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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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07〕44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关于保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基本规定

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其技术资料一并归于工程技术档案中。

十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图纸设计,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变更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和使用功能。

十二、为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凡进行二次装修的各类建筑,其装饰照明设计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图纸齐全,装饰容量应与原设计预留容量相匹配,如需增加容量须经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超负荷装修,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容量,造成工程火灾隐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规定配备合理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发挥监理的工作职能,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动态控制,所有试验检测项目均应旁站监理,切实落实各分项工程报检制度,认真做好资料核查工作。

十四、建筑智能化工程必须正常申报质量监督,工程项目完成,资料完备,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室内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工程

一、通用规定

1、各类管道和支架使用非镀锌材料的,应在做好防腐处理后,方可进行安装。

2、各类管道的立管底部弯头、横管弯头、支管末端等受外力易变形部位宜设置支架或支墩。

3、各类管道支架的埋设,应使用不低于C15强度的砼埋固,而不得在墙体上填塞木楔或其它材料。

4、在各类轻质隔墙上埋设支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5、若管道竖井隔墙为轻质隔墙,支架允许落地设置,但支架不得埋于楼板内。

6、管径不大于25毫米的管道安装,若采用扁钢管管卡,扁钢的规格应为25mm×3mm。

7、钢管采用螺纹连接,不得在一处变径连续使用多个补芯。

8、钢管采用电焊连接,当壁厚大于或等于4毫米,管端应先进行坡口然后对口焊接。

9、使用气割制作管道三通时,在主管上所开管孔孔径不得小于分支管管径,分支管管端应加工成马鞍形,端面与主管表面间隙不大于2毫米,严禁将分支管插入主管的管孔中。

10、沿地面敷设成排管道中心距宜为80毫米。明敷管道抱卡间距不得超过1米。

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口进入卫生间。

12、建筑给水PEX、PERT、铝塑复合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设在墙面和楼(地)面内的管道除分水管件外,应采用整条管道,中途不应驳接支管。

(2)管道宜在吊顶、管窿、管井内暗设或嵌墙敷设,不得浇注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墙内。嵌墙敷设的管道管径不宜大于32mm。

13、自动排气阀的进水端应装设阀门。

14、高层建筑的低压流体焊接钢管管道水压试验压力不宜大于15公斤/厘米2,加厚管不宜大于24公斤/厘米2。

二、室内给排水工程

1、明设生活给水钢管、铝塑复合管、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内径小于或等于32毫米,管道外表面与墙面净距宜为25—35毫米,管道内径大于32毫米,净距宜为30—100毫米。

2、建筑给水UPVC、PB、PE、PP-R管道明敷,管道外径不大于32毫米,管道外表面与墙面净距宜为15—25毫米,管道外径大于32毫米,净距宜为20-50毫米。

3、镀锌钢管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后暗埋敷设,至少涂刷两道沥青,沥青应附着牢固,无漏涂、剥落、起泡、透底等缺陷。若设计要求沥青涂层外缠玻璃丝布,应贴合紧密,搭接宽度均匀一致。

4、高层建筑内明敷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应当每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

(1)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毫米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毫米的防火套管。阻火圈宜设置在楼板以下,而防火套管宜设置在楼板以上。

(2)管径大于或等于110毫米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毫米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毫米。

(3)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毫米的防火套管。

(4)在安装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时,应注意预留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的安装位置。

5、明设PVC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宜符合表1的规定:

PVC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表1

6、明设铸铁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宜符合表2的规定:

铸铁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表2

7、初装修的卫生间和厨房内的各类管道安装,管道与墙面的距离应在正常情况下管道与墙面的距离的基础上增加10一15毫米。

8、铸铁生活污水管道的横管长度不大于1.5米时,允许不设置支架。

9、若PVC生活污水横管长度大于2米,应设置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大于4米;若横管与立管的连接部位间的横管长度为2—4米,应设置1个伸缩节。伸缩节应靠近合流部位且在其上流侧。

10、若给排水(热水管道除外)水平管道的穿墙部位,实际起支撑作用,可视为支点。

11、洗盆的排水栓与返水弯规格应匹配,配件齐全,且有溢水眼。

12、延时自闭冲洗阀应配防污器或阀体具有空气隔断功能。若使用普通闸阀、截止阀、球阀,冲洗管必须装有可靠的空气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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