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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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1.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
(a)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其可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和(b)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语和信息:(i)应经国家主管当局批准,
(ii)应轮换使用,
(iii)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
(iv)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
(v)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2.除本条第1(b)款规定的警语外,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还应包含国家当局所规定的有关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
3.每一缔约方应规定,本条第1(b)款以及第2款规定的警语和其他文字信息,应以其一种或多种主要语言出现在烟草制品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
包装和标签上。
4.就本条而言,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外部包装和标签”一词,适用于烟草制品零售中使用的任何包装和标签。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1.各缔约方认识到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
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五年内,应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并应按第21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
3.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目前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应包括限制或广泛禁止源自其领土并具有跨国影响的广告、促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并按第21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
4.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每一缔约方至少应:
(a)禁止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的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b)要求所有烟草广告,并在适当时包括促销和赞助带有健康或其他适宜的警语或信息;
(c)限制采用鼓励公众购买烟草制品的直接或间接奖励手段;
(d)对于尚未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要求烟草业向有关政府当局披露用于尚未被禁止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开支。根据国家法律,这些政府当局可决定向公众公开并根据第21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这些数字;
(e)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某一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的措施,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和上述媒体中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f)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若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禁止措施,则应限制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
5.鼓励缔约方实施第4款所规定义务之外的措施。
6.各缔约方应合作发展和促进消除跨国界广告的必要技术和其他手段。
7.已实施禁止某些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缔约方有权根据其国家法律禁止进入其领土的此类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并实施与源自其领土的国内广告、促销和赞助所适用的相同处罚。本款并不构成对任何特定处罚的认可或赞成。
8.各缔约方应考虑制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合作的广泛禁止跨国界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适当措施。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中国烟草行业的影响
《公约》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是“保护当代和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第3条和第4条)。《公约》对于烟草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烟草的需求,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公约》中对缔约国所规定的具体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即“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和“减少烟草供应的措施”,这两个部分加上“与责任有关的问题”部分,构成《公约》的核心内容。
《公约》提出的“以价格和税收措施减少烟草消费”(第6条);“以法律规定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第8条);要求“不向未成年人促销烟草制品”(第16条);并规定标注的健康警语“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并且“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等(第11条),均会降低整体社会对烟草的需求和消费,加剧烟草企业间的竞争,对整个烟草行业和各个烟草企业都带来巨大挑战。特别是大而醒目的健康警语和带有强烈刺激感的、使人厌恶的警示性图片,将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一些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的卷烟消费必然会受到制约。如何在困境中求生存,是每一个烟草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2、强化了质量控制。《公约》要求缔约国制订和实施“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管制指南”(第9条);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和它们可能产生的释放物的信息”(第10条),对如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人们对“吸烟与健康”问题认识的提高,自身健康意识的增强,在广大卷烟消费者尚不能完全戒烟的情况下,对较低危害卷烟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推动卷烟消费向着高质量、低危害的方向发展。研究和发展高质量、“低焦油”的卷烟产品将成为烟草行业的共同追求。
3、广告宣传方面的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整个《公约》谈判过程中争论最激烈、耗时最多,也是最难达成一致的部分。《公约》要求“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13条);“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标注如‘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以免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第11条)。这种限制,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已经知名的一些国际品牌,而一些新品牌的培育、发展、壮大会变得艰难。不仅如此,《公约》还对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进行了严格限制,使我国卷烟通过广告等方式提高知名度,扩大在国际市场份额将变得更加艰难。
4、对因与责任有关的问题而引发的烟草诉讼的影响。烟草业对因吸烟而对健康造成的危害承担责任与赔偿的问题是《公约》谈判中另一焦点问题,也是《公约》中对各国最具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之一。《公约》在“指导原则”部分规定:“各缔约方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与责任有关的问题是烟草综合控制的重要部分。”第19条进一步做出更具体规定:“为烟草控制的目的,必要时,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当时包括赔偿。”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公约的初衷,也是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想借助烟草诉讼而使烟草公司破产。在国际方面,由于烟草诉讼逐年增多、此起彼伏,一些跨国烟草公司已经被搞的官司缠身、应对艰难。因此,要高度重视因责任问题而引起的烟草诉讼以及赔偿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应对
合理定位,打造强势品牌。
为应对国际烟草行业的竞争,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了“重点扶持10多个骨干企业,做大做强10多个重点品牌”的方针,并提出了对品牌进行整合的三大根本目的:适应市场真实需求;做强做大骨干品牌;提高客户满意度。进入2000年以后,我国烟草行业进入了一个大整合、大调整的集约化发展阶段。全行业生产的卷烟品牌由2000年的1149个,缩减为2008年155个。
(一)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解决融资困难问
1、中国烟草发展到今天,必须面对的是跨国经营问题,这是中国烟草企业得以发展的大问题。政府必须对烟草行业加大扶持力度,对烟草企业产品创新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开发、资金筹措、金融协作、经营管理给予指导和扶持;促进烟草企业全球化大协作,进行公平竞争;为烟草企业拓宽其贸易渠道创造成有利环境,从而帮助烟草企业扩大市场、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解决融资困难问题等等。
2、烟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融资体系,解决在未来世界全球化市场竞中最易遇到的资金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企业融资体系,应作为政府扶持烟草企业的重点工作。着重解决烟草企业中不合理的产权结构,尤其是国有产权独大的问题,着眼于为烟草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烟草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放宽烟草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不断拓宽其融资渠道和范围。
3、政府应构建强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共同提升中国烟草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中国烟草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