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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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虚拟财产存在的现实状况
虚拟财产越来越多存在于网民玩家身边,QQ、电子邮箱、微博、微信等新兴软件更多的被网民使用,其中有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存在这些媒介中,很多网络黑手通过窃取账号密码获得了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情况数不胜数,造成他人名誉、财产损失,这些情形都要由法律来加以控制、规范、保护。
而对于网络游戏,其中的角色、装备、道具等也是归属于该玩家的私有虚拟财产,不受他人侵害,这些虚拟财产倾注了玩家的时间、金钱以及劳力,一旦被他人窃取、诈骗,使得虚拟财产被他人侵犯,就会造成玩家的损失。如某全球热门竞技游戏,该游戏内英雄饰品是一大特色,很多玩家为有自身喜欢的英雄饰品不惜投入金钱,这些饰品可以在虚拟商店购买也可以在玩家之间交易。玩家之间交易有很多是通过彼此建立起的信誉、信任,“给我金钱,给你饰品”但是这也造成了很多诈骗行为的出现,“给我金钱,没给饰品”。有些饰品价格很低,有些动辄上千,数量多了,诈骗金额万元不等,这在刑法上足以构成诈骗罪。但是由于法律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不完善,使得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惩处,很多玩家也只是自认倒霉。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共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却得不到立法者的足够重视、不能得到同现实财产相应的法律保护,这是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也
是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所要求的结果,需要立法予以完善。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以互联网交互数据作为载体,有别于真实财产,这种财产并无实体物,存在于网络空间,依赖服务器的架设而存在,但同真实财产又具有共性,归个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
(一)有价值性
价值性是实体财产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之一,《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五项重要权利,而网络虚拟财产和实体财产一样具有价值性,这种价值性体现在: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乃至现金、货币。
(二)非物质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非物质性,也就是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在虚拟网络中创建,只能通过显示器等形式直观的反映在人们面前,他不真实存在,看的到但是摸不着,本质上这些财产属于电子数据,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上,不能转化存在于现实世界。这一特征也是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
(三)时空的有限性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账号、装备等物品是以网络运营商为依托,只有运营商正常维护服务器、保证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的正常运营,这些虚拟财产才有其存在的价值,才能够供网民使用交换,并满足于
自身需求。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一旦服务器停运,依附在这一服务器之上的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不复存在。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定了其财产价值,服务器运营商要为网民、玩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是通过网络服务运营商免费或付费申请和使用其网络虚拟产品,最常用的如QQ 号、电子邮箱、网络游戏的账号、人物、游戏装备等。然而在现实中,有些网民、玩家通过盗窃账号密码、欺诈、以及“外挂”等形式侵犯他人的虚拟财产。这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制裁,合法的虚拟财产归个人所有,排除他人侵害。这既是保护网民、玩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网络运营商、游戏开发商等的需要。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障碍
虽然现实中,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威胁的案例越来越多,也应看到在加强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障碍,需要一步步解决。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
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是网络数据的产物,其价值大小是由软件开发商、运营商甚至玩家之间来规定,价值不稳定,短时间内会较大起伏,不同于现实财产的价值相对稳定。这在确定犯罪数额的时候会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虚拟财产案发时处于高价,构成刑事立案数额标准,而在侦查过程中该虚拟财产又会严重贬值,根本不构
成犯罪。这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
(二)虚拟财产犯罪取证难
由于侵犯虚拟财产更多的是网络犯罪,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网络技术手段,这对传统的取证方法造成很大冲击,办案人员不但要精通更多的网络技术,还要在办案过程中得到更多的技术支持。我国现阶段网警的存在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打击,可是毕竟网警的数量少、规模小、网络犯罪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使得网络犯罪在取证过程中遇到重重阻隔,虚拟财产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虚拟财产违法犯罪行为管辖权的确定
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四种,其中我国以属地管辖为主,另三种管辖为辅。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本身在现实社会不存在,这对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管辖不容易确定。2014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进行了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这些规定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解释,同时也有利于虚拟财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