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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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与防范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一、国内外税务代理业发展现状
目前,国外的税务代理制度大体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业务垄断分业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除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传统的会计财务报表鉴证业务外,国家还建立了专门化的税务代理机构。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混业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有注册会计师、律师兼做税务代理咨询业务。国外税务代理发展较好的国家一般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如: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税务代理人的使命、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考试、资格取得等。为保证税务代理人的利益,日本和韩国还在税务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内规定了一些税务代理人的法定业务。在税务代理行业管理上,日本和韩国实行了行政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宏观管理,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操作由行业自律组织协会实施。在国外由于税收体制日趋复杂,加之社会的法制化程度较高,法律的威慑力高于一切,公民能自觉遵守法律,执法者能够秉公执法,因此税务代理开展得极为普遍。
我国税务代理是在税务咨询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离退休税务干部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经批准组成了税务咨询机构,从事财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咨询工作。从1988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在
全国逐步开展了税收征管改革,辽宁、吉林等地的一些地区结合征管方式的改变,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1993年,国家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税务代理工作。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把税务代理人员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税务代理行业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一样,成为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并下发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配合征管改革、维护国家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委托税务代理的户数还较少,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如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是100%的个人,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相比之下,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速度是比较缓慢的,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需要进一步挖掘。
二、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
所谓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是指注册税务师因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完成代理事项或未能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类型主要表现为:其一、因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即因代理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其二、因代理失败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法成本,从而引起委托人为转移违法损失,向代理人追诉而产生的代理失败风险。
产生税务代理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来说,主要来源于委托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委托人委托时的纳税意识。委托是税务代理的起
点,有的委托人纳税意识薄弱,他们不是为了降低税收违法风险,而是为了降低正常税负。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作为中介人,很难完全深入企业纳税业务各环节,无法完满完成代理工作;2)委托人的合作态度。有的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差,但不很理解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他们虽然签订了税务代理委托合同,但其在合同中未充分表达意思,比如:减少税务部门寻查的麻烦、减轻财务人员不足的压力、享有注册税务师专家理税的优势等,在诸多的潜在非约定目的的驱使下,他们往往认为可以以一当十,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合,使注册税务师违约风险增加;3)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还是由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申报,会计核算均是税务申报的基础。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纳税申报,其前提也是纳税人需提供合格真实的计税资料(会计凭证等)、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如果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的完整情况,代理申报中出现少缴、多缴税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代理风险也由此产生。从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环境客观方面来说:1)无法定业务。一方面,纳税人对税收中的事宜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事务所为了发展业务,要么依靠行政介绍或强行划分业务;要么采取各种办法满足客户要求,为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在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下,这两种方法都有风险。另一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很多业务,如弥补亏损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既可以理解为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而采取的办法,也可以理解为是强制代理,到底如何裁定,没有明确的规定;2)严法厉律,代理业务没有回旋余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无论纳税义务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税务稽查部门一般都认定为偷税。在此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没有任何回旋余地,他将可能面对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双重责难甚至处罚;3)税法的缺陷和弹性。我国目前的税法,在许多环节都不够完善或有弹性,在许多方面又赋予税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完善的环节吸引着纳税人和一些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目光,国
家对这些不完善的环节又常常以不断发布的文件来修补,当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没有注意到新发布的文件时,便易走向偷税。税法给税收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让纳税人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也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却让注册税务师无所适从一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报告不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出现判断困难时可出具保留意见的报告。
三、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避免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是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行业的一项系统的、常年的任务,需要不断共同努力采取、完善一系列系统措施,来避免税务代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执业风险。
首先要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髙税务代理的入门标准,严格执行税务代理资格考试制度,未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涉税鉴证等垄断业务,没有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核认定,并实行备案制度。其次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执业人员专业素质。目前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构成中包括一部分原税务机关转入的退休人员和低学历人员,这部分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知识更新速度低,必须通过开展各种再教育活动,促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国家税收法规的变化,不断提升执业水平。三是要加强与相关专业教育机构的合作,通过项目化、经常性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同时要加强税务代理的人才引进培养,通过执业人员技能等次评定,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自身的诚信和品牌建设。要将诚信建设作为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理的第一要务, 开展以税务代理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诚信教育, 重视税务代理诚信执业理念的培养, 引导税务代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深刻认识诚信是税务代理行业的立业之本、创业之基、兴业之源,从而将诚信理念付诸于诚信服务的实践, 使良好的诚信理念成为协会会员的自觉追求。在强化诚信服务理念的过程中, 深化税务代理诚信文化建设, 这是行业持续发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