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其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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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其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关联企业/企业集团/股权/契约

内容提要: 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存在于我国经济生活已经有很长时间,并频繁出现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但我国法学界一般并不将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作概念上的区分。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既存在量的差异,又存在质的区别。其量的差异表现为:关联企业是两个企业组成的一组企业,企业集团是两个以上企业组成的一群企业;其质的区别表现在:关联企业有股权、契约、身份三种纽带,企业集团仅有股权一种纽带。

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存在于我国经济生活已经有很长时间,并频繁出现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廓清何谓关联企业、何谓企业集团以及两者的区别。对于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已经成为我国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破产法等多个部门法制度构建的重要问题。

一、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何谓关联企业? 各国法律有的用抽象的方法揭示关联企业的内涵,有的用列举的方法勾画关联企业的外延。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和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主体或经营主体共同隶属于一个利益主体,或者直接、间接地受控于此同一利益主体,即为关联企业。根据1968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82条实施细则》的解释,组织包括独资、合伙、信托、协会或公司组织;“贸易”或“经营”包括任何交易或营业活动在内,不论是否设立组织、在何地设立组织、有个人拥有或其他方式拥有、于何处营业;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不论是否是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也不论是否可以实施的或已经实施的。美国法院在认定关联企业时并不拘泥于企业形式上的独立,而更注重于从实质上判断企业的独立性 [1]。

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若干个法律上独立的企业通过一定的联系而组成的统一的经济实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一个企业的多数权益(包括资产、股份或表决权)为另一企业所掌握; (2)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另一企业施加支配性的影响; ( 3)若干个法律上独立的企业接受统一领导而形成的康采恩企业(包括隶属型康采恩和平行型康采恩) ; (4)两个以上相互持有对方企业四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相互参与企业; (5)相互间订有关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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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同的法律上独立的企业。与美国法一样,这种控制关系的可能性是否被实际使用,并不影响法律对关联企业的认定。

根据日本1986年的《特别税收措施法》,关联企业的定义是: (1)两家公司各自50%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被一人或个体所拥有; (2)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 (3)基于特别关系,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的决策权: ①一方占有另一方经营者或决策者的50%以上或者一方有代表权者连任另一方的经营者或决策者; ②两个法人中的一方相当多的营业完全依赖和另一方的贸易; ③两个法人中一方的资金相当程度上依靠另一方的借贷或担保。日本《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规定,一公司实质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股份或出资额,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2]

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分别于1977、1982、1991年拟订过三个关系企业立法草案,但终因各种原因而遭搁置。1997年5月31日,我国台湾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专设了“关系企业”一章。根据该法第369条规定,关系企业是指独立存在而相互间有以下关系的企业: ( 1)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控制和从属关系的认定基于三项标准:一是公司持有它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额超过它公司已经发行有表决

权的股份或出资额半数者;二是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它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三是公司与它公司执行董事半数以上相同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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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投资公司。相互投资公司的标准是公司与它公司相互投资达到对方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三分之一或以上者。考察台湾对关联企业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与德国相似,台湾对关联企业的认定主要也是

以公司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标准的。但台湾公司法并未将德国法所重点规范的合同型关联企业纳入其关联企业范围。这主要是因为台湾的关联企业大多属于家庭企业,它们主要是靠人事安排和控股,而不

是靠企业合同来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9条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9条都规定了构成国际关联企业的两种情况: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

和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 (2)同一人直接

和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海关估价) 》第15条第4款规定了构成关联关系的8种情况: (1)在彼此的业务经营中

任高级职员和董事的人; ( 2)法律承认的经营合伙人; (3)雇主和雇员; (4)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两者5%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的人; (5)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的人; ( 6)两者都

直接或间接受第三者控制的人; (7)一起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者的人; ( 8)属于同一家庭成员的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关联企业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关联企业特指一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如果一方是另外一方的分公司,这样的双方不能组成关联企业,因为实际上它们是一个企业,而不是一组企业。首先,关联企业是一组企业,反映的是两个企业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而不是一个企业。其次,这里强调的是一组企业具有法律人格,而不是法人人格。法律人格并不等于法人人格。要求构成关联企业的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不一定要求其具备法人人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们被法律赋予了独立于自然人主体的法律人格,可以成为关联企业的一员。有学者认为,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3]。这种观点无疑是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排除在关联企业之外,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它们却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这就决定了它们可以成为关联企业中的“企业”。(2)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或者共同从属关系。如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共同从属关系。正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从属关系或者共同从属关系,才使关联交易可以成为背离市场价格的交易。(3)关联企业的形成都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这种特定的经济目的可以是加强竞争、垄断市场、逃避税收等。(4)关联企业之间的纽带不仅有股权参与,还有契约和身份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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