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635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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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确认或撤销的机构
l 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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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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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7
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l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l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 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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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l 一、概念 l 二、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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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 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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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l 一、概念 l 二、适用的情形 l 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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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Baidu Nhomakorabea法通则》相关规定
l (3)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 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l (4)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 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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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借用、盗用介 绍信、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 同书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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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效合同
l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l 二、合同生效要件 l 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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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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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生效要件
l (一) 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l (二) 意思表示真实 l (三)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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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 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l (1)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 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 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 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l (2)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 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 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 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 任。
l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 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 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 重大误解。
l 1、 对合同内容有错误认识; l 2、 由于自身原因; l 3、 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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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
l (2)条件的概念和要件 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B.必须是不确定的
事实;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D.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的合同的类型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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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
l 2、附期限的合同 (一)期限的概念和特征
l 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 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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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的情形
l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l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l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
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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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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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
l (一)撤销权的行使 l (二)撤销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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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的行使
l 《合同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被撤销的合同从自始 没有法律约束力。 。
l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 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l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 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 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 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l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 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 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l (四) 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
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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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
l 1、附条件的合同 (1)概念和意义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
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 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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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外义务。 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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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l (一) 构成要件 l (二) 体现的意志 l (三) 确认权 l (四)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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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效力的范围
l (一)对当事人 l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l (三)对关联主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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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l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l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 人的行为,使得相对人相信该无权代理人具有 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 任的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三个基本 要件:(1)须无代理权人与他人为民事行为; (2)本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对人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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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
l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 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 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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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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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
l (一)一般规定 l (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 l (三)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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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l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l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l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l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l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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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l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l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l 三、合同效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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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一)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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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 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l 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 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 安、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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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越权行为
l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 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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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l (1)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 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不得代理。)
l (2)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 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 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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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民法通则》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 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 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 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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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的消灭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 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 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第46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 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 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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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
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
l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 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 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 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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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 合同
l (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 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 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 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 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 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 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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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 产而订立的合同
l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 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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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 销的法律后果
l 一、有权确认或撤销的机构 l 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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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l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 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 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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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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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l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 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 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 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 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 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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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l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 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 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 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 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上是明确可知的;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二)附期限合同的种类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与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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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无效合同
l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l 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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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l 不具备合同有效条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 束力的合同。
l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 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 失公平。
l 1、 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当事 人造成重大不利);
l 2、 非当事人自愿; l 3、 在订立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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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 之危订立的合同
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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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 别规定
l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l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l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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