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合集下载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饮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33c18240-7166-11ec-9a26-7cb59b590d7d篇一: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国重要饮用水源清单篇二: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饮用水源管理系统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2.保护水源有利于人民生活用水,方便人民生产生活,保障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1.现场及其保护带内的现有水源;2.现场管理的可开采水源地。

1、水源的卫生防护水源地应当设置水源保护区。

严禁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保护区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保护层15m范围内无取水点,保护层外无取水点,与取水井厚度无关。

盖板15m范围内不得有取水点,盖板外不得有排水点;消除所有可能导致水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1)定期(每周一次)对生产井观测孔的水量、水温、水位进行动态监测,并用图纸进行汇总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水源水的边界指数、限制指数、污染物指数和微生物指数中规定的项目,应当定期送管理局监督机构检测。

原则上每年送检两次(雨季和旱季各一次)。

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检查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重要水源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确保水厂室内无蚊、蝇、鼠,室外无污染物和污染源。

篇三:饮用水源地环保方案XX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为切实加强我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排查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企业,彻底纠正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违法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全面禁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达标。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内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维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水资源继续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库区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担任,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担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任务担任。

市人民政府将国度确定的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的,分解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并组织考核。

第四条各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任务实施一致监视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依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任务目的;〔三〕催促、反省水污染防治任务的执行状况;〔四〕树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活期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五〕实行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职责分工,协同环保行政部门实施对水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

第五条向库区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污染物承当管理责任。

因排放污染物给他人形成损失或对水环境形成危害的,致害者应扫除危害并予以赔偿。

第六条鼓舞采用清洁消费工艺和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应用率。

第七条树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投资融资机制,鼓舞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树立和运营,推进库区流域污水、渣滓管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产业化。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第八条长江支流适用的水环境功用类别执行国度规则。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用类别,由市环保行政部门在水功用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200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200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2005]9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水库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函〔2004〕48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简称库区清漂)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三峡库区清漂工作的认识2003年三峡工程蓄水以来,我市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库区清漂工作,为保护长江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贡献。

今年10月,第五届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库区水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市的对外形象。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库区清漂工作力度,确保三峡库区水面清洁和水环境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对三峡库区清漂工作的职责分工,三峡总公司负责坝前和三峡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捞、转运和处理处置工作;湖北省、重庆市负责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港口码头清漂工作由港口码头业主负责。

我市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由市市政委牵头,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市政委、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组建漂浮物清理作业队伍,落实本辖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捞、转运和处理处置等各项工作责任制,建立起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长效运行机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渝发改环〔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企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标准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

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等投资)。

本专项投资属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到省(区、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健全监管体系筑牢环保防线 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重

健全监管体系筑牢环保防线 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重

China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November . 2016近年来,重庆市按照中央和环保部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落实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38个区县64个水源地水质100%达标,未发生水源地环境安全事故。

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落实保护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完善地方法规制度。

以专项地方法规为核心,以政府规章为补充,先后制定《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系列法规规章,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上升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及公民必须遵守的刚性准则。

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范、禁止行为、安全保障进行详细规定,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

二是健全齐抓共管机制。

2012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从水源地规划、风险防范、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明确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2016年,市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函》,督促区县政府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要求,彻底整治保护区内现存排污口、违规旅游项目和船舶码头等问题。

各级政府、各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监管机制日益完善。

三是强化环保实绩考核。

2000年,重庆在全国率先开展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成为考核重点。

2013年以来,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在内的环保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地方党委、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考核权重与GDP持平。

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作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主要指标,促使各区县政府形成常态化管理,确保水源地保护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突出源头防控,提升监管效能一是努力消除污染源头。

近年来,我市深入实施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重点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排污、安全隐患和监管缺位等四方面问题,累计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3000余个污染源,搬迁整治26艘船舶和7座码头,取缔网箱养殖700余户。

XX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及保护方案

XX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及保护方案

XX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及保护方案[文档副标题][日期][公司名称]现场调查问题诊断指标体系构建综合评估流域人类活动主要污染源类型水质、水生态污染物排放特征流域自然环境流域社会经济影响流域水环境特征流域污染源现状社会经济影响流域污染负荷生态系统健康生态健康人口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指标基础建设点源污染负荷面源污染负荷水质指标物理栖息地指标水生生物指标饮用水安全指标突发风险指标累积风险指标数据标准化评估标准设定权重确定结果表达属4门、7纲、12目、43科、61属。

其中:水生昆虫78种,占80.41%;软体动物10种,占10.31%;寡毛纲6种,占6.19%;甲壳纲1种,占1.03%;其他类群2种,占 2.06%。

常见种为蜉蝣科(Ephemeridae)、小蜉科(Ephemerellidae)、四节蜉属(Baetis)、细蜉属(Caenis)、宽基蜉属(Choroterpes)、扁蚴蜉属(Ecdyonurus)稚虫及直突摇蚊属(Orthocladius)、斑特突摇蚊属(Thienemanimyia)幼虫。

底栖动物种类以水生昆虫为主,其次是软体动物,寡毛类和甲壳动物相对较少。

根据分析,龙溪河流域相较三峡库区其他河流生物多样性较低。

XX河为龙溪河一级支流,其生态环境与龙溪河类似,生物完整性相对较低。

随着XX河水质越来越好,XX河流域生物完整性将会随之提高。

3.2.3鱼类现状及变化趋势XX河流域鱼类资源与龙溪河类似,种类不多,数量较少。

在这些鱼类中,鲤科鱼类占大部分,其次是鲿科和鳅科鱼类。

这些水域中,没有珍稀濒危物种和鱼类“三场”。

(1)栖息环境类型根据鱼类栖息环境的不同,可以将保护区的鱼类分为上层生活类群、中层生活类群、底栖生活类群和洞穴生活类群等上层生活类群体型纺锤形,游泳能力强,游动迅速。

有许多种类是捕食性鱼类。

包括鲌属、原鲌属、近红鲌属、、飘鱼属、雅罗鱼亚科及鲢亚科等。

中层生活类群生活于潭、沱等水体中上层水域,身体多侧扁,如鱼丹亚科、鱊亚科、鲂属、华鳊、草鱼等。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7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水污染防治,按《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效,改善区域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以及视察重庆、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总书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指示精神,以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安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为出发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为手段,优化蓄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推动九龙坡区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原则。

禁养区的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渝府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下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作重点来抓。

要从政策措施、资金投入、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理顺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体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市环保局、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市区(县)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方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量、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供排水管理体制等情况,科学制定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尽量优化整合水源地规划数量,避免水源地过多而制约经济发展和增加环境监管难度。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选址时,水源地的水质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应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

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蓝藻水华对水质的影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渝府发[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88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精神,为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建设、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资源,保障库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三峡库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三峡工程建设期我市三峡水库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一)在三峡工程建设期间,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市政府对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市移民局作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研究提出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水库消落区的管理和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水库管理维护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三峡水库有关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实施三峡水库管理工作考核。

市编办要会同市移民局制定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三峡水库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水库管理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

(四)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2•【字号】渝府发[2002]74号•【施行日期】200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渝府发[2002]74号2002年9月22日)为了保护和改善三峡库区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含磷洗涤剂对水体的污染,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含磷洗涤剂,改售无磷洗涤剂;本市企业和经营性单位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改用无磷洗涤剂。

二、本通告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织物洗涤剂(包括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等)、餐具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等洗涤产品,符合或优于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HJBZ8-1999)中关于洗涤剂的要求,即其总磷酸盐含量小于或等于1.1%的洗涤剂。

含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大于1.1%的洗涤剂。

三、在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剂,必须在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注的,视为含磷洗涤剂。

四、禁止本市广告经营者在本市辖区内发布含磷洗涤剂的广告,新闻媒体不得承接发布含磷洗涤剂的广告。

五、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洗涤剂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洗涤剂的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使用洗涤剂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据《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环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环发[2008]16号)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2008年1月)目录第一章水环境状况第一条规划范围第二条项目完成情况第三条总量控制情况第四条水环境状况第五条总体评估第六条面临的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七条指导思想第八条规划原则第九条规划时段第三章规划目标第十条水质目标第十一条总量控制目标第四章规划任务第十二条严格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要求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第十四条强化分区保护战略第十五条加快船舶污染治理第十六条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第十八条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第二十条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第二十一条加大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第二十二条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第二十三条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附表一规划范围表附表二水质现状与目标表附表三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表附表四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表附表五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表附表六库区支流综合整治项目表附表七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项目表附表八项目投资汇总表前言2001年5月,根据国务院部署,环保总局会同原国家计委等部门编制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200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

公告书之重庆长江水位公告

公告书之重庆长江水位公告

重庆长江水位公告【篇一:审计署公布长江三峡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审计署公布长江三峡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人民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仝宗莉)审计署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

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中发现,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共多计投资7.55亿元(占决算总金额的0.36%)。

其中:多结算工程造价3.57亿元(枢纽工程1.91亿元,输变电工程1.66亿元),多分摊工程建设成本3.98亿元(枢纽工程1.33亿元,输变电工程2.65亿元);少计应摊未摊的工程建设成本1.58亿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2013年6月7日公告)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

具体包括: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枢纽工程和输变电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办)编制的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草案。

审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反复听取了三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等单位以及重庆、湖北、湖南、上海等省市政府的意见。

截至2012年11月底,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

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一、三峡工程的基本情况(一)建设目标和内容。

1992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长江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1993年7月、1994年12月和1997年2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先后批准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输变电系统设计概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