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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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社会保障的特征(2-3)
•根本目的: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对象:该社会全体社会成员
•手段:国家立法强制建立和实施
•最终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的内容(4-5)
•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
•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法概念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存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性特征:对公民的生存权进行强制性保护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对象--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根据社会保障法规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广泛的社会性。
权利与义务涉及广泛的社会成员。
•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统一
•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原则
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二、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原则(普遍性
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共通之处: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
•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论述题:简述社会保障立法中的生存权保障理念、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平等思想。
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资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定义所包含的内容:
▪对象范围:在职劳动者
▪内容范围:劳动过程中的风险。
▪待遇支付的依据: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
▪标准:具有补偿和物质帮助性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性质: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劳动者及其单位强制参加。
社会保险的特征
1、社会性:不同层次、行业、所有制形式、身份的劳动者目的的社会性;组织管理的社会性。
2、互助共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
3、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
此外,有学者还提到如下特征
▪基本保障性:保基本生活。
▪主体特定性: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职工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国家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一般不许投保人和被保人自由选择。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
▪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障项目;而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属于转移支付类项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之处:
▪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
▪都具有应用保险原理的大数法则,集中众多数人的力量,分散风险,抵御风险的功能。
区别:
▪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对象不同;
▪实施原则不同;
▪受益人不同。
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立法: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用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定保障目标:养老金支付。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失业保险基金,用来解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的基本待遇:
发放失业保险金;
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
职业介绍或招聘会免收费用等。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单方面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工伤保险基金,用来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待遇:
工伤期间收入保障
工伤抚恤
工伤医疗
康复保障
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都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目的,具有补偿性。
▪区别:
工伤保险在补偿之外还有赔偿性
待遇标准高;
费用负担由单位单方面负责;
“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单方面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生育保险基金,用来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问题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定保障待遇:
分娩前后假期
不能参加劳动时的物资与休息保障
医疗条件和费用
产假工资及其产假生活费等
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来解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困难时,给
予医疗照顾和经济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定保障待遇:
一定的医疗条件与医疗照顾
医疗费用援助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比例
▪总体上劳动者≥政府的负担比例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的负担比例
▪政府负担最后的支付责任。
《社会保险法》社会必需: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么多内容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以法律来明确规范。
”
养老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
和保障程度
▪保障对象:一般意义而言,是全体劳动者,即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获得他们年老时的生活帮助和补偿。
▪但是,受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一是存在渐次发展;二是城乡有别。
确定养老保险范围的原则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原则
▪普遍保护和选择性保护相结合原则
▪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什么是养老保险立法
养老保险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
养老保险立法定义包含的内容:59-60
▪主体: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地方权力机关、经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
▪立法程序:必须符合立法权限规定并遵循。
▪立法依据:是立法机关的能动活动。
即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劳动力资源情况、养老保险原来、国外经验等
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的养老保险立法
▪从保障对象上看,分为企业保险和国家财政保障。
农民无保障。
▪在实行养老社会保险改革以前,原有养老保险可以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
▪农民被排除在外。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由国家财政负担。
▪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改变。
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结合。
筹资: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费用。
基金使用:逐步过渡到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城乡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
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
▪适用范围:所有性质企业和所有企业职工
▪保险体系:单一--多层次
▪筹资:政府埋单—资金来源多元化
▪保障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养老金管理:筹集、管理、监督和发放的社会化
▪管理: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养老保险基金概念
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多方筹集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之后提供给劳动者,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资金集合。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费用筹集模式: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状况,采用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最为科学。
费用筹集原则: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
费用筹集比例: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出资,并以企业和个人为主的原则。
给付条件包括:
▪劳动风险:养老保险的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
▪工龄条件: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养老保险金发放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建立《企业职工花名册》和企业职工构成、人员变化、缴费情况汇总表》,专人负责缴费情况记载。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单位、职工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缴费基数,直至职工退休为止。
▪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两种养老金支付方式
▪给付确定型:按照退休时薪酬的一定比例支付养老金;特点是雇主责任,往往是与现收现付模式配套;可携带性差,不利于流动;
▪缴纳确定型:按照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养老金;特点是雇员责任;可携带有利于流动;有投资回报;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立法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特征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四、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
五、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小结: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突破和进展:
▪1993年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1999年国务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正在向适应多种所有制结构和多种就业方式转变;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新格局;
▪社会化管理服务取得突破。
200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机构发放,2003年推进企业退
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失业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的对象
•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所有企业的所有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
•非自愿失业
•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缴费年限和期限。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
•城镇所有企业的所有职工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强制性。
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
•无偿性。
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
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固定性。
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统筹性。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
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指定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课后小结: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有就业能力且要求就业的劳动者没有就业机会的社会经济现象(或状态)。
我国失业率仅限定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从形态学分类,失业分为摩擦性、季节性、结构性和周期性失业。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其对象包括所有企业和所有企业的所有职工。
失业保险实行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
•失业保险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其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介绍补贴等费用。
•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分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难题是:农民工、大学生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保障问题。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定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资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征:
•缴费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风险来源:生产工作中的工伤事故、职业性有害因素。
危害客观存在且不确定。
•保险方式:已遭受危害的职工及其家属给予物资帮助和经济补偿。
•强制性保险
•无过失赔偿原则
无过失赔偿原则伤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
险区别
•投保人不同
•被保险人不同
•保险人不同
•保险性质不同:人身保险是任意保险,依据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关系由法律规定而确立。
•使用的法律不同。
人身保险:使用民事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属劳动关系,使用劳动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法的对象和范围
工伤保险的社会关系包括:
•工伤保险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行政业务关系: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企业、工伤职工当事人之间
•其他社会关系: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与劳动鉴定机构之间因工伤鉴定与评残
工伤保险的范围
•是指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包括:
•时间效力
•空间效率
•对人的效力
工伤认定的程序
1、报告与申请
2、受理与认定
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50%~30%的抚恤金。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本章有四个问题提请大家注意:
•无论工伤责任如何认定,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单位付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工伤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工伤事故当事人与劳动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的目标:为工伤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促进企业做好工伤
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
医疗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
当参保劳动者及其家属因病、受伤或生育需要医治时,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
我国现代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00年5月制定,由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医疗救助制度: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新制度的基本框架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新的筹资机制;
•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加强基金管理;
医疗社会保险立法
医疗津贴立法:是规范政府与雇员或雇主与雇员之间在患病医疗期内现金(病假工资或补贴)支付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们国家在劳保、公费医疗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期,前期(三个月)是全额工资,后期工资发一定比例,但是全由国家或单位支付。
•加快医疗机构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小结:
•改革原则广泛覆盖基本保障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多层保障;
三改并举。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特点
•为女职工专门建立
•女职工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帮助
•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及其保障对象
生育保险基金
一、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特点
•生育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所需费用的各项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的特点:
•基金来源的单一性。
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基金筹集的可预见性。
受计划生育政策控制;育龄妇女可统计性;风险不大等。
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
•基金负担的均衡性。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不论是否有女职工和女职工多少都得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国外多数国家:三方缴费或雇主雇员双方缴费,政府承担行政费用。
工资比例法。
•我国单位缴费,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形成的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计划内生育女性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待遇定义
•生育保险待遇: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资补
偿。
该定义包括如下含义:
•受益人:女职工本人
•受益时间:生育期间(怀孕、分娩、哺乳期)
•受益依据:依法律和政策
•待遇:因生育需要的身体康复和物资补偿。
生育保险改革的内容:
实施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统筹层次:
•考虑到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实行市(地)或县级范围统筹。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
•在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生育费用多渠道列支,如产假工资从原工资渠道开支,生育医疗费从福利费开支。
改革后,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社会救助的特点:
•社会救助对象的选择性。
•资金来源和给付的单向性。
•救助标准的低层次性。
•救助时限的短期性。
•贫困线划定的相对性。
社会救助的功能
•社会救助可以有效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防止两极分化,维持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协调,从而避免因社会矛盾激化引起的社会动荡;
•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社会政策,也是社会走向共同富裕和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
贫困发生率是指一国或一地区处于某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又称贫困人口比例、贫困人口调查指数、贫困率等。
贫困深度是指穷人的人均消费低于贫困线的比例(%)。
这一指标可以用来估测穷人的消费或收入位于贫困线以下的程度,或曰平均差距。
绝对贫困又称生存贫困,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收入,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命的延续受到威胁。
相对贫困是指在国民收入的总额中,有一组人口所占份额相对处于最低水平、生活水平也处于最低层次的这部分人的生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