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体制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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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体制的设想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体制的设想
高鸿翔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意见》,为做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社会资源的优势,以降低政府成本,提高使用效率,服务社区群众,贴近居民百姓。现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活跃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文化设施的需求,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原则。
2、坚持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
3、确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一切以群众需要、满意和方便为主的原则。
4、公益性、服务性、非营利性原则。
三、管理体制:
1、建立社区文化活动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在民政局登记成立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是实体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管理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政府相关的业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街道、镇直接负责,政府相关的业务部门主要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3、管理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董事会(或理事会)由街道机关代表、居民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代表、群众活动团队代表和管理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4、董事会(或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推荐决定管理中心法人;
②讨论决定管理中心提出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③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④对群众活动团队代表街道社区出境、出国演出进行审议;
⑤其他事项。
5、管理中心建立党组织。
四、工作机制:
1、内设机构:根据管理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教育、文化、体育、科普等公益性的服务及搞好设施管理的职责设置有关机构。
2、人员管理:管理中心的所有人员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招聘使用,其社会保险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沪民社综【2002】8号)执行。除必要的固定人员外,一部分事务性工作可发
动群众团队的志愿者给予辅助完成。
3、物业管理:一般性的事务有管理中心内负责总务的部门承担,专业性的项目,如水、电、音响、绿化等可承包给专业公司,由管理中心与他们签订合同。
4、经费管理:管理中心的经费由街道负责核拨。每年由管理中心根据街道提出的主要工作、管理中心设施的维护成本及演出任务提出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街道审批。街道同意后按照实际情况支付费用,如临时增加或减少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沟通商量。
5、队伍指导:合理安排社区内各群众活动团队到文化活动中心的活动时间、内容、对外演出任务,包括党建工作、涉外活动等,指导街头绿地、小区内的自发群众活动团队开展活动。
五、其他 :
1、管理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先由街道垫资建立,由街道挑选合适的人选作为法人,在运作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中心所产生的利润可作为管理中心的财产予以支配使用。
2、由街道出资建造的文化活动中心是街道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与街道签订租借或使用合同,确保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清楚明晰
2、街道同意管理中心的使用经费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下拨,而不是无偿提供使用。
3、文化活动中心开展的活动主要由本社区各群众团队参加为主,免费为本社区的群众团队开放。也可按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参加对象和项目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弥补管理中心的经费不足。
4、管理中心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3】98号)的规定使用票据和享受有关免税政策。
5、管理中心使用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说明
为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并且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可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文化活动管理中心,将街道原来就有的文化站、图书馆、有线电视工作站等合并在内,作为街道下属的一个实体单位,使街道从原来办文化、搞活动的具体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在街道领导下,根据社区创建文明单位的各项内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确保街道在建设精神文明的工作中符合要求,并取得实效。
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利之处是,作为实体,它有自己的独立帐号、统计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由它承担法律责任,并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社会服务方式完成街道和居民群众对它提出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和领导部门的需要,也解决了街道在文化活动中心上既要前期投入建造设施,后期投入管理人员和资金。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实体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比较可行的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是为了营利。根据文化活动中心的服务内容、场地设施,在
组织各项活动中,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值,是继续维持并扩展社会服务的必不可少的资金。因此,我们感到可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其他,如由现在的群众活动团队组成联合体或协会,以群众团队自己管理的方式管理活动中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管理。如凉城、曲阳打算找文广局或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人员来管理。或建立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等。这些做法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从长远看,企业肯定要有利润,要讲效益;社团组织或管理委员会主要是召集、动员、安排活动,不能作为实体单位开展自己的经营业务活动,。因此,还是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