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生需要做的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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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生需要做的两件事
【摘要】只要是知识,一定是与人相关的。
所有知识,不论何种种类,一定是人发现,整理,归纳,并保存在人的内心为人所用的。
所以,这所有的一切知识一定有其共性的东西并以其作为这些知识的基础,而这共性的东西一定是自明的(不需要证明的)、简约的并与人的特性紧密相连。
这些基础共包含五个要素,即空间、时间、相等原则、因果性能力、实践能力。
【关键词】人类全部知识基础空间时间相等原则因果性能力实践能力
柏拉图说,人的一生只需做两件事。
第一件,“认识自己”;第二件“做自己应该做的事”。
1 第一件事
要认识自己,那么从哪里作为切入点呢?如果我自己通过先前的生活已经有了一些经验或是知识,那么,对这些经验或是知识是如何可能的进行追问也许可以找到作为完成认识自己这一任务的有效途径。
那么,这些知识或经验是如何可能的呢?
1.1 空间形式
知识或是经验均来自于我最初的知觉。
假如我不与外物接触,不因受到外物的刺激而产生知觉,我称为经验或知识的这种东西将绝对不可能发生。
但是我受到外物的刺激并产生知觉要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说所有在我内心以外的又与我相关的外物必须与我的内心有着清楚明晰的区分。
若无此种区分,外物与我内心将浑然一片,经验或知识将不可能发生。
完成这个区分任务的,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空间。
空间的职能,也是唯一的一个职能,就是将一外物表现在我内心之外并与我内心不同。
空间是使我内心与外物相关的形式,只有在此形式下外物才可以使我与其产生联系,同时通过空间这个形式我将内心与外物做出区分。
我可以设想有空间而无外物,但我绝不可能设想有一明确外物而此外物不在空间之中。
只有内心凭借想象或回忆的”外物”才不在空间之中,但这里的“外物”已经不能称其为真正的、与前述意义相同的外物,而只能称为如后文所述的——我内心的信息。
因此,空间仅与我相关,我因空间这一先天具有的形式或能力而使我内心与内心之外的外物建立起联系。
空间在我看来仅为我固有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我通过这个工具或手段在内心以外“捕捉到”外物。
除此之外,空间无任何意义。
在此特别强调,与我的内心相对应,我身体的整体及其一切部分,均属于我内心以外的外物。
因为所有这些均可在空间的形式下与我内心相关。
1.2 时间形式
在空间将外物与我区分开的前提下,我知我因外物的刺激而使内心产生活动。
我内心因受外物刺激产生感知而得到的全部资料简称外来信息。
外来信息进入内心后刺激内心产生对信息的处理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记忆、回忆、想象和思维等。
而且回忆、想象和思维等活动又在内心产生新的资料,这种资料简称为内生信息,外来信息与内生信息统称信息,我的经验或知识就包含在这些信息中。
由此可知,内心对信息的处理为我的经验或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
内心对信息的处理包括对信息作出区分、确定处理的方法(回忆、想象和思维)并按此方法进行具体处理。
若进入内心的信息不经处理,该信息处于杂驳凌乱的状态,知识或经验对我来说将不可能发生。
但内心对信息的处理应基于内心活动的前提。
内心的全部活动依照特有的形式,此形式即:按先后顺序依次逐一交替进行。
我的内心活动永远是当下的活动,前一活动在前,该活动已完成,后一活动在后,尚未开始。
这种形式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这种内心活动的形式,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时间。
我们可以想象内心无任何活动,但我们不能想象内心有活动而不依照此形式(按先后顺序依次逐一交替进行)进行。
时间形式像日历一样过一日撕掉一页,永远仅有当下的信息正在被处理。
为了便于对不同人内心信息处理的能力进行比较,或者,对受同一外物刺激而产生的不同信息在处理时可以相互比较,我们对时间设定单位并进行定量的标定。
时间是内心活动的方式,具体的时间则是这种方式的量化。
如果内心以外的一切外物静止不动,只要内心的活动还在,那么,时间就存在。
时间是内心得以活动的前提。
时间与外物无关,是我内心的活动形式,只要我内心的活动未停止,则时间必然存在。
可以做一假设,如果我内心以外的一切外物全部静止,无一变化或运动,但我的内心此时正在回忆“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这句诗的话,则时间形式对于我依然存在着。
在生命的整个过程里,唯一内心不在活动,即时间停止的情况只有睡眠或昏迷。
睡眠中的梦境由于不是依我的要求主动呈现的,所以梦境与上述所说的内心活动不属于同一种类。
晚上九点入眠,早上六点醒来,整个这九个小时其实对于我无任何意义。
我之所以用一种类似的形态(如钟表)来以定量的方式查验这整个睡眠过程所消耗的时间,其实唯一的作用就是考察清楚我在自己的生命里内心活动停止的次数及累计的时间,以便与内心活动实际进行的时间有一相对的比照而已。
1.3 相等原则
现在我有了空间、时间这两种形式。
如前所述,我若获得经验或知识,还必须对内心的信息进行具体处理。
具体的处理方法即依相等原则按形式逻辑的方式
进行。
相等概念在此处具有绝对意义,并且是我所先天固有的。
如果我内心在先前无相等概念作为比照的依据,或不依照此相等原则进行比较,我将无法将外物与我区分,无法将一外物与另一不同外物区分,也不能在内心将不同的信息区分,更不能进一步对我的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和有效保存。
因此我也不会产生经验或知识。
而且,就我推断,只要是具备眼睛这一器官的物种,其内心均已先天具备此相等概念。
相等概念不是经验概念,无法在外物中见及,外物中无任何例证可以与绝对相等的含义等同。
恰恰相反,正因我内心所具有的绝对相等的概念才使我意识到信息与信息的差异,即外物的千变万化。
形式逻辑作为处理内心信息的方法,可以发现,形式逻辑这门科学所建立的前提或基础正是相等原则。
可以说,相等原则是使一切经验或知识所以可能的最高法则,无此概念或原则绝对不会产生知识或经验。
这个概念或原则是必然和普遍的。
普遍和必然的、也就是绝对客观的真理只能来自自己的内心,在内心以外去寻找绝对客观的真理是绝对办不到的。
几种主要科学与上述原理的关系:
(1)因一切知识均需以对内心信息的区分为前提,所以相等原则为一切知识或科学的最高法则。
(2)因一切知识需以对内心的信息整理并保存为前提,内心信息的整理又以内心的活动为前提,因此时间形式为一切科学的基础。
(3)按相等原则,再依据时间的形式,即按先后顺序依次逐一交替进行,关于这种内心活动规律的科学为形式逻辑。
该学问不涉及对象(即具体的信息内容),只对处理信息的普遍方式加以规定。
这就是形式逻辑为什么仅用符号就可对它的步骤和过程进行演示的本因。
从三段论推理的标准形式可以看出,其中包含依照相等原则进行比较并按先后顺序依次逐一交替进行的特征,形式逻辑仅对内心信息的处理相关,形式逻辑在相等原则下保证整个处理过程一致、不出现矛盾。
(4)空间形式、时间形式及相等原则使几何学(可推及到各类纯粹数学)成为可能并作为几何学的基础,也可以说空间形式借助形式逻辑使几何学成为可能。
几何学是关于空间的学说,空间使我内心与外物得以清晰区分,但若将一外物与另一外物进行区分(方位上的及形状上的)并进一步进行定量的准确标定,则需借重几何学。
几何学在本质上来讲是我依据相等原则及时空形式对我所依次构造的概念对应的图形的信息进行规定并合理推演的学说。
几何学的图形皆为我依据上述原则所自行构建,与外物截然不同,我无法在外物中找到一个与我概念相符的直线或圆。
这也就是几何学所以严密统一的原因。
真理(或科学的知识)的定义即在与形式逻辑相符的同时与对象相符。
因几何对象本身就是依照相等的最高法则及形式逻辑的原理构造的,因此具备普遍性和必然性。
几何学的最基本前提是五条公设,其均为人为的规定,并且,根据第五条规定的不同,可以生成欧氏几何和非欧几何等不同的几何体系。
几何学种类的齐全、每类几何学说自身的完善、各类几何学间相互转换方式的有效建立及按不同情况对每类几何体系科学的选用方法(根据外物的远近、宏观微观等因素)是使我们对外物进行标定做到尽可能准确的有效方法。
(5)空间形式、时间形式、相等原则及因果性的追究能力为物理学的基础。
前文已提及静止与运动的含义,物理学本质即为因对运动(化学针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追究而得到答案的学问。
因此它的途径就如康德所说,左手执原理(依相等原则及形式逻辑),右手执试验,直至此二者相符为止。
这就是物理学的本质。
物理学有类似几何学公设所人为规定的前提作为物理学的基础,如牛顿第一定律、牛顿第三定律、质量或能量守恒等,此前提从本源上即从相等原则演化而来。
鉴于物理学所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物理学中的知识必须同时兼顾学问之所以可能的四项要素。
例如,在宏观低速的牛顿物理学中,也就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所处的空间可以近似看成欧式几何体系;在涉及到广义相对论效应时,其空间体系应采用非欧几何体系。
(6)物理学中的要素虽仅比数学多出了一项,即因果性,但却有了质的区别。
数学与物理均有研究的对象,但是数学的对象是构造的,即由我的内心通过概念规定出来的。
但是物理的对象则完全是外物,是在我内心以外的。
两者的知识中虽都涉及到因果性概念,但是数学因对象是依据形势逻辑自行构造的,所以在知识的论述里,可以直接按因果性的规定给予表达,比如勾股定理。
但是物理学则不可以按此形式进展,因其对象在我内心以外,我如将自己所固有的因果性概念加入其中,则必须通过实验(或观察、观测、亲身经历等等)来成就。
否则先不考察结论是否准确,单单是这个结论就不可能做出。
在芝诺所提出的悖论中,绝大多数都属于此种情况,即他将物理对象按照数学对象以数学的方式来加以研究,那么得出的结论势必将产生矛盾,或者说是与对象的现实情况不符。
(7)针对实践能力,我有关于实践的知识,这其中包括伦理或道德知识。
此门类知识的确定依然应依据上述五点要素。
我因对我的知识之所以可能的原因的认识,使我认识到我具有知识的能力,并且因我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与其他动物在要素上有所不同——我具备自结果追究原因的能力,这使我将自己与一切其他动物在类别上区分开。
于此同时,我将与自己有同样能力的其他人看成本质上与己属于同一种类。
我通过我的知识或是经验可以得知,因自己能力的有限必然产生对幸福的希求,按相等原则,我亦清晰明了作为同类的他人与我相同,即因有限而对幸福有所希求。
这样,关于伦理及道德的最高法则即可得出:你希望别人如何待你,你就应如何待人。
伦理学或道德的知识所遵循的法则的建立,从本源上来讲,即为我知识所以可能的最高法则,即相等原则。
相等原则是全部知识所遵循的最高法则。
2 第二件事
我因有实践能力,又具备有关实践的知识,那么关于应该做的事,无疑就是按照有关实践的知识进行实践。
实践的标准由于形式逻辑和数学这两门知识的完美为我的实践树立了光辉榜样。
前后一致,完整统一、单纯明晰、正确绝对,所有这些,就是我的标准,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的实现,就是因我而发生的对整个世界秩序的理解和促进。
人在实践时确实会犯错,但这是由于要么没有知识,要么是由于知识本身的缺陷,对这种错误,理应抱着理解和宽容。
前文已经提及,作为知识基础的五项要素,“因果性”能力是唯一一个唯我所
独有的一项能力,因为其他动物均不具备,或具备但根本不使用,这两者在效果上来观察没有什么差别。
那么,我如果在实践中加入了因果性这一要素或结合了因果性这个能力,那么我的实践将产生出与其他动物的实践有本质区别的效果,即“善”或“恶”。
动物没有因果性能力,所以它们的行为就无所谓善恶。
说某某动物做的某件事“缺德”,这是令人不可思议或滑稽的。
人类原始的部落,以未被发现的大洋洲上的土著居民为例,在未意识到因果性能力并有意识地使用这个能力之前,也不应对其进行原则性的善恶的评判。
当然,与此相应,其文明的程度也会相对滞后。
但我则不同,我既可以以“爱人如己”的法则作为因果性的依据而诚实守信,即属于从善,亦可以以“自利自私”的原则作为因果性的依据而弄虚作假,即属于为恶。
由此可见,因果性能力实为一把双刃剑,如何正确地认识因果性能力,如何对因果性能力加以控制和引导,对于我的一切实践行为及其后果将产生重大的及质的差别。
至此,我对柏拉图所提的两件事已完成解答。
最后,针对知识谈一些由前文引申而来的观点:
如果我意识到我相对其他动物(除人以外的)有某个天生的能力,而这个能力其他动物不具备,而我相对于其他动物所已有的优势或主导地位恰恰就是因为这个能力,那么,我对其他动物的怜爱之心就会油然而生。
动物也有年龄,但不论其年龄为何,在我的眼中永远都像我们刚出生的孩子即新生婴儿一样。
如果从绝对的角度上来对人所可能的全部实践行为进行评判,真正属于有意义的仅两件:关爱智障或有其他残疾的、老年的、体弱的、年幼的即在先天条件上有不足的一切人;关爱一切动物(除人以外的)。
上帝、灵魂等理念因无法作为外物在空间中与我相关,我无法对其形成知识。
而且,现在的关键也已经完全变成了:我最应关注的是我应该为上帝做些什么,而不是希求上帝为我做些什么。
关于物理学,只要还有我们没有认知的外物可以在空间形式中与我相关,物理学的发展就会继续,人类因此而获得利益的可能就不会没有。
善的定义,即依据相等原则的最高法则,将他人看做与我等同,并以爱人如己的方式相待。
自由的定义,即人的实践能力,自己可以因自己的内心的活动而成为使我内心以外的外物产生改变的原因。
和谐的定义,即按正确的实践知识尽可能精准地实践(实践过程与相关法则相符)。
由于知识所以可能的基础和条件已经确定,我可以知道,此知识仅与我生命的此在有关,我对生命之前或之后的知识,不具备产生并拥有该种知识的条件。
世界有限无限不应成为我的知识,因为世界作为一整体不可能成为我要认知
的一个外物,我认知的只是它的部分,因此对世界(按全体整体考虑)提出任何结论均与知识无关。
我只能对通过空间与我内心相关的外物才可能产生知识。
空间、时间的作用只是作为我与外物相关或内心活动的形式,对这种只为知识可能所需要的必要条件追问有限与无限对我的知识无关。
我只要知道我有这个形式并且可以通过它们获得知识即可。
对于无限(如直线)我确实可以依空间的形式及形式逻辑构造出来并思维,但与之相应的对象无法作为外物使我与其在空间形式下相关。
阿基里斯与乌龟的问题可以这样解决,我的关注的对象在此时是两者赛跑且两者存在距离,我依空间的形式将两者赛跑并且两者有一距离差这个整体作为外物进行研究。
如果此时改变研究的对象,即将外物转至距离差上,且对距离差进行无限的划分,即将仅仅可用于数学上的研究方式应用到物理的对象中,则必然会产生矛盾。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二律背反的解释。
这些判断中的主词,均无法在空间中作为外物与我相关,所以一切判断仅符合形式逻辑,但真理的要求不仅要符合逻辑,还应与对象相关,因此二律背反中的判断不应作为知识。
“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说法与该物是否依空间形式与我相关有关,我只可能对在空间中与我相关的外物形成知识。
“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
”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关于前半句,现实之物不论作为依空间形式与我相关的外物(此处指已被我认知的,不被认知的除外),还是我当下正在内心处理的信息,均需依相等原则与形式逻辑相符,即合理;关于后半句,既要看对象是否可以在时空形式下与我相关(是否有时空形式的可能),还要看我的实践能力(包括实验技术和手段的完善、进步)是否可以成就(如对公正的完满实现、对日夜交替现象的解释等)。
关键一点,一定要仔细区分“合理的”一词的具体含义,是指符合真理,还是指仅仅符合形式逻辑。
物理以数学为基础,数学以逻辑为基础,逻辑以绝对相等原则为基础。
3 结语与感悟
哲学应该是这样一门学问,既然我们有知识,既然我们的知识按照体系分门别类,那么哲学就是要指出这所有科学或知识是何以可能的,它们所共同基于的普遍法则是什么。
由此规定人类全部知识的起源,性质和界限。
做一个类比,哲学对于所有其他科学,正如同五个公设对于几何学。
哲学为一切科学之母,其含义也正在于此。
如果相反,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们现在都已长大成人,并且生活蒸蒸日上、幸福美满,而作为尊长的老辈却整日吵嚷叫骂、鸡飞狗跳,这与不论是自然秩序还是知识秩序都是相违背的。
因此哲学的研究决不可孤立地进行,它必须对全部学科里的成熟的知识进行通盘考察并顾及到各门科学之间的联系及本质区别。
我屋里的物品当下处于一个状态,我按清洁整齐为标准开始打扫整理之后是另一个状态;这之后,我再按日常生活必需品留下,其他的可以清除这个原则来整理,完成后又是一个状态。
最后,我再对已留的家当按维持生命所必需的标准来整理筛选,那么,当这些整理全部完成后,我看到我屋里仅剩下了两种东西:盐水和面包。
这样我就明白了:我要想活着,什么东西是可有可无的,而什么东西是绝对不可以没有的。
得到了这个追问的准确解答,我今后的生命就会建立在绝对的自信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