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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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酒标准
Q/CMTW 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X公司企业标准
Q/CMTW0001S-2010
糯米酒
2010-03-10发布2010-03-10实施
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X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青岛春明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X公司提出且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家福、陈洪福。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X公司。

地址:青岛胶州市胶西镇苑戈庄村。

糯米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糯米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糯米、水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冷却、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而成的酿造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4大米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8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12698黄酒厂卫生规范
GB13121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T13662黄酒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糯米酒
以水、糯米(白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
调配而成的酿造酒。

3.2聚合物
糯米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或沉降)物。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黑体5号)
4.1.1水源要求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2糯米要求
应符合GB1354的规定。

4.2生产工艺
糯米→淘洗→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成品→检验→入库。

4.3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4.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4.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4.6净含量和负偏差
单件包装净含量和批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净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8和GB14881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6.1.1酒样准备
将酒样密码编号,置于水浴中,调温至20-25℃,将洁净、干燥的评酒杯对应酒样编号,对号注入酒样约25ml。

6.1.2色泽和外观
将注入酒样的评酒杯置于明亮处,举杯齐眉,用眼观察杯中酒的透明度、澄清度,以及有无沉淀和聚合物等,做好详细记录。

6.1.3香气和口味评价
手握杯柱,慢慢将酒杯置于鼻孔下方,嗅闻其挥发香气,慢慢摇动酒杯,嗅闻香气,用手握酒杯腹部2min,摇动后,再嗅闻香气,依据上述程序,判断是原料香或有其他异香,写出评语。

饮入少量酒样(约2ml)于口中,尽量均匀分布于味觉区,仔细品评口感,有了明确感
觉后,咽下再
回味口感及后味,记录口感特征。

6.1.4风格评价
依据外观、香气、口味的特征,综合评价酒样的风格及典型性程度,写出评价结论。

6.2理化检验
6.2.1酒精度
按GB/T15038(密度瓶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总酸
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

3 6.2.3总糖
按GB5009.8规定的方法检验。

6.2.4氨基酸态氮
按国标GB1366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5无机砷
按国标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铅
按国标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微生物检验
6.2.1菌落总数
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大肠菌群
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2.3沙门氏菌
按GB/T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4志贺氏菌
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6.2.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3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和抽样
7.1.1以壹次投料生产的同种、同规格的产品为壹批。

7.1.2随即抽样,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

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标签、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总糖、酒精度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壹次,有下列情况之壹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3个月之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合同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7.4.1当重金属含量、无机砷和微生物指标有任壹项或者其他项目有俩项之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2当除重金属、无机砷和微生物指标意外的项目有不多于俩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仍有壹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8.1.1包装标签应同时符合GB7718和GB10344的规定。

即必须标明产品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产地、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

8.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包装
8.2.1包装容器应分别符合GB9683、GB13121、GB/T24694的规定。

包装容器应封装严密无渗漏。

8.2.2包装箱应符合要GB/T6543的规定。

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

8.3运输
8.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

产品不得和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8.4贮存
8.4.1产品不得和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之上的垫板。

8.4.3在0℃以下运输和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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