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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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市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住户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提供安全、文明、有序、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青岛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组织、协调和指导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区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一)属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

(二)全体业主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三)组织居民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装修、停车等事宜。

(四)审核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五)就小区建设、环境卫生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备按照履行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包括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等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青岛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单位。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物业管理的程序和目标。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包括维修、保养等。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咨询、投诉处理等。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素质。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享有物业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2.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3. 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4.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的乱收费行为。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

3. 物业管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维护物业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监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2. 居民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给予答复和解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处理和回复。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结语《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青岛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将第八十三条中的“房屋”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三、删去第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一)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情形的。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便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⒈物业:指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维修和服务活动。

⒉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成立、为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企业。

⒊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的监管人员。

⒋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⒈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注册,具备相应资质,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⒉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提供培训和考核。

⒊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按比例选举产生。

⒉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并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⒈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⒊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物业环境的清洁,定期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养护。

⒋日常维修管理:及时修缮物业内的故障设施,维护物业价值。

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业主委员会维护物业内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费的征缴与使用⒈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

⒉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监督责任⒈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⒉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执照等。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环境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在规定范围内,以维护、保护、改善房屋及其共有部位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行为的途径与手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办公楼宇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物业管理的场所。

第四条物业权和物业管理的适用法律:物业权的确立、变更和消除适用《物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内容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居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物业管理行业标准成立,并依法依规进行注册。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的职责:物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资源的管理和维护、业主意见的采纳和解决、日常安全检查和防火设施维护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要求: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履行好以下义务:提供安全、有序的物业服务;组织定期例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好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等。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权益的保障:物业服务机构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公正地进行物业收费;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设施;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第九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在使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小区内的管理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和安全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维护;小区门禁的管理和维护;小区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等。

第十一条业委会的设立和职责:业委会是居民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助解决业主的问题和纠纷等。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物业管理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部门、居民委员会等,监督范围包括物业费用收取、物业服务质量等。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第一篇模板:【模板一】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保证业主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为开展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共同事务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共同事务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投诉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向居民或业主代表大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合同。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二)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保持整洁卫生。

(三)负责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提供安全保障。

(四)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五)负责居民投诉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解决居民投诉,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的召开通知、会议纪要等相关信息,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对其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和服务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决策制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管理制度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和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能够自行管理物业,也能够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且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于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享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俩个之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享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有哪些新规定青岛政务⽹公⽰了《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按照新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青岛⽇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设备设施运⾏、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依据住宅⼩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级、⼆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

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等级,等级越⾼,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具体标准⽅⾯,在综合管理服务中,初级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册;承接项⽬时,对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认真查验,验收⼿续齐全;具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有⼈值守,设置并公⽰服务电话;报修服务按双⽅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实⾏酬⾦制物业服务收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少公布1次服务资⾦的收⽀情况;每年⾄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分析、整改、回访。

共⽤设备设施运⾏、维修、保养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专业电梯管理⼈员,保证电梯24⼩时运⾏,轿厢内按钮、照明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内整洁。

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进⾏保养,保存相关记录。

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五级物业服务企业专职公共秩序维护⼈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员占总数60%以上。

各出⼊⼝24⼩时值班,主出⼊⼝双⼈值勤,7:00~9:00、17:00~19:00设⽴岗,按照委托合同要求进⾏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

保洁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堂及休闲区域、客户聚集区域每⽇清洁2次,地⾯每周湿拖2次,每⽉消毒处理2次。

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清洁3次。

楼梯扶⼿、栏杆、窗台、防⽕门、消防栓、指⽰牌每⽇清洁1次。

⼩区道路每⽇清扫2次;⾬雪天⽓及时清扫主要通⾏道路,⽅便出⾏。

物业服务最基础的初级物业服务也必须做到:实⾏酬⾦制物业服务收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少公布1次服务资⾦的收⽀情况;每年⾄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青岛市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3.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

4.2 物业服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5.1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

5.2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行为。

6.2 业主应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管理需要。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法规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主、诚信经营、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本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履行业主大会的决策,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政府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主要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物业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确保物业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五章监管与责任第十一条政府监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违反本法规的行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法规的解释权归青岛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以上是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推动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对青岛市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提质增效。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术语及注释,如无特别说明,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注册与管理】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并随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服务能力及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监控、环境维护、设备维修等。

第七条【费用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所有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公示并严格按照合同金额收取。

第八条【物业服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物业所有人第九条【权利与义务】物业所有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公共设施等。

第十条【参与管理】物业所有人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物业所有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等。

第四章物业维修与设施更新第十二条【维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对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请求。

第十三条【设施更新】物业所有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物业设施设备维修、公共区域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内容。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效、便利、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应当以满足业主居住、生活和使用需要为宗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安全防范、维修保养、绿化管理、垃圾清运、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三章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第九条物业设施设备包括房屋建筑结构、电力供应系统、水暖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发现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维修,并及时通知业主。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保养和维修自有的内部设施设备,如电器设备、管道等。

第四章公共区域维护第十三条公共区域包括小区道路、花坛、公园、门卫室等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保证环境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业主不得随意占用、破坏公共区域,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公共区域的损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系统,如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规、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业主通报相关安全事项。

第六章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日清扫小区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并推动物业管理工作;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4、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机制,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并履行,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与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经过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审议。

第十条物业费收费应当事先向业主公告,并明确收费标准、周期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费使用应当用于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提供安全、便利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并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依法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权利。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并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求助,并予以回复和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因过失或故意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为物业管理规定(3篇)

青岛为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市场调节、政府指导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是多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便于物业管理;(二)有利于业主自治;(三)尊重业主意愿。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表决通过后,报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达到法定人数;(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的过半数业主提出;(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四)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和对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治理行政治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治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和谐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能够自行治理物业,也能够托付物业治理企业或者其它治理人治理。

第五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治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治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治理。

实施前期物业治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治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都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享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享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治理行政治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治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治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治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治理行政治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形划分或者调整。

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治理行政治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治理区域。

第八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业主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地产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租户的物业管理意识和素质,引导其共同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组织第六条山东省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产生,其组织结构和职责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其工作规则和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公共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安全管理和消防监督;停车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租户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促进社区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样的社区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居民的归属感。

第四章收费和财务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面积或单位定额方式收取,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公共环境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为了保障居民的权益,提升社区环境质量,青岛市近日颁布了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强化。

本文将就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物业服务包括居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公共场所的清洁、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居民用水、电、气的供应和计量等。

物业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物业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主动向居民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收费透明公正。

二、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公司、物业人员、业主和住户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确保业主和住户的知情权。

物业人员应当按照管理规则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业主和住户。

业主和住户有义务遵守管理规则,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与更新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与更新进行了规定。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公共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保证居民正常使用。

对于老化或需要更新的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维修和更新计划,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当建立设备保养档案,确保设备维修和更新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商铺面积进行计算,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按约定支付。

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清洁人员的薪酬、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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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享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享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
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已满两年的。

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条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其它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
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议题提出及确定方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换届及成员的更换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在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备案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业主委员会成员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更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经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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