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地区差异分析_钱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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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
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一、前言
1978年后,中国政府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土地市场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交易到鼓励交易的松动过程(冀县卿等,2010),初步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市场结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
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该条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农用交易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给予保护,同时为农地非农化交易设置了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073134、7110315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C790227)、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
究基金项目(10GLD015
)的经费资助。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地区差异分析
钱忠好
牟
燕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2003-2008年23个省(市、自治区)的数据、运用变异系数和泰尔指
数分析土地市场化水平地区差异产生的原因,寻求促进区域土地市场发展的应对之策。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三大区域土地市场化水平存在极大的不平衡性,一级土地市场化水平省际间的差异越来越小,但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水平省际间的差异却有所扩大。三大区域土地市场化水平的区域差异变化始终受区域内差异和区域间差异变化的共同影响,区域间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小于区域内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对总体差异起决定性影响作用的是三大区域内部的差异。要提升我国土地市场化的水平,一要加大低市场化水平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力度,尤其是要加快西部土地市场化水平较低地区的改革步伐。二要强化农地非农化市场的建设,不断加大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改革力度。
关键词
土地市场化水平
变异系数
泰尔指数
钱忠好,扬州大学商学院常务副院长225127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
210095牟
燕,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210095
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意味着,当土地农用时,农民拥有较自由较充分的土地交易权;当土地非农用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首先通过征收或征用、变性为国有土地后方能进入土地市场。这种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城乡割裂的土地市场结构使城乡土地资源在空间结构和价值上被割断(王克强等,2010),潜伏着效率的损失(钱忠好等,2007)。
关于中国土地的市场化改革,理论界普遍的看法是:尽管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但与其他要素市场相比,中国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常修泽等(1998)认为,1997年我国土地市场化程度为22.5%;刘金山(2002)、胡亦琴(2008)认为,目前我国农业总体市场化程度为60%左右,但要素市场化水平低于农业总体市场化水平15-25个百分点。其中,农业要素中土地的市场化程度最低,市场化程度不足10%,处于非市场化阶段。
从理论上分析,土地市场化是一个土地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变迁过程。在这一变迁过程中,由于变迁的速度和规模可能存在差异,这会导致不同区域或同一区域的不同时期,其土地市场化的程度表现出一定的不一致性和差异性。已有的研究业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王青等(2007)研究了我国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时空特征。他们指出,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化进程总体上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且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赵柯等(2008)发现,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发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詹海斌等(2010)利用GIS技术对长三角地区16个城市的土地市场化程度进行了空间自相关分析,其研究发现,长三角地区16个城市的土地市场化程度参差不齐,土地市场化程度差异较为明显。唐鹏等(2010)利用聚类分析方法考察了我国土地市场化程度的地区差异,研究结果表明,东部地区市场化程度高于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
由于土地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土地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王青等,2007),揭示土地市场化程度地区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而得出促进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启示,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试图在对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进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运用土地市场化水平变异系数和泰尔指数分析土地市场化水平地区差异产生的原因。
二、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测度:计算结果
现阶段,我国的土地市场结构大致包括农地农用市场、城市土地市场及农地非农化市场[1]。
就农地农用市场而言,家庭责任制下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按人或人劳比例平均分配给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以行政性配置为主,且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发生率偏低,流转范围小,交易规模不大[2]。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在测度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时对农地农用土地市场不予以考虑。
就城市土地市场而言,城市土地市场可分为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一级土地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即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土地产权交换关系。二级土地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即土地使用权主体把从一级土地市场上所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给经土地所有权主体许可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主体以及再转让、再转租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学术界通常认为中国的二级土地市场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基于此,我们在测度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时对城市二级土地市场不予以考虑[3]。
就农地非农化市场而言,尽管现行制度安排下征地是农地非农化的唯一合法途径[4],但是,现实生活中,土地非农化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为农地自发入市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之源(刘芳等,2006),并在事实上形成数量庞大的隐形非农建设用地市场。而且这部分隐形土地市场恰恰较为真实反映了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因此,在测度土地市场化水平时有必要
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地区差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