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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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礼法结合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礼法结合、唐律

一、礼、法的产生

关于“礼”的起源,应该追溯到原始时期的祭祀仪式。许慎《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近代学者王国维考证说,卜辞中的“礼”像是用两块玉盛在器皿中去作贡奉,表现的是对祖先或上帝的崇敬。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礼”引申为宗法制度中的行为规则,形成了一套以区别尊卑贵贱亲疏为内涵的意识形态。再后来“礼”由宗族内部扩展到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形成了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而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到了西周以后,被进一步发展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核心政治思想。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治国方针。

法,有其词源和词义方面的起始和基本内容。在汉语中“法”成字的确切年代难以考证。据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中所说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根据这一解释,我们

大致可以知道:法与刑通,表明法有秩序之意。平之如水,概指不偏不颇、公平正直。汉字“法”具有“刑”、“规范”、“平”、“正”、“直”等含义。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有如下观点:

首先,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其次,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从夏朝建立起,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更多的是王命和习惯法。王命是夏王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习惯法即为古礼,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和禁忌。

最后,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宗教礼仪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法律产生的渊源,同时也是礼和礼治的滥觞。这使得礼和法之间存在了共性。

二、礼法结合的起源及表现

(一)起源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百家争鸣。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念,并以“复礼”为奋斗目标。他们强调慎用刑罚,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不教而诛。

以李悝、商鞅、韩信等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代表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推翻旧的血缘等级制度。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的出现,便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儒法两家的对立,是明礼等差与奉法齐一的对立。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在经历战国、秦至两汉时逐渐深化的。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一个起源。

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

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其中,“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董仲舒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另外,亲亲相隐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汉宣帝时曾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二)表现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晋朝时制定《晋律》,晋律的起草者和解释者杜预、张斐都是兼通经法的大家,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晋朝还强调“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服制明血缘亲疏,定罪轻重。其刑法使用原则为:亲属相犯,以卑犯尊,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以尊犯卑,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五服制罪”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精神。

北朝政权虽以少数名族为主体,但进入中原后,接受汉族先进文化的熏陶,在法制上也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潮流。例如,北魏律中的“存留养亲”,是将儒家的孝养观念入律。北齐律更以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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