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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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技术转让,减免税,备案手续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规﹝2010﹞9号
【发文日期】2010-11-26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条款废止,有关营业税的内容废止。参见:《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相关规定,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及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要求明确如下:
述营业税和
纳税人发生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