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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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保障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贫困人口通过易地搬迁脱贫致富,依据国家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在省库区深山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实施。

第三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享受《江西省库区深山区移民扶贫若干政策规定》(赣府发[2004]9号文)中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搬迁范围、对象和模式
第五条搬迁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扶贫重点县的贫困乡镇。

根据国家投资计划确定年度具体搬迁范围。

第六条搬迁对象为居住在深山区、地质灾害区、自然保护区等缺乏基本生存条件或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或因生态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贫困人口。

第七条搬迁模式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搬迁为主,避免“搬富不搬穷”。

移民搬迁后,要加强迁出地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扶贫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章安置地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必须是资源较为丰富,基础条件较好,基础设施易于建设,能满足搬迁户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并能通过产业发展促进脱贫致富,承载力较强的地区。

第九条安置模式原则上采取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

采取有土安置的,要确保移民搬迁后有地可耕,就学就医方便;采取无土安置的,要着力解决好移民生计,确保安居乐业。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新增建设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纳入所在地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

第四章规划编制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依据《江西省移民扶贫搬迁规划》编制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省、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库区深山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商本级财政、扶贫移民部门编制本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规划应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县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及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各地上报的建议计划,商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办编制全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商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办后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设区市和县。

第十四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数量、安置地点、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房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扶贫移民办负责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

县级扶贫移民办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搬迁地、安置地的确认和搬迁人口的审核,为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级扶贫移民办编制本县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及单项工程估算表,明确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扶贫移民办。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扶贫移民办对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估算表进行审查论证,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移民办。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移民办审查设区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各县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报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县级扶贫移民办根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加强工程全过程管理,做好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工程资料管理、进度报表上报等。

县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协调服务,会同县级扶贫移民办、财政局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乡镇(村组)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部分严格按照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建设和管理;搬迁群众住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由搬迁户自主建设。

第二十条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扶贫移民办应加强对县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移民办。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和扶贫移民办必须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本级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农民搬迁和安置等方面情况,建立健全旬报制度,定期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地方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中央专项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不得与省扶贫移民资金重复安排。

第二十四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人口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住房、耕作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建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蔬菜大棚等项目、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及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2009年中央专项补助标准为人均4800元,其中3000元用于住房建设补助,采取“一卡通”方式直补到搬迁户,不得直接抵扣用于住房建设应交的相关规费;1800元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以后年度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再行确定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县要积极协调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教育、卫生等项目资金,共同用于搬迁安置区公共设施建设及迁出地生态恢复,在保持原有管理渠道和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对于群众直接受益的项目,可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群众投工投劳。

第七章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对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

县级扶贫移民办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发放及工程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

各级发展改革委和扶贫移民办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全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

对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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