易变性的规律,!&%& 年刑法也好 !&&% 年刑法也好,只 能以大量的单行刑法作补救。 这样一来, 又难以逃脱 !&&% 年刑法修订前的极为混乱的局面, 如此 不要说一部刑法典使用几十年或几百年, 未来不久也许就要面临着刑法的大幅度修改。 这虽然是 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但就目前来看也是不容避免的。 因此我们认为, 在形式上行政刑法规范既不属于行政法规范也不属于刑法规范, 而是一种独 立的双属性的法律规范; 在内容上 ’ 行政刑法规范兼顾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的双重属性, 故应 将重点放在协调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内容的衔接上。 注:
二、 行政刑法规范的互动性
这种互动关系是由于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相互交叉所引起的,并由此产生了行政刑法 规范, 在这三种法律规范相互交叉的基础上, 加上刑事化与非刑事化 ( 具体包括犯罪化与非犯罪 化, 刑法化与非刑法化, 监禁化与非监禁化等内容) 交互运动 ( 具体表现为出罪与入罪: 由刑法规 范的范围进入行政刑法规范的范围, 再由行政刑法规范的范围进入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 或者相 反, 由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进入行政刑法规范的范围, 再由行政刑法规范的范围进入刑法规范的
三、 行政刑法规范的衔接性与协调性
行政刑法规范除具有上述静态方面的交叉性和动态方面的互动性之外,还十分突出地表现 在对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衔接与协调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对行政刑法规范的研究, # 实质上就是从微观上研究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 互动与协调关系。 具体讲$ 这种微观上的衔接与 协调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一) 行政违法、 行政犯罪、 刑事犯罪三者间的衔接与协调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对社会造 % 行政犯罪是指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 同时又违反了 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自然就涉及到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间的衔接与协调, 同时也就涉及 到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间的衔接与协调。 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范且应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三者之间关系的具体衔接与协调, 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 立法上的衔接与协调。 应重点做好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罪与非罪的衔接与协调 ( 通常以数额、 情节、 方法、 手段、 地点、 特定时空等来区分罪与非罪) , 以及行政犯罪之间的此罪彼罪、 一罪数罪之间的协调等。第 二, 司法上的衔接与协调。具体来讲, 就是动用司法解释资源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深入协调好行 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两者间的关系, 如用定罪情节来区别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 ( 二) 行政责任、 行政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间的衔接与协调 关于行政责任、 行政刑法责任与刑事责任三者之间关系的具体衔接与协调, 我们认为也应从 “ 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 立法上的衔接与协调。目前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存在的 “ 赔礼道歉” 、 赔 “ 偿损失” 、 行政处分” 等行政责任的内容, 在刑事责任规范中也照样存在, 如我国刑法第 #& 条规 定的 “ 非刑罚方法” 中, 这些内容均有规定。可以认为, 这些 “ 非刑罚方法” 的规定不属于刑事责任 规范的内容或范围, 也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是行政刑法规范。 上述现象充分暴露了我国目前在法律 责任划分上, 尤其在行政责任、 行政刑法责任及刑事责任划分上的不确定性。 我们认为, 如果行政 刑法部门将来能够独立或自成体系,不妨可将行政刑法责任作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一种混 合或交叉领域, 既然是一种混合或交叉领域, 也就应当允许在该领域同时规定一些刑事责任和行 政责任, 当然也要选择一些具有行政刑法自身特点的行政刑法责任的形式与内容, 这样才能真正 做好三者间法律责任的相互衔接、 协调和配合, 避免过去经常发生的法律责任的真空地带, 或互 相推诿、 无人问津, 或相互之间过分重叠与交叉, 以及纷争追究法律责任的制裁权。第二, 司法上 的衔接与协调。 如果在行政刑法责任规范中相应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关内容, 就必须 “ ” “ ” 确定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司法原则。 如 管辖优先原则 和 一并处罚原则 等, 前者是指在办理行政 刑法所规定的案件过程中, 如果案件除追究刑事责任外, 还牵涉到部分行政责任, 或涉及到实质 内容相同的行政责任 ( 如罚金与罚款) , 则在实际司法操作中, 允许审理行政刑法案件时一并将该 案涉及到的行政责任同时处理和追究; 后者是指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或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所办案 件涉及的具体人、 物和实质内容, 尤其是追究其行政刑法责任的内容, 要视案件当下的具体情况 和管辖, 如果已在行政法域内处理掉的行政责任部分, 在审理行政刑法案件时就不再考虑其行政 责任部分, 如果在行政法域内尚未处理或尚未发现的, 而在审理行政刑法案件时发现了, 则也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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