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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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摘要: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作为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著名的哲学家,同时又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但对国家论述中,对自然状态描述,国家起因和本质,人民让出的权力,以及人民反抗意识方面,三人又各有不同。

关键词:社会契约;比较;自然状态;国家;权力

在西方哲学史上,十七、十八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关系也走到一个新的时期,由以前的盟友与封建世俗王权结合在一起,反对神权变为了现在的对抗,不仅反对封建的神学思想,并且在理论上论证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正是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让一雅克·卢梭三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用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以对抗封建神学的“君权神授”的观点。但三人论述中又有不同和侧重,本文就他们的不同和侧重作出分析。在国家末产生之前,三人都认为人处于自然状态中,但三人对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又各不相同。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人的本性是什么?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他说:“我认为人类的共同欲望就是追求权力,至死为止。”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争执,而争执的原因有三:“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争执的目的是求利,求安全,求名。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一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权力,彼此争权夺利不已,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可见,霍布斯是主张人性恶的。而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自然法就是人的天性,自然法人的天性就是人人享有保全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共享有一切,权利平等,没有从属关系。自然状态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可见,约翰、洛克是坚持人性善的观点,卢梭也是坚持人性善的观点,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是天性善良的。他们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自然权利,自由和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国家的起源是什么? 由于他们论述的自然状态下生活的自然人各不相同,因而进入国家社会状态的原因也就不同。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处于战争状态,也就是人人自危的,这对人的本性来说,要求自我保存较之要求占有一切更为根本,这时,人的理性便颁布第一条自然法,寻找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自然法是“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然放弃这种一切事故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且有和别人一样多的自由,这恰如他愿意允许别人和自己一样多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们要达到自己保存的权利,就必须放弃占有一切的权利。自然法还有许多,但他认为可以把所有的自然法归为明白清晰的一条,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他又认为,理性颁布的自然法仅是道德上的约束力,而人性又是恶的,不能让人人都按理性行事,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使人畏惧的权力来支撑自然法的施行,自然法就无法维护,人们还是处于人人自危的境地。于是,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相互之间就按契约行事,所谓契约,就是权力的相互转让。把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为一个意志。“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说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这就是说,这样一个人格的集合体,就是国家,交出权力的人是臣民,接受权力的人是国家元首拥有主权。

洛克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和平、善意和互相帮助的”,但人有“利已”的天性,不能永久保证一个人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引起争端,而争端又没有公认的是非标准和仲裁者,因此,在自然状态下还是有战争的可能,人们便订立契约,组成国家,避免战争,

同时,国家还是是非评判,纠纷仲裁的机构。

卢梭则认为:人类由自身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有其必然性。因为在他看来,人类有一种独特的,区别于其它一切生物的能力即自我完善的能力。自然人有理性、文明、语言、营造社会生活,道德和进步的潜在能力,它们为人类进入社会状态提供了可能性,而各种客观条件的综合作用则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些客观条件包括:随着人类的繁衍,产生了获取食物的困难,由此发展起多种劳动技能和谋生方式;生存斗争的必要使先前离群索居的个人之间增多了接触,由此产生了一些简单的观念、粗糙而不完备的语言;家庭的形成;由日益频繁的交往产生的虚荣和轻蔑,羞惭和羡慕以及对公众舆论关切等新的情感。由这一切准备了先行条件的私有制观念就在这一发展阶段产生了。“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社会文明的真正

奠基者”。私有制的产生标志着文明社会的开端,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些社会发展的基本后果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生和深化。私有制造就有了穷人和富人,富人为了维护其财产而欺骗穷人订立契约。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产生的。从此以后,人类天赋的自由、平等消失,私有财产、巧取豪夺由法律确立下来。这是人类不平等发展的第一阶段,确立了穷人与富人的差异。契约和法律须以力量为后盾来维持,相应的权力机构产生了,官职的设立确立了弱者和强者的区别,这就是人类不平等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人类不平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暴君政治逐渐抬起它丑恶的头”,“专制统治的出现。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在暴君面前人人等于零。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暴力支持暴政,服从出于强制;在私有制基础上出现的人类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不平等的深化和普通的道德堕落。使人文明起来,而使人类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金和银,而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

从以上可以看出:他们把国家看作是人们订契约的产物,其积极意义在于以“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起源,在理论上说明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合理性,以对抗封建神学的“君权神授论”。但他们论述的人则是抽象的人,离开了人具体生活的社会历史环境去论人,说明国家起源,有不足之处,因而也不能科学地说明国家的起源问题。他们都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各自公民让出的权力,但让出权力多少,又各不相同。

霍布斯认为,权力的出让就是契约,人们把所有的权力都让给一个人格,代表这个人格行使权力的就是国家元首,他拥有强大的权力,并且又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限制,国家权力如同《圣经》中提到的海中巨兽———“利维坦”一样,使人敬畏。因而他是主张君主专制的。而约翰·洛克认为: 人们让出的仅是财产纠纷的仲裁权,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这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则没有转让,而应受到国家保护。同时,他还认为,执政者也是签约的一方,也要忠实地履行契约,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所以洛克是反对君主专制,主张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为了防止君主专制的出现,洛克第一次提出了国家分权的思想。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各自权力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应由多数人选举产生的议会掌握,行政权和对外权则由君主掌握。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并不主要考虑国家的历史起源。而是它的逻辑根据,他认为社会契约应当源于人民的自由意志,它的目的也是为了完全保障订约者的自由,平等财富,“人民之所以要首领,乃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使自己遭受到奴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时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础。”社会契约的要旨是人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整个共同体,而不是一个人或一些人,这种转让的条件对于每个人都是同样的,每个人都没有把自已奉献给任何个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哪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同样的权力,因而每个订约者在订约之后仍然是自由、平等的。“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自由”。社会条约的条款是神圣的,倘若统治者破坏这些条款,并施行暴虐的统治,人民就有权以暴力推翻暴政,建立在人民自由意志并赖其维持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它的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就是人民的直接立法权。因此,在人民主权的国家里,人民具有双重身份,即是主权的参与者,又是服从自已为自己制订的法律的臣民。卢梭不主张分权,在他看来,主权是至上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是行政权的根据,行政权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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