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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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合政〔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合政〔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优化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本目录所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除外),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接国家和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合政秘〔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新引进(含2015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6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在执行《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市发改委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公益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配合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在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额内,对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

(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环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消防许可等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合财建[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建[2004]224号)各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支柱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从市级“企业挖革改”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工业投资的资金。

专项资金总量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保持相应增长。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预算总量控制。

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建立“合肥市工业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2.10•【字号】合新管〔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新管〔2016〕105号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平台公司:《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区管委会201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16年12月10日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1号)和《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合政[201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或调整计划的项目。

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市政路桥、水利、园林、环卫、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房建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中建设项目应履行项目的投资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区管委会对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统一决策、统筹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单位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收入收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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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明确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强化责任,精准调度,抓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全市安排2020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2083个,总投资24036.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666.2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760个,计划开工项目536个,储备项目787个,计划竣工项目360个。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项目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四督四保”、“五项机制”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抓实项目推进,及时协调调度。

要健全推进机制,严格目标责任、台账管理、动态管控、运行调度、督查考核等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推进体系。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对照项目开工、竣工节点、投资进度等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结合实际推进项目落地,切实把新冠肺炎疫情对投资的影响补回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土地、资金、审批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建成,早见效。

2020年3月18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合政办[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实施民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类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投资建设的项目,各区投资概算金额在《合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以内的项目,县(市)投资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各区投资概算金额在《合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各区政府采购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县(市)投资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招标投标中心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招标效率。

第五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业务申报。

业主单位(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预留招标时间,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市招管局负责审核受理业主单位招标申请和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后将项目分配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安排专人组织操作。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

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合政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保证金、保险)、经营性服务收费等。

第三条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外,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统一缴纳、限时办结。

第五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联合窗口,实行一站式办理,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组织执收。

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统一规范管理,定期发布收费目录,明确收费内容,严格收费标准,并负责开具《基本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

市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资金管理,并负责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市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建设项目相关基础信息及相关收费金额,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签发相关证件。

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建设项目相关基础信息,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签发相关证件。

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收费金额,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签发相关证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合政〔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5〕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和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9日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三)信息化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原则上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负责建设管理。

因特殊原因不宜由市重点局建设管理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公益性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统筹管理,牵头编制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及组织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规模,安排和管理具体项目资金。

市招管局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1〕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1〕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日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政、房建、水利、交通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节约环保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重点项目实行一编一审。

公管部门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评估。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公管部门备案。

【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6〕10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4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合政秘〔2015〕9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投资,以及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镇街园、西城办、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提议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拆迁安置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储备、滚动实施”,坚持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遵从“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管分离”的运行机制,原则上全部实行代建制,由业主单位委托区重点局等单位代建,项目建成后移交业主单位。

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筹管理,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项目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需求,安排和管理项目资金。

区重点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建设过程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区大建办(房屋征收办)负责统筹全区大建设工作,组织土地规划联席会指导征地拆迁以及审查项目工程变更等相关工作。

合肥市投资项目限额设计导则

合肥市投资项目限额设计导则

合肥市投资项目限额设计导则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限额设计导则》是为加强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而制定的设计导则。

通过该导则,政府部门能够在项目设计阶段对投资额度进行控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浪费和超支。

该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安置房、学校、医院、道路、桥梁等市政领域项目。

通过实施限额设计,政府部门能够在确保项目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该导则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项目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因素,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阐述。

同时,政府部门也将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导则的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06年我市实行免收开发园区(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来,对优化开发园区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免收费用使用效益,市政府决定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8月1日起,在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增加“卫生质量检验费”等11个行政事业性免收费项目。

二、调整计量器具检定测试、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3项省级收费项目政策享受期限,为项目入园第一年。

三、新增免收费项目办理程序及资金结算方式按《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及《关于明确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综〔2006〕8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合肥市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征收机关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备注1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2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皖价行费字〔1999〕103号3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收费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入园第一年免收4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价费字〔1992〕268号入园第一年免收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496号,计价格〔1996〕1500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入园第一年免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6〕69号7计量器具许可证收费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8药监医疗器械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534号9药品审批收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0新药生产初审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字〔1999〕5号11GMP认证费收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12药品检验收费发改价格〔2003〕213号13税务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8〕47号14增值税发票收费发改价格〔2009〕1607号15工商开业注册登记费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费〔1998〕1077号,计价格{1999〕1707号16变更登记费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费〔1998〕1077号,计价格〔1999〕1707号17年度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费〔1998〕1077号,计价格〔1999〕1707号18企业补(换)证照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费〔1998〕1077号,计价格〔1999〕1707号19商标注册收费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费〔1998〕1077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20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21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2〕595号22他项权利登记费皖价房〔2002〕267号23白蚁预防工程费价费字〔1992〕179号,财预〔2002〕584号24国土资源土地证书工本费皖价费〔2001〕343号,合政〔2003〕105号25土地登记费财预〔2000〕127号,国土(籍)字〔1990〕93号26征地管理费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皖价房〔2002〕47号27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市政府2002年第94次会议纪要28林业绿化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29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皖政办〔2002〕80号30超计划用水加价费1996年省政府第75号令31卫生卫生质量检验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8〕47号32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33人社职业技能鉴定费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34环保环境监测收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35公安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36居民户口簿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37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38户口准迁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39统计统计登记证收费皖价费字〔1994〕124号(注:国家和省出台的免收费项目中,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异地绿化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介绍服务费等共9项收费与我市2006年出台的37项免收费项目重复,未列入上述目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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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
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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