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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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合同管理是指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合同文本的管理等有关的一系列行为。第三条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内容合法、操作规范、平等自愿、真实诚信的要求,实现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员工管理方式。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第七条公司劳动合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与修改,经办公室法务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公司劳动合同文本种类主要包括:
结构薪酬合同:包括一般员工合同和飞行人员合同。
非结构薪酬合同:签订对象为年薪制谈判薪酬员工;
如需增加新的合同文本,须由各单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
提出申请。
第九条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一条除公司特批外,试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试用期;
(二)三个月至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
(三)一年期至三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
(四)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第十二条录用条件一般约定为:所在岗位职责要求。录用
条件可将员工试用期需达到的标准,以及所应具备的证书、执照等任职条件详细填写。
第十三条公司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约定采用范围从宽和便于工作调整的原则,依据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及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批复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涉及所在地范围内。
第十五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执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根据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批复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为:所在岗位工资标准;其中非结构薪酬制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工资金额和工资调整办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中福利待遇约定为:所在岗位的福利标准,公司可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等调整各岗位的福利标准;其中非结构薪酬制人员应将双方协商一致的福利详细填写。第十八条劳动合同通知条款中的文书送达地址应填写员工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法律文书可送达地址。员工调整地址需由员工即时通知公司。
第十九条需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为其劳动合同
的组成部分。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范围由公司保密委确定。第二十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可签订培训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中约定培训费、违约金计算方法及对应服务期,框架协议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参加培训应根据公司培训相关规定签署具体的培训协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机密和客户资源的营销人员、涉及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人员等对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有重要影响的员工,经各用人单位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应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此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时长与竞业限制期内经济补偿金等具体条款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中双方需要另外约定的事项,可以根据岗位和员工的具体情况,对合同中已有条款中不一致或不完整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还可另行约定事宜一般包括:加班费基数、特殊休假约定、不胜任工作条件等。约定的事项公司领导审批后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公司劳动合同按权限来订立
(一)公司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和管理;
(二)除公司班子成员外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和管理。
(三)异地机构招聘当地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并授权异地机构进行管理。
(四)各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负责签订和管理。
(五)公司与各子公司存在相同组织机构设置(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情况的,该组织机构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负责签订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授权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有: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其中授权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须经公司书面授权,授权代理人不可再另行委托。
第二十五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盖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号的劳动合同专用章;各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并盖子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须在用工日之前或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完成,合同起始日期与实际用工之日一致。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本人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须审核:进人批文;身份证件和符合招聘标准的学历、证书、执照等,并复印后放入员工档案;有工作经历者应提供退工单等离职证明、无工作经历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明、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报到证。持伪造、虚假材料者,各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