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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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辽政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十三五”期间,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开发、现代农业等领域支持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重点项目的中试环节根据企业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贴息资助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各市政府等配合)二、健全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制度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

将企业研发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核定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情况和申请省级科技类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

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

(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各市政府等配合)三、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推广示范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

围绕我省产业需求,加强科技成果有机整合与系统集成,示范推广一批见效快、带动力强,对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有重要作用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

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项目

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项目

一、项目背景沈阳市作为我国的科技创新中心之一,一直致力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以实现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沈阳市政府设立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旨在为科技人才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二、项目目标1. 增强科技人才创新能力:通过资金支持,激励和鼓励科技人才开展创新研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

2.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资助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和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3. 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相关产业技术提升,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沈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项目支持对象1. 科技人才:包括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高等院校的教师科研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等。

2. 科技成果:包括已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尚待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等。

3. 转化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等。

四、资金支持方式1. 资助内容:资金支持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实施和推广,具体包括项目申报、评审、资助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资金支持。

2. 资助范围:根据项目类型和申请需求,资金支持范围覆盖项目经费、人员支出、设备购置、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费用、项目成果应用示范费用等。

3. 资助标准:资金支持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按项目类型和申请资助额度进行具体核定。

五、申请流程1. 项目申报:科技人才或科研团队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项目准备和申报,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

2.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转化前景、财务预算等。

3. 资助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征求。

4. 资助管理:对通过公示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效果评估。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规定,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制订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14年8月19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大连市科技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审批、组织实施工作。

会同财政部门进行。

具体包括:负责征集全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求,制定和发布全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签订合同、监理与验收;上报项目备案建议和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市财政局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即市级根据市科技局的审核批复文件下达拨付农转补助资金总额给县级,县级财政做好项目与资金衔接工作,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上,县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旨在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开展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工作,根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持有或实施转化项目、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提出项目认定申请。

项目认定,不认定转化项目产权属性。

第三条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负责项目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主要包括:1.组织专家对认定项目进行审核,向办公室推荐认定的转化项目;2.定期发布项目认定结果,代发认定证书;3.宣传项目认定优惠政策,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4.对认定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程跟踪服务;5.对认定的转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指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辽宁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的发展重点;2.技术先进、成熟,具备中间试验或商品化、产业化条件,三年内可以实现转化;3.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投入产出比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4.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农业和社会发展等特殊领域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

第六条申请项目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1.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2.科技成果证书或市以上科技计划的验收报告。

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或省科技厅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凡属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审定、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3.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获科技奖证书、列入省以上科技计划证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7.21
•【字号】辽科发规〔2023〕36号
•【施行日期】202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及创新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科发〔2020〕42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使用预算,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21日附件
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项目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三、大学科技园
四、众创空间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专业化众创空间。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
第四条我省开展创新券工作采取先行先试的方式。即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开展创新券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适时逐步推广。
第五条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其中以创新券实施区所出资金为主,省本级资金为引导资金。
第六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6月8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
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鼓励我省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科技资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辽科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08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辽科发〔2015〕28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财政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中小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发放,专门用于向高校、科研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实施创新券制度是政府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一种激励措施。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等有关要求,经商省人社厅同意,为做好2021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参加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农业两个系列科技成果转化专业的正高级、高级、中级技术资格评审。

2021年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级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进行。

三、评审要求(一)参加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奖励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相关材料、专利证书相关材料、横向课题相关材料、农作物新品种相关材料、畜牧新品系相关材料等复印件材料1份;2.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和折算股份等复印件材料1份;3.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的效益证明复印件材料1份(税务发票、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等)需加盖财务章,签订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能代替效益证明;4.效益证明中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或企业所占股份的股比,需该单位出具该项成果与其科技成果占比证明;5.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有效证明要与科技成果一致;6.科技成果相关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9•【字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1997.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挥我省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对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能凝聚中央、地方等各方科技力量,形成整体优势,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优质产品,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创汇产品有明显效果的;(五)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改造的;(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禁止实施转化:(一)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二)国家规定限制使用、限期淘汰或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四条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综发〔2019〕29号附件1**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自主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典型经验的通知》(辽科发〔2018〕23号)文件要求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综发〔2015〕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执行教学、科研及创新任务过程中,利用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学校待遇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研究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指学校。

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本项成果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成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为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人员的正常工作范围。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院校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doc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doc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1-附件:市市级科技级科技创新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一带五基地”建设和全市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5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6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资质认定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科技创新资金,是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3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的通知》(鞍政办发[]14号)、《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鞍委发[]19号)涉及科技创新事项以及其他各类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所需资金。

-2-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鞍山市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鞍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它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后补助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

第四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取得了有助于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或获得各级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或实现了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成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经项目评审(评价)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主要包括:(一)单位先行投入,取得或落地转化的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安排,有效破解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引导和规范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特制定《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4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破解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号)和《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振兴专项行动方案》(辽科创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链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科技厅支持已备案的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中试基地相关工作。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必要的中试验证服务设备、场地条件;(三)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四)愿意开放中试设施,提供中试验证服务,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六)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七)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移转化,激发各方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省内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形式在辽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项目。

二、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2.申报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合同,单笔技术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项目未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4.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5.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等,基本实现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事项1.申报单位需提供技术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实际到款凭证、无形资产入账凭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其中,作价入股技术合同的无形资产入账金额原则上视为实际到款额,如无形资产入账金额低于企业实缴金额,则企业实缴金额视为实际到款额。

3.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可申请“一事一议”(企业提出申请,初审单位推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大政发[2016]4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依托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全市优先发展领域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项专利补助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际专利授权,每项专利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二、健全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制度1.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产生的符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市科技局配合)2.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和产学研技术合作等服务。

(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三、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1.推广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

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有机整合与系统集成,多渠道推广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的示范应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辽财企[2007]53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7〕530号2007年12月4日)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

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省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破解中试验证难题,引导和规范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1〕10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辽科发〔2021〕11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试基地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条件1.拥有必要的中试验证服务设备、场地条件;2.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3.愿意开放中试设施,提供中试验证服务,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5.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6.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申报材料1.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申报书(附件)2.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开放公共服务清单(附件)3.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请报告(附件)4.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三、其他事项1.申报单位安装并使用最新版谷歌浏览器,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登录申报单位二级用户(机构申报人)账号(如无账号需先注册,注册直通网址http://218.60.151.64/web/account.html,申报单位注册一级用户,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在一级用户下注册二级用户),选择“平台载体”—“平台载体认定”—“平台载体认定申报”—“中试基地”进行数据填报,并提交申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二级用户填报完成后需提交到单位一级用户,一级用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由各初审单位统一向省科技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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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院校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企业应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学研合作紧密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2.企业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3.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4.该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通过项目实施,实现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支付院校科技成果实际到款额的20%,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2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同一技术合同供给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承接方(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

第七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创办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企业应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技人员为企业创办人或股东;2.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3.企业未获得过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4.企业已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且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销售收入超300万元。

(二)补助标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注册资金实缴金额的20%,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备案)1年以上;2.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A类,或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增速排名前5名。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已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集聚东北科技大市场及各市场(包含工作站),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补助标准绩效考核评价为A类,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增速排名前3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星创天地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1年以上;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

(二)补助标准在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星创天地中,选择评价分数高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或按统一标准给予资金支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专业化众创空间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2.获批当年或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A类。

(二)补助标准获批当年或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A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第三章奖励性后补助程序第十二条省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要求,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内上传如下有关附件材料。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材料清单。

1.《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院校版);2.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股权协议;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经费到款凭证、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以作价入股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4.科技成果未直接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保证书;5.中试或产业化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提供材料清单。

1.《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企业版);2.企业营业执照;3.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股权协议;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经费到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以作价入股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5.科技成果未直接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保证书;6.中试或产业化的证明材料。

(三)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材料清单。

1.《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企业版);2.企业营业执照;3.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注册资金实缴证明材料;5.企业未获得过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保证书;6.产业化证明材料。

(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提供材料清单。

1.按照不同平台载体类别提供《辽宁省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机构版);2.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五)专业化众创空间提供材料清单。

1.提供《辽宁省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机构版);2.获批当年证明材料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六)星创天地提供材料清单1.提供《辽宁省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机构版);2.提供当年《年度星创天地工作进度调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

(七)东北科技大市场提供材料清单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具有初审推荐资格的单位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推荐单位,应在考察核实的基础上,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并按项目申报指南时限要求,报送项目推荐函,并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确认推荐。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东北科技大市场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机构)评审和现场考察,并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重点核实是否符合通知要求、满足相关评价指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是否具有重要贡献,按照预算额度提出建议,形成结论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实际预算,省科技厅提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东北科技大市场等奖励性后补助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奖励性后补助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高校、科研院所补助经费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企业主要用于支付科技成果转化费用、中试技术研发、购置设备和材料等相关费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东北科技大市场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提高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能力,科技金融服务,服务团队绩效支出(比例不高于后补助经费的20%),人才业务培训以及举办科技成果对接会、科技展会、项目路演等相关活动支出。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在申请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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