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企业价值评估-(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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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企业价值评估
学习重点:
1.收益法中的年金法、分段法
2.企业收益的界定及不同收益口径的确定依据和方法
3.折现率选择的基本原则,计算方法
4.保证折现率与收益额之间口径一致的要求和技术处理方法
第一节企业价值评估及其特点
一、企业的定义及其特点
(一)定义
企业是由各个要素资产围绕着一个系统目标,发挥各自特定的功能,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的载体及其相关权益的集合或总称。
(二)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资产,具有自身的特点:
1.盈利性
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资产,其经营目的就是盈利。
2.持续经营性
持续经营是保证正常盈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3.整体性
各个要素资产可以被整合为具有良好整体功能的资产综合体。整体性是企业区别于其他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
4.权益可分性
企业的权益可分为股东全部权益和股东部分权益
二、企业价值评估对象的界定
1.企业价值评估的内涵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中明确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不论企业价值评估的是哪一种价值,它们都是企业在特定时期、地点和条件约束下所具有的持续获利能力的市场表现。
(1)企业整体价值
企业总资产价值减去企业负债中的非付息债务价值后的余值,或用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加上企业的全部付息债务价值表示。
企业整体价值=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全部付息债务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总资产价值-非付息债务价值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全部付息债务+非付息债务+所有者权益
(2)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价值或净资产价值
(3)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其实就是企业一部分股权的价值,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一部分。
2.企业价值评估具有以下特点:
(1)评估对象是由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
(2)决定企业价值高低的因素,是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
(3)企业价值评估是一种整体性评估。
3、企业价值评估与构成企业的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简单加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1)、评估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企业这一资产综合体,后者的对象是独立的各单项资产。
(2)、影响因素不同。前者是影响企业整体获利能力的各因素,后者是影响各单项资产价值的各因素.
(3)、评估结果不同。前者包含商誉价值,后者不包含商誉
价值。
第二节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界定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
1.从产权的角度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应该是企业产权涉及的全部资产。
2.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包括:
(1)企业产权主体自身拥有并投入经营的部分
(2)企业产权主体自身拥有未投入经营部分
(3)企业实际拥有但尚未办理产权的资产等。
(4)虽不为企业产权主体自身占用及经营,但可以由企业产权主体控制的部分
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非控股公司中的投资部分;企业拥有的非法人资格的派出机构、分部及第三产业。例:(瓦屋山评估说明4-6页)
3.在具体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时,应根据以下有关数据资料进行:
(1)企业价值评估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规定的评估范围;
(2)企业有关产权转让或产权变动的协议、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企业资产变动的范围;
(3)企业有关资产产权证明、账簿、投资协议、财务报表;(4)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信息资料收集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信息资料收集
1.企业内部信息
2.企业经营环境(外部)信息
主要是指与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的宏观经济信息以及产业经济信息。
3.市场信息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是被国内外公认的主要评估方法,我国评估界也开始从过去的加和法转向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
收益法运用中的折现率在我国确定起来比较困难。
第四节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一、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核心问题
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关键在于以下三个问题的解决:
(一)要对企业的收益予以界定。
企业的收益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包括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
(二)要对企业的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
(三)要选择合适的折现率。
二、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技术思路
(一)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法
1.年金法
(1)年金法的基本公式
P=A/r (10-1)(2-10)
式中:
P——企业评估价值;
A——企业每年的年金收益;
r——资本化率。
(2)年金法的公式变形
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的年金法,是将已处于均衡状态,其未来收益具有充分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企业收益进行年金化处理,然后再把已年金化的企业预期收益进行收益还原,估测企业的价值。
因此,公式(10-1)又可写成:
与P238 8-7同
[例10-1] 待估企业预计未来5年的预期收益额为100万元、120万元、110万元、130万元、120万元,假定企业永续经营,不改变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折现率及资本化率均为10%,试用年金法估测待估企业价值。
解法一:
(1)先计算未来5年的预期收益额的现值
=100×1/(1+10%)^1+120×1/(1+10%)^2+110×1/(1+10%)^3+
130×1/(1+10%)^4+120×1/(1+10%)^5
=437(万元)
(2)计算五年预期收益额的等额年金值
A×(P/A,10%,5)=437
A=437÷3.7907=11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