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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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市综治办《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工作调研准备的通知》要求,我区综治办对见义勇为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见义勇为工作现状
(一)组织健全,见义勇为工作顺利进行
区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院长任副组长的见义勇为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区综治委每年都把见义勇为工作作为综治工作考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法制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
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明确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表彰范围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对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规定,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1997年成立见义勇为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划拨和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捐助,确保了表彰优抚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宣传有力,见义勇为舆论氛围明显增强
为了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见义勇为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多项内容,多种方法,深入
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宣传《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及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意识。
二、见义勇为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见义勇为人员追踪机制
建立见义勇为人员追踪机制,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包括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为他们建立电子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以便有的放矢做好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高考加分等服务工作。通过组建“见义勇为志愿服务队”等形式对见义勇为者持续追踪,定期上门走访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及时了解他们家庭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并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建立见义勇为者家庭经济困难帮扶机制
对见义勇为重伤、致残、牺牲人员,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补助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税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对有工作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亲属,积极帮助安排工作。民政局、残联等单位应对见义勇为伤残者优先予以关怀和照顾。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长年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重大节日,
各级领导都要亲自看望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三)建立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救治的绿色通道
建立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应确定数家医院为“见义勇为定点医院”,专门设置“见义勇为伤员病房”,开辟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受到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可以享受到常规检查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等优惠措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采取“社会保险报销一块,医疗机构减免一块,基金会补助一块”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运用法律武器帮助见义勇为者争取到应得的损害赔偿
见义勇为者获得补偿是法律权利,在得不到其他救助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法律救济。《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建立起见义勇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及时便捷的援助服务。二是简化申请、审查、受理程序,扩大见义勇为法律援助范围。
(五)对因公伤牺牲但不够评烈条件的见义勇为者家属建立服务"四上门"的优抚政策扶持机制
定时上门走访。通过走访了解,全面掌握优抚对象生产、生活、治病等基本情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生病上门探望。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重点抓好"五老"优抚对象治病就医困难。
困难上门帮扶。动员全区党员干部采用"攀穷亲"、"结对子"的形式,实行"五定一包"的方法(定时间、定内容、定规划、定目标、定效果,包问题解决),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为困难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服务。
纠纷上门调解。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维权网络体系,法院对优抚对象维权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民政部门建立维权调解机制,及时上门调解各类纠纷,有效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区综治办
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