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调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调整

今年以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幅度调整。在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相互协商程序、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和源泉扣缴方面一些执行多年的政策已或将不再继续。

一、关联申报方面。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关联申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填表要求及口径见该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2017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废止。

二、同期资料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同期资料管理作出规定。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不再执行。

三、相互协商程序方面。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5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调整。国税发〔2009〕2号文第十一章废止。

四、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国税发〔2009〕2号文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十二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