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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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最根本的是要通过办理案件的方式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故遵循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我们就必须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纸空文,公正也不是抽象的、挂在墙上的东西。司法公正,这一司法规律的外化表现,在公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理论概念,而是切身感受到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个案不仅关涉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的期待和信心。个案对于我们法官、检察官来讲可能就是在例行公事地完成一件工作,或者是在完成一个办案考核指标数,但是,个案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讲,却是他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极有可能是他这一辈子唯一一次甚至搭上自己身家性命的大事。个案处理的公正,当事人及其身边的老百姓会从内心信任法官、信服法官、尊敬法官。可如果办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案处理不公,不仅给当事人会带来巨大伤害,还将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愤,摧毁司法的信心,贬损司法权威。所以说,只有个案公正,才能让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个案公正,才能牵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期盼;只有个案公正,才

能守护住社会的整体公正。司法如何才能做到个案公正?我认为最起码应该如此:

一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侦查中心”转变为“庭审中心”,即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二是要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裁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杜绝刑讯逼供和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全面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三是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不得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障碍,保护辩护律师独立会见权的实现;不得阻扰辩护律师、代理律师依法取证;不得拖延或拒绝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和诉讼文书,在庭审中法官应当尽到倾听的义务,不得随意打断或限制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做到控辩平等,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和依法维权中的作用。

四是要努力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司法官队伍。完善法官、检察官的招录、遴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法律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加大对现职司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培训力度,确保司

法官既有司法为民的情怀,又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阅历、理性的判断力、廉洁的品行;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加大对司法官的职业保障条件与水平,使其有职业的尊荣观,愿意为此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强化他们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成为社会公正公平的守护者,而不至于出现“外逃”现象。

五是要扼住权力伸向司法的任性之手,也即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为此,应当着力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首先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各种“潜规则”的关系。其次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应处理好的几个外部关系,即司法机关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司法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关系、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和团体的关系;再次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应处理好的几个内部关系,即在法院内部方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与法官的关系;在检察院内部方面:由于检察院的独特之处在于“检察一体化”,这使得其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都不同于法院。检察院内部的指令权、“上命下从”等内容构成了检察权运行的行政化色彩明显地强于法院,所以在检察院内部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除了要合理定位司法业务与行政事务的关系外,关键是要法定化“检察一体化”的内涵与外延。

最后,应当围绕遵循司法规律这一核心要求加快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化改革的步伐,破解司法地方化的干扰问题,革除法院、检察院内部权力运行行政化的弊端,明确法院、检察院内部各层级权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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