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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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职能与作用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

"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同时,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核心),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保障),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对无偿性和强制的一种规范与约束)。

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而与此同时,我们应该要分清税与费的区别: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

税与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不同。

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者是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

特征不同。

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

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

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用途不同。

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我国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

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

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从各国政府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具有"返还"的性质,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这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按照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合理确定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资金、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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