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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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审批,取得响应的资质证书,按聘用的单位注册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和计划统计、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实施监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质量检测平定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同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极力、函电和其他图文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也可做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补充依据。
第五条生计天天是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奉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监理业务守则,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质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和省交通厅批准两种。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质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聘任可从事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岗位职务。
具有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本省境内一级汽车专用路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聘任可担任省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含二级专用路)建设项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省交通厅批准的监理员资格者,经聘用可担任省内一级汽车专用路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及计划、统计、计量、合同管理等专业工作和现场旁站岗位职务;经聘任可担任省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含二级专用公路)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三章业务培训
第九条监理业务培训是由交通部在国内组织或批准举办,以讲授国家和部有关公路工程监理法规、规范和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及方法等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
第十条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监理业务培训期满、成绩合格,获得《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证书》是申报监理人员资质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监理业务培训采取脱产、集中面授的方式;每班不超过70名,学时与授课地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监理业务培训的授课单位及教师由交通部质监总站指定;培训教材采用交通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教材和由交通部质监总站审定的补充教材,以及根据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实际需要增补的授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