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古代的优生胎教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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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代的优生胎教思想
第一节婚姻观念与优生思想
婚姻制度、观念和风俗表面上看似与幼儿教育关系不大,但由于古人对幼儿教育的前推意识,以及它与优生的客观联系,也就具备了颇为重要的教育意义,成为研究中国古代幼儿教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婚姻观念与优生意识
婚姻形态的发展,表明人类婚姻观念的成熟,同时伴随着人类优生意识的形成。因此,婚姻观念不仅是一个有关家庭和社会组织的问题,更是一个很有教育价值的问题。
1.“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是人类经过长期的婚姻实践而形成的一个基本的婚姻观念,也就意味着初步的优生意识的形成。
为什么必须“同姓不婚”?同姓结成的婚姻将会造成后代人口质量的退化,包括后代人口的不兴旺和后代的遗传疾病与生理变异。《左传》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也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正因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同姓相婚就被看成是一种会给家庭和家族带来灾乱的行为,即如《国语·晋语四》所谓“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据此思想推广开去,人们甚至认为,同姓相婚是乱伦行为。《白虎通·嫁娶》篇说:“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
由此可见,“同姓不婚”的观念排除了近亲结合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优生学意义。
如何做到“同姓不婚”?当时有不成文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别也。”即使是买妾难知其姓,也要请卜筮之官加以推测,绝不可在不知其姓的情况下贸然婚媾。所以,《左传》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2.严肃婚礼
做到了“同姓不婚”,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婚嫁。古代将婚嫁也看成是一个关系到家庭稳定和后代健康成长的大问题,因此要求慎重婚嫁,严肃婚礼,要求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也就是说婚姻的联结,要讲究媒聘之礼。如果青年男女“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就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家庭和社会的鄙弃。现代的小说、戏曲、电影等传播媒介在展示中国传统婚姻风俗时,常常着力揭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专制、黑暗和落后。固然,它与青年男女恋爱、婚姻自由的现代原则大相径庭,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在“严男女之大防”的封建时代,却也有着严肃婚礼的一面。试想,如果青年男女一遇所好,相互了解不深,就杂乱交媾,或者私自出奔,不仅将使未来的夫妻关系缺乏相互尊重的基础,而且使孩子出生后缺乏为社会认可的良好环境,父母的所作所为也会对下一代产生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严肃、端正的婚礼,是形成良好的家风和家庭环境,对下一代进行品德教育的第一步。严肃婚礼同样是对幼儿教育“正本慎始”的重要一环。
因此,《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提出择偶娶妻的“五不娶”:一是悖逆之家的女子不娶,因其违法;二是淫乱之家的女子不娶,因其乱伦;三是受刑之家的女子不娶,因其为社会所抛弃;四是世有恶疾之家的女子不娶,因其有遗传疾病;五是早年丧母之家的女子不娶,因其未曾受过母教与闺训。所有这些“不娶”,既有对女子身体健康方面的要求,更多的是对
道德品行方面的考虑,而这种要求和考虑,无非是为了后代子孙能有健康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品行基础。
3.提倡晚婚
可以说古代中国是一个早婚现象十分普遍的国家,但古代婚姻观中的一项很有价值的内容是提倡晚婚,这也是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一种优生思想。
中国古代早期,人们对青年男女具备生育能力的年龄与可以结婚的年龄不加区分,以为“成丁”即可成婚。如《大戴礼记》认为,男子“二八十六,然后精通,然后其施行”;女子“二七十四,然后其化成”。具有生育能力即意味着可以成婚,生育后代。所以《孔子家语》中说“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婚矣”。所以,我们看到历史上存在着大量早婚早育的现象,在帝王之家和官宦大族人家尤其严重。如据文献记载,周文王年十五生周武王,而武王之上还有兄长伯邑考。在帝王和官宦之家,早婚早育乃是为了帝位与家族的延续早有保障。
但另一方面,不少有识之士纷纷提出晚婚主张。人们是从两个方面论述早婚之害的。
其一,早婚不利于父母本人和后代子女的身心健康。当人在十五六岁时,“形体虽具,血气未充,骨力尚嫩”,匆忙配婚,不仅有损青年男女自身的健康,而且造成下一代发育不良,疾病缠身,甚至夭折而亡。
其二,早婚不利于年轻父母承担起家庭的责任。由于早婚,无论男女都大大缩短了受教育的时问,男子不知礼法,不懂得为子、为夫、为父、为人之道;女子则不通女红,不懂得为女、为妻、为母、为妇之道,“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则教化不明而民多夭”。因此,‘社会从理论上规定了男女的婚配年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这是因为“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