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标准与规范(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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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制油煤化工
产品成本核算标准与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煤制油煤化工行业产品成本会计核算,提高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神华财务管理制度》(神华厅[2004]103号),结合中国神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制油是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加工过程主要生产油品(包括石脑油、柴油、液化气等)的过程。

煤化工是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产品或半产品,而后进一步加工成化工产品的过程。

包括传统煤化工(焦炭、电石、合成氨等)和新型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神华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煤制油煤化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中国神华财务部对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实行统一指导、监督与考核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中国神华财务部负责制定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办法;明确账务处理相关规定;考核评价分子公司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负责按照中国神华财务部要求核算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改进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产品成本核算原则和要求。

产品成本是指可计入存货价值的成本,包括按特定目的分配给某项产品的成本总和。

第八条产品成本核算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会计分期、权责发生制原则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核算要求:
(一)正确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

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费用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二)合理划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不能合理归属于特定产品,只能在发生当期转为费用的“不可储存的成本”。

(三)正确划分各会计期间成本费用界限。

由本月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得跨期计入成本。

(四)正确划分不同成本对象费用界限。

能分清应由某种产品负担的直接成本,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不易分清应由哪种产品分担、各种产品共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并保持一贯性。

(五)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的界限。

全部完工产品成本计入该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全部尚未完工产品成本计入该产品生产成本的“月末在产品成本”;既有完工又有在产的产品成本,应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分别确定完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第四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第九条成本对象可以是一件产品(包括半成品)、一个部门(生产中心或装置、车间)或一项服务等。

成本对象可以分为中间成本对象和最终成本对象。

中间成本对象(也称成本中心)是指累积的成本还应进一步分配的归集点,通常是一个生产车间、某个生产中心(装置)等。

最终成本对象是指累积的成本不能再进一步分配的成本归集点,通常是一件产品。

根据煤制油煤化工行业连续生产、顺序进行的特点,成本核算应分别以生产车间(装置或生产中心)和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
对象,归集和分配成本。

按产品品种的核算对象包括:(一)产成品:指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

(二)在产品:指月终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因尚需等待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形态的在制品。

(三)自制半成品:指经过初步加工,存放于中间储罐中,尚需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形成产成品的产品,包括可供出售的自制半成品。

(四)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辅助产品(水、电、汽、风等)。

第十条按计入产品成本的各种用途分类,成本项目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以及制造费用。

(一)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企业的各种原料、添加剂等)、外购半成品、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各种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净化材料、包装物等)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二)直接人工,指直接生产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

(三)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及动力费(包括生产耗用的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

(四)制造费用,指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保险费、排污费及其他制造费用。

如果用于外购半成品成本金额较大,可以将“外购半成品”单独列为一个成本项目;对于外部加工费成本较大,可以将“外部加工费”单独列为一个成本项目;如果产品成本燃料和动力费金额较小,也可将其并入“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中。

第五章产品成本计算制度
第十一条产品成本计算制度是指为编制财务报表、进行日常计划和控制等形成的成本计算程序,应与财务会计系统结合进行常规成本的计算。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实际成本计算制度,并将其纳入财务会计主要账薄体系。

第六章成本类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归集成本项目时,应符合中国神华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四条实际成本计算制度下,对成本对象按会计要素进行成本归集时,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其明细科目。

“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产品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自制材料、
自制工具以及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

“生产成本”科目应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二级科目。

“基本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完成主要生产目的而发生的产品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基本生产服务而发生的辅助产品和劳务成本。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制造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对于正常的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由于其停工是因开工期间的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因此停工损失应由开工期间的产品成本承担。

企业可以采用计划分配率法(或待摊)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预算按月通过“制造费用-停工损失”科目按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年末将实际发生的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与按计划分配率法分配的停工损失之间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非正常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于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因而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应先通过“制造费用-停工损失”科目归集,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不计入停工前存货成本。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发生的需费用化的修理费在“制造费用”中核算,月末结转至“管理费用”科目,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中列示。

第十六条“基本生产成本”应当按照基本生产车间(生产中心或装置)、产品品种等设置辅助明细账。

“辅助生产成本”应当按车间(中心)、服务、辅助产品品种以及成本项目等设置辅助明细账。

“制造费用”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账内按制造费用的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及其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归集,月终分配记入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车间的直接成本,先在“辅助生产成本”核算,再分配转入“基本生产成本”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

第十八条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从“基本生产成本”及其所属明细账的贷方转出。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按计划成本分配给受益对象,月末调整辅差。

第十九条生产成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条标准成本计算制度下的财务处理
(一)“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用标准成本登记,其余额反映这些资产的标准成本。

(二)按成本差异类别设置“材料价格差异”、“材料数量差异”、“直接人工效率差异”、“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耗费用差异”、“固定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能量差异”等成本差异账户。

登记“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时,应将实际成本分离为标准成本和相关的成本差异,标准成本计入“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差异计入各成本差异账户。

为便于考核,各成本差异账户应按责任部门设置明细账,分别记录各部门的各项成本差异。

(三)各会计期末对成本差异的账务处理
成本差异的处理方法应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差异的类型、差异的大小、差异的原因、差异的时间等,对各种差异可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其中,对于材料价格差异采用调整销货成本与存货法,在会计期末将成本差异按比例分配至已销产品成本和存货成本。

在成本差异数额不大时,将成本差异直接结转至期间费用。

成本差异账务处理应保持一贯性。

第七章成本归集、分配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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