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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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15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3
【实施日期】201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政办〔2016〕15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投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一)保留的事项(13项)。
1.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公安局)
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公安局)
3.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4.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建设委员会)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的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8.权限内征用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市林业局(园林局)〕
9.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
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1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区(县)交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