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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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得差错、舞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得安全,提高对外投资得效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她相关法
律、法规得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得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
对外投资处置与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
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得不相容职务分离、授
权批准、对外投资得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
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
控制。
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得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
(二)对外投资业务得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
(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有价证券得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五)有价证券得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得
盘点工作;
(六)股利或利息得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
离;
(七)对外投资处置得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
(八)投资业务得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
第五条岗位轮换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得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得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得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得专业知识。
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
(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
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
(二)未经授权,其她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七条授权审批
(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得授权由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得授权,由公司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决
议;
3.总经理对其她人员得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得方式明确,对
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
4.对经办部门得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
(二)审批权限
1、投资审批
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
(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
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得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得权限办理;
(2)未到期得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得审批
程序与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
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
(1)股东大会审批得投资损失确认事项:
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得投资损失确认事项:
除需股东大会审批得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
需由股东大会审批得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
(三)审批方式
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得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
议签批;
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得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
批;
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
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
据授权直接签批;
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
(四)批准与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得规定,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得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
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得上一级授权部门
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与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得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
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得,
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得权力。
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
(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与公司得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
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与
资金作出合理安排。
(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得编制、审批与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
控制制度》执行。
第九条对外投资得计划、取得、保管与处置
(一)短期投资与长期证券投资控制
公司得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得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得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得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得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得最高价格指令得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得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与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得其她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得数量与价格就是否符合投资指令。
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得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得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