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税制结构优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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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税制结构优化探讨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进行了全新定位及改革的系统部署,将财税体制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意味着财税体制由传统的在经济领域发挥的作用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着眼点在于优化结构。为此,吸取了国内外关于税制结构优化的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当前的实际,从现阶段税制结构优化的时代背景,税制结构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税制结构优化的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的税制优化。

标签:全面深化改革;税制结构;优化;影响因素;顶层设计

1改革新时期的税制结构优化

1994年所搭建的财税体制框架迄今已运行20年,国内外的经济社会环境已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随着改革的推进在当前财税体制框架下已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改革的新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获得了全新的定位,而且财税体制的功能和作用在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后获得了极大的拓展。财税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相联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棋局中对财税体制进行了全新的定位,对全面深化税制体系改革进行了系统部署。

在现实中国的财政收入体系中,税收收入是最重要的来源,2013年的税收总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为85.6%,基于此,《决定》以税收制度的改革为中心,围绕财政收入改革进行了整体的布局。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于优化税制结构。从税收收入结构的角度来看,在当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间接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70%,而直接税仅占26.2%;从税收收入来源结构来看,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属于企业性质来源的税收收入占比超过90%,而来自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10%。这种向间接税一边倒、以企业来源为主题的失衡状态,与国际上通行的税制结构格局迥然相异。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难以体现公平,由此形成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文明程度间的巨大反差,已演化为种种的矛盾冲突。

2国内外研究综述

我国对于税制结构优化问题的研究随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入,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角度阐述我国税制结构的研究成果较多。按照税制结构内部税系间的主辅关系,具体税种的组成,设置环节等的界定,对税制结构优化改革的研究形成了以为主体,所得税与流转税双主体、以财产税为主体等观点。

我国对税制结构优化问题的研究受西方税制优化理论影响是颇大,但当前理

论界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地探讨与借鉴西方税制优化理论的内容,而更多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条件的税制结构优化理论。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有的是系统分析我国税制设计和税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阐明西方税制优化理论的局限探究我国税收制度选择的原则和方法。也有拓展传统税制优化的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内涵,并进一步探索在多元目标约束下的税制优化。

有学者认为完整的税制改革论,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应确定宏观税负总量;在宏观税负已定的前提下确定由哪些税种来实现这些收入;进而设置并协调各个税种;最后考虑税收征管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的研究方法将由以定性分析为主向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变,由单纯的主体税种论向税制结构论转变;同时税收征管理论将日益得到重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序幕已拉开。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于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税收理论体系,以及对推进我国税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步实施的税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税制体系。税制改革的过程,就是税制不断优化的过程。其中仍然有诸多的问题需要研究。

3税收制度演进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税收产生初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只能依靠采取简单的直接对人或物征收方式的直接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为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商品课税既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将税收负担转嫁;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本国工商业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故而各国普遍开征间接税并逐步取代原始的直接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经济的高度货币化,为所得税的普遍课征奠定了基础。英国由于战争在1799年首先开征所得税,其后经过多次反复和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步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

从两大主要税系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的演变来看,商品课税由以高关税为主向关税与商品课税为主演进,再发展到现在的低关税,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课税由比例税率演化为累进率税;课征方式由分类所得税制演变为综合所得税制;税率由低税率、低累进向高税率、高累进继而再向低税率、低累进演进。可以说,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不断改革优化,税制基本模式的相应调整只有当社会政治经济发生重大转变时才会发生,向理想的税制结构演进,但在具体的历史时期,则趋于稳定。经济学家丹尼尔·W·布罗姆利认为,税制的演进主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联系,除特殊时期如战时的变化外,税制是随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优化以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经济社会条件出现较大变动时,税收制度就会出现大的变革。

税收法制程度、税收征收实体的变化体现了早期税制的变迁与经济社会条件

变化的内在联系。而税制结构、税收负担水平及主要税种的演变则更能说明在现代条件下税收与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密切联系。因此,现代西方税制演进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具体分析西方国家的税制演进,可以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税制演进的根本原因,税制制度是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向前演进的,而财政压力则是促进税制改革的推动力。在当代经济发展水平普遍提高的条件下,则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与目标决定了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和内容。4税制结构优化的顶层设计探讨

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税制结构优化要符合公平、效率、稳定、财政收入等税收原则。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稳定宏观税负和现有中地两级财力格局的改革基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为目标推动间接税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为目标实施直接税改革,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为目标完善地方税体系。因此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改革的路径总的来说可以阐述如下。

4.1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

间接税具有隐蔽性、可转嫁性、累退性等的特点,其在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过高不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且对经济具有逆向调节作用。以“稳定税负”为约束,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高也对间接税收入规模的减少提出了要求。我国当前围绕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的最主要举措,就是始自2012年“营改增”改革的实施。现今在全国推行的改革方案具有极大减税效应,据估算一年减税可达2000亿元。自2014年起“营改增”在“1+7”的基础上扩展至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届时将“营改增”推广至全国所有行业时预计可减税5000亿元左右。

按照《决定》的部署,在“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将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据测算增值税改革结束以后实现的减税规模可能达到9000亿元左右。

4.2渐进式提高直接税比重

在“稳定税负”前提下的“结构性减税”为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提供了可能,然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还要受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调节目标、税收征管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需要渐进地推进。

从现行对居民房产在存量环节基本不征税到征税;从现行分类征收办法逐步过渡到对大部分的征税项目综合征税;并对纳税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无论房地产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或是遗产和赠与税,都属于以居民为纳税人的直接税。上述系列改革将渐进地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4.3完善地方税系

我国具有地方税属性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且“营改增”将以往作为地方财政支柱的营业税,并增值税的框架之内。因此亟需重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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