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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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3]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1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3]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

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市政府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依法行使权力,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交流部门工作经验,听取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规或规章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重大经济建设、改革发展措施;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和通过市政府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七)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讨论人事任免、奖惩时,列席人员不参加),研究市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由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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