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科技示范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了加强我省林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管理, 山西省林业厅于2001 年12 月13 日以晋林科发[2001]269 号文件关于印发执行《山西省林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实现林业现代化,进一步搞好林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根据全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山西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和《山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指导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是以可持续林业发展为目标,建设高产、优质、高效林业为重点,组织科研、推广和生产部门大力促进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将成熟技术组装配套,形成规模效益,为我省同类地区树立科技兴林示范样板,为林业产业化发展、振兴山西经济做贡献。第三条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划分:省级科技示范园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科技示范园区,市级科技示范园区和县( 区) 级科技示范园区。

二、示范园区建设的条件

第四条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在自然条件、立地类型和林业生产等方面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是区域内林业生产的重点地区,或承担国家、省级林业建设重点工程、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建设任务或其它重点林业生产任

务。

第五条林业生产和科技工作基础好, 推广服务机构比较健全, 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才,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应用成绩突出,在促进科技与生产结合上取得较成功的经验,林业建设和科技工作均处于同类地区的领先地位。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在机制上有创新、科技上有突破,为科技创新提供新的思路和经验。

第七条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重视林业科技工作, 对搞好示范园区建设有信心、有决心、并可筹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示范园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以实现林业现代化为目标,建设结构合理、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现代化林业生产基地。以提高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率。

第九条积极开展林业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现有成熟技术组装配套工作, 形成项目相对集中,技术密集、充分发挥科技成果推广的规模效益、示范和幅射作用,为全省林业建设提供成熟、配套、有效的系列化技术。

第十条针对林业生产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开展科学研究, 增强林业科技开发推广工作的后劲。

第十一条省、市、县林业科技推广部门要确实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要有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地对林业职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同时对广大林农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技术素质;积极探索和加强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经验。

第十二条大力发展林业科技产业, 实行“产、学、研”相结合, “技、工、贸”一体化,促进林业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四、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示范园区由各市(地)、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林业生产的需要,按照示范园区的条件进行筛选,并向省林业厅科技处申报,由科技处汇总,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领导审定后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省林业厅负责对省级示范园区的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协调,并实行考核、评比、滚动管理制度。省厅每两年对认定的省级科技示范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示范园区的资格。

第十五条示范园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并成立领导组,统筹协调科技、推广、生产、计划、财务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示范园区的建设。

第十六条示范园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科技、经济、社会、资源等情况,

综合考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林业厅科技处备案。

五、示范园区的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示范园区的建设;国家每年发放的有关林业贴息、低息贷款, 应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建设,以保证示范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在示范园区建设中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或其它可利用资金,建立国家、集体、股份、合作、民营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示范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财政拨款、农业发展基金投向上,要对示范园区建设予以倾斜,并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林业部门要开辟资金渠道,以保证示范园区建设的需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