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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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各国对其规定各有不同。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产品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含义

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产品责任发生在产品流通领域;2.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3.产品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就缺陷产品致损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即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来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二、两大法系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在20世纪中期以前,欧洲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各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并不一致。意大利、荷兰采用过错责任,英国、德国等国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国、卢森堡等国采用无过错责任。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

的研究和立法。1973年欧洲共同市场设专家委员会,于1976年完成立法草案,提出了产品责任法草案,确认产品侵权责任,经历多年修改,于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该指令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致损承担严格责任,即侵权责任归责时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2.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英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通过典型判例加以确定的。其产品责任的归责有三种: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早期英国的产品责任遵循的是合同理论,判例所确立的规则为“无合同则无责任”。在这一原则下,消费者可以起诉销售者但不能越过销售者去起诉生产者。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产品责任的合同责任已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英国就将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改为适用侵权法的过失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也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时,严格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提出并适用了。但确立严格责任的同时并没有把合同责任和过失责任彻底抛弃,而是将三种归责原则并列,以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1.过失责任或疏忽责任,生产者给予产品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受合同关系限制。2.担保责任。该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3.严格责任。该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产品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

1.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适用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即采取无过错责任。(2)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是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只要被侵权人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选择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求偿。就生产者而言,除非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就销售者而言,即使销售者没有过错,也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依该条第2款的规定向生产者追偿。这样解释的理由在于: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本身没有过错,如依第42条的规定,则销售者无须承担责任,更不存在所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向生产者追偿的问题。果若如此,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即成赘文。由

此可见,在《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之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所承担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2.对第三人适用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知对第三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的第三人才须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第三人承担的是最终责任,而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是中间责任,这是产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替代责任,其构成要件是:运输者或仓储等第三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即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了中间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四、结论

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完整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立法体系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98.

[2]朱明挺.论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谭玲.质量侵权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29.

[4]段仁元.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j].云南法学,2000,(4).

[5]王姝娟.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6]高圣平.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0,(5).[7]何燕妮.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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