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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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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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目录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背景介绍1.2目的阐述二、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2.1协议主体2.2适用范围三、协议内容与条款3.1合作内容3.2权利与义务3.3合作期限3.4保密条款3.5违约责任3.6争议解决四、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4.1协议的变更4.2协议的解除4.3协议的终止五、其他约定5.1法律适用5.2通知与送达5.3附件六、签署与生效6.1双方签署6.2生效日期附件一:合作项目清单附件二:保密协议附件三:争议解决方式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背景介绍京都协议书(KyotoProtocol)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一项国际协议,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本协议书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于1992年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

1.2目的阐述本协议书的目的在于,明确我国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减排目标,以及后续承诺期的减排行动。

通过本协议书的签署,各方将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二、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2.1协议主体本协议书的主体包括我国政府及其授权的代表,以及各缔约方政府及其授权的代表。

2.2适用范围本协议书适用于我国及各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和合作活动。

三、协议内容与条款3.1合作内容(1)制定并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策略;(2)开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3)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对话与协调;(4)推动可持续发展项目;(5)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其他义务。

3.2权利与义务(1)平等参与合作活动;(2)分享合作成果;(3)获得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

(1)履行减排承诺;(2)定期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3)开展政策对话与协调;(4)推动可持续发展项目;(5)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其他义务。

从京都到巴黎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演变与发展

从京都到巴黎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演变与发展

从京都到巴黎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演变与发展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不仅对人类社会产生影响,也对全球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联合国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第一次全球气候变化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奠定了基础。

之后,随着《京都议定书》的诞生和《巴黎协定》的签署,全球气候变化协议逐步演变与发展。

一、《京都议定书》的诞生1997年,《京都议定书》正式通过,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里程碑。

《京都议定书》的核心目标是,在发达国家的指导下,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气候变化。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特点是建立了一套以减排承诺为核心的灵活机制。

根据议定书,发达国家将设定减排目标,并实施市场化的排放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提高减排成本的效率。

然而,《京都议定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只约束发达国家,没有约束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

其次,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共同努力,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并不足够全面。

二、《巴黎协定》的签署2015年,《巴黎协定》在法国巴黎达成,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巴黎协定》的目标是控制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其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与《京都议定书》相比,《巴黎协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变化。

首先,它采用了一种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方式,即各国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减排目标。

这种方式使得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也参与到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来。

其次,协定要求各国制定并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计划,并提供资金支持给发展中国家,以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协定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各国的NDCs目标并不足够雄心勃勃,可能无法实现控制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在2摄氏度以内的目标。

其次,协定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执行机制,各国减排行动存在不确定性。

三、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演变与发展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巴黎协定》,全球气候变化协议在演变与发展过程中表现出几个重要趋势。

国际气候谈判梳理

国际气候谈判梳理

国际气候谈判梳理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最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世界各国共同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气候谈判。

下面将对国际气候谈判的历史和最新进展进行梳理:一、历史1.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标志着全球国际气候谈判的开始。

这项公约被认为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的协议,旨在推进全球合作应对人为气候变化。

2. 京都议定书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在日本京都达成了《京都议定书》。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气候协议,规定工业化国家在的减排目标,其中包括1990年排放量的5%至10%的减排目标。

截至2021年,共有192个国家和欧盟签署了该议定书。

3. 巴黎协定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在法国巴黎达成了《巴黎协定》。

该协定旨在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在2°C以下,最多努力控制在1.5°C。

除了规定温度目标,该协定还呼吁全球国家各自制定具有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的减排目标。

截至2021年,共有189个国家和欧盟签署了该协定。

二、最新进展1.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是对世界各国达成气候协议的最高级别会议。

2019年,第25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但由于各国谈判代表之间的分歧,未能在会上取得重要进展。

2. 全球气候行动峰会全球气候行动峰会是为了响应巴黎协定和历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决议,落实应对全球变暖所需的具体行动而召开的国际会议。

2019年,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组织了一次全球气候行动峰会,各国在峰会期间提交了更具体的气候行动计划,但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仍存在许多争议。

2021年,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在苏格兰格拉斯哥举行。

此次会议将着重讨论巴黎协定下的减排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加强全球气候行动的措施。

预计此次会议将是关于气候变化最具有决定性的会议之一,会议结果将在未来数十年内影响全球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国际法律工具。

它于1992年通过,旨在通过国际合作降低和适应气候变化风险。

公约的目标是实现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可以避免危害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严重干扰。

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并提供适应措施。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于1997年通过。

该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了具体减排目标。

议定书采用了排放限额与排放权交易等机制,以实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它还设立了各种灵活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执行机制,鼓励发展中国家减缓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2015年通过的全球气候治理协议,旨在加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合作努力,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追求将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各国需制定自愿减排目标,并定期汇报和评估自己的减排努力。

京都协议书全称

京都协议书全称

京都协议书全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本协议书由以下国家(以下简称“缔约方”)共同签署,旨在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标:第一条定义1.1 “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2 “温室气体”指《公约》附件A所列的气体。

1.3 “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根据第三条所承担的具体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二条目标2.1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通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的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以及通过其他措施,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以防止人为干预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

第三条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3.1 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应根据各自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承诺,采取国内措施,以限制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确保在承诺期内达到这些承诺。

3.2 缔约方应定期报告其排放量,并接受国际审查。

第四条灵活性机制4.1 为促进成本效益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本议定书允许使用以下机制:4.1.1 排放贸易,允许一个缔约方购买另一个缔约方的排放减少额度;4.1.2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投资附件II国家之外的项目,以获得排放减少额度;4.1.3 联合履行,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I国家共同实施减排项目。

第五条适应措施5.1 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技术转让6.1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促进和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提供环境友好型技术和气候友好型技术,以支持它们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

第七条资金机制7.1 为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

第八条缔约方会议8.1 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一部分,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第九条遵守9.1 本议定书设立一个遵守委员会,以促进遵守和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篇1《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一个附件,正式名称为《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签署,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达到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根据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分阶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约定的减排目标。

其中,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被设定为减排的主要责任方。

同时,协议还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执行”(JI)等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和合作来实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际社会建立了减排标准。

其次,协议促进了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同时,协议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了全球减排合作。

然而,《京都协议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方面,协议的减排目标被指责过于宽松,无法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退出或未能履行协议,导致其实施效果受到质疑。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京都协议书》只是众多气候变化治理措施中的一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也不断在气候变化议题上进行深入讨论和合作。

例如,2015年巴黎协定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延续和加强,进一步规定了全球减排目标和行动方案,成为当前国际气候治理的主要框架。

总的来说,虽然《京都协议书》在全球气候治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实施效果和应对挑战仍然亟待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只有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保护地球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篇2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重要文件,于1997年通过并生效。

它被视为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里程碑,旨在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

京都协议书1(范本文)

京都协议书1(范本文)

京都协议书1简介京都协议书,全名为《联合国框架公约变温室气体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附属协议。

该协议于199 7年12月11日在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它是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国际上首个要求工业化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法律文件。

背景二十世纪以来,全球工业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剧了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和程度。

气候变化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于1992年成立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然而,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待减排的责任是不同的。

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有责任带头减排。

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末,许多发达国家并未采取足够的减排措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1997年在京都市召开,通过了京都协议书。

协议内容1.国内减排措施:发达国家需要通过实施国内减排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能源效率改善、清洁能源发展、碳排放交易等。

2.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额度,以完成自身减排目标。

3.联合实施(JI):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其他发达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额度。

4.弹性机制:协议还包括了弹性机制,使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交易减排额度,以实现减排目标。

协议还包括了一些其他重要内容,如温室气体监测与报告、财务机制支持、技术转让等。

签署与生效京都协议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协议规定,发达国家需要在协议生效后的第一承诺期内实施减排措施。

然而,由于一些国家对协议的态度不一,以及协议本身对发展中国家参与的限制,协议的实施并不顺利。

协议评价与前景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补充,对于国际社会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摘要: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正文: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京都协议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1997 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旨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法律框架和实施准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

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京都协议书共有13 条,主要内容包括:(1) 确定了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强调各国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

(2) 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 年至2012 年间应实现的减排目标,即相较于1990 年的排放水平,总体减排5%。

(3) 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减排,但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4) 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现减排义务的转移。

(5) 建立了一个国际审核机制,对各国的减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京都协议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法律成果,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 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 促使各国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提高了全球环境保护意识。

(3) 为后续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我国是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国之一,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在协议书执行期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方案,明确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任务。

(2) 实施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3) 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国内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4) 加强国内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和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总之,京都协议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简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简介

气候问题关系到环境变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等,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表的评估报告指出,地球表面平均温度在20世纪大约升高了0.6℃,预计在1990—2100年间全球平均地表温度还要升高1.4℃~5.8℃。

由此引起的气候变化已严重影响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日常生活。

各国科学家经过长期的观察和研究发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量增加是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和世界各地极端天气现象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由全球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简称IPCC)的推动下,1992年5月2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7年12月,公约已拥有192个缔约方。

《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框架公约》第三条还确立了用于指导缔约方采取履约行动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的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经济体系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美国对石油资源的严重依赖
保护国内大财阀利益集团根本利益
在减排目标前 保持消极退让
承担全球每年应对气候变暖资金40%, 阻碍了国内经济增长
重振大国形象, 从气候开始。
府气 实 重候 行 要政 一 政策 系 策成 列 之为 气 一奥 候 。巴 新 马政 政,
奥 巴 马 上 台 后 着 手 开 始



“气候变化”消费者调查由气候组织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联合组织,在中国、英国和美国同步进行,在中国访问了 北京、上海和其他14个大城市的1000位市民。 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人比美国人和英国人更愿意付诸行动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69%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通过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来帮 助减缓气候变化,美国人为38%,英国人为36%。 50%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花更多时间来帮助减缓气候变 化,美国人为34%,英国人为31%。 调查还显示,29%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花更多的钱来帮 助减缓气候变化,美国人为19%,英国人为13%。
特点:气候谈判为代表, 借气候外交影响国际形势
气候政治 阶段性成果:《京都议定书》、 《哥本哈根会议》
现状:新的国际气候政治形成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从2008年到2012年期 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 平均减少5.2%。 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自愿参加减排。

2009年7月28日,中美代表草签《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9年9月2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并 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四点新思维:第一,履行各自责 任是核心。第二,实现互利共赢是目标。第三,促进共同发展是 基础。第四,确保资金技术是关键。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 在国际社会受到广泛赞誉。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会议(COP 3)通过的一
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延伸,旨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定了第一承诺期(2008年到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发达国家承诺将温室气体减排到1990年水平的5.2%以下。

- 引入了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以促进经济发
展与温室气体减排之间的结合。

通过排放权交易,国家可以在达不到减排目标时向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权,促进减排成本的降低。

而CDM则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减排项目获取碳减排凭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这些凭证。

- 规定了各成员国的报告和审核机制,确保各国履行减排承诺
的透明度和可核查性。

《京都议定书》的成果是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该议定书的通过使得国际社会更加关注气候变化问题,促进了全球各国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此外,通过引入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该议定书也为各国提供了更灵活和可行的减排方法。

尽管《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措施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但它仍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和应对。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京都协议书,也称为《联合国框架公约变化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扩展和细化文件。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它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京都协议书的核心是制定了一系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

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在2012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以下的特定水平。

具体目标根据各国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减少在1990年排放量的平均值的5.2%。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京都协议书提出了减排的各种机制和方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排放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排放交易允许发达国家在减排目标之间进行交易,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减排。

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获得减排的信用额度。

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和生效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全球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协议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

然而,京都协议书也有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协议中只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减排。

这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发达国家历史上造成了大部分温室气体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却要承担更多的减排压力。

其次,协议的减排目标在全球范围内来说仍然不够。

科学家们普遍认为,要遏制全球气温上升在2摄氏度以内,全球的减排目标应该更加雄心勃勃。

尽管如此,京都协议书仍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里程碑。

它为各国提供了一种合作的机制,以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它激发了发达国家在减排和技术转让方面的行动,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减排和清洁发展的机会。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国际社会应继续加强全球减排合作,推动更加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

只有通过全球合作和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气候变化的应对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京都协议书为我们指明了方向,现在就是全球行动的时候了。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2024两篇)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2024两篇)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二)京都议定书是一项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议。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并签署,旨在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采取行动,并确定了发达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的具体目标和承诺。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来遏制气候变化,并为减缓全球变暖的影响做出努力。

此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中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就是二氧化碳。

各发达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其中包括欧洲联盟、日本、俄罗斯、加拿大等。

《京都议定书》在减排目标方面采取了“各尽所能、各自承担”的原则。

根据协议,各国需要根据其经济能力和责任水平来确定减排目标。

此外,该协议还包括了灵活的市场机制,如排放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以帮助各国达到减排目标。

减排目标的实现需要各国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改善工业生产过程等。

各国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来支持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

此外,国际社会还需要加强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和监测,以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全球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该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合作框架,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减缓全球变暖的速度,并减少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自然灾害的发生。

然而,虽然《京都议定书》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协议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一个挑战是如何确保各国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减排承诺。

由于减排目标的实现涉及到各国的经济和发展利益,因此可能存在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

另一个挑战是如何平衡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减排目标之间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往往需要更多的能源和资源来支持经济发展,但同时也需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减排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京都议定书主要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一)2024

京都议定书主要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一)2024

京都议定书主要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一)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重要文件,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市达成。

该协议旨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并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方向和框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京都议定书主要为解决哪些问题,并分为两部分进行讨论。

一、减缓气候变化的问题气候变化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对全球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京都议定书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减缓气候变化的进程。

具体来说,议定书规定了工业化国家应该分别设定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其中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氟氯碳化合物等主要温室气体。

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各国采取措施来推广清洁能源、加强能源效率、发展低碳经济等。

二、适应气候变化的问题除了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也是京都议定书的重要内容。

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各地区和各国都面临着来自极端天气事件、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变化等方面的挑战。

议定书要求各方加强适应能力,采取行动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提供财务、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及加强知识共享和技术转让。

就减缓气候变化而言,京都议定书主要通过设置和实施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来解决问题。

通过共同努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以达到全球变暖的抑制和温室效应的减缓。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工业化国家需要在特定期限内减少特定百分比的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制定的减排目标。

这不仅要求各国设定具体的减排目标,还要求建立监测、报告和验证机制,确保各国的减排行动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此外,议定书还规定了弹性机制,如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各国提供了实现减排目标的灵活途径。

至于适应气候变化,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加强适应能力,并提供财务、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支持。

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义务,以帮助他们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此外,议定书还创建了适应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适应项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全球温室效应是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采取行动来应对。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首先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以确保全球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会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上。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并定期报告减排和适应措施的进展情况。

其次是《京都议定书》。

该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生效。

议定书对各发达国家设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并要求它们采取行动来实现这些目标。

同时,议定书还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鼓励它们参与减排行动,并享受相应的技术和财务支持。

最后是《巴黎协定》。

该协定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生效。

《巴黎协定》的目标是在本世纪末将全球平均温度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争取将其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协定要求各国制定国家自主贡献,即自行设定减排目标,并通过国内政策和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此外,协定还强调了提供财务支持和技术转移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对全球气候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们在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平台,促进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然而,尽管这些公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约的执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足之处。

一些国家的减排目标不够明确和具有约束力,导致实际减排效果不尽如人意。

其次,公约缺乏有效的监测和考核机制,难以确保各国履行自己的承诺。

此外,公约的财务支持和技术转移机制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更好地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综上所述,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在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 目录? 概况? ? 各国方反应? ?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 支持意见? ? 反对意见? ? 成本效益分析? ? 相关链接? ? 外部链接京都议定书-概况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主要内容京都议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当南极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扩大;当喜马拉亚主峰上的景观因为冰川的消融而发生改变;当全球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威胁到太平洋小岛上的原住民的生活时,全球变暖的现实正不断地向世界各国的人们敲响警钟。

随着“全球化”这一概念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含义,扭转全球变暖趋势,给人类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可供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便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2年,各国政府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又称UNFCCC)。

UNFCCC自缔约之日起,已经有全球的185个国家参与,并成功地举行了8次由各缔约国参加的缔约方大会。

然而公约中各缔约方并没有就气候变化问题综合治理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

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将在200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

然而经过缔约方最终审评认定,这一承诺不足以实现公约中所预期达到的目标。

为了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预期水平,需要世界各国作出更加细化并具有强制力的承诺。

于是引发了新一轮关于加强发达国家义务及承诺的谈判。

历经八届会议,在1997年,终于形成了关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文法案。

在第三届缔约方大会上对这一法案内容的研讨、磋商成为大会的主要议题。

当本届大会结束时,该公约已经初具雏形,并以当届大会举办地京都命名,始称《京都议定书》。

该议定书中规定工业化国家将在2008到2012年间,使他们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

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 2 0)、氢氟碳化物( HFC S) 、全氟化碳(PFC S)、六氟化硫(SF 6) 。

为达到限排目标,各参与公约的工业化国家都被分配到了一定数量的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配额。

如欧盟分配到的减排配额大约是8%。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UNFCCC)下达成的一项国际气候变化协议。

1.气候变化:指地球气候长期平均状态的变化,包括全球变暖、降水量的改变、风向和风速的变化等。

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

2.温室效应:指地球表面受到大气层中温室气体的辐射返射而产生的增温效应。

地球表面吸收太阳能的热辐射后,部分热辐射被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甲烷等)吸收并重新辐射,使得地球维持一定的温度。

然而,过量的温室气体会导致这种效应加强,导致全球变暖。

3.温室气体:指能够在大气层中吸收并辐射热辐射的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

这些气体能够阻挡地球上部分的热辐射返回太空,起到维持地球温度的作用。

然而,人类活动不断增加温室气体的浓度,对气候产生影响。

4.排放限额: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

这些国家需要在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向联合国报告其减排情况。

5.可再生能源:指能够在地球上可持续供应,不会耗尽的能源形式,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

为了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促进可持续发展,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6.转让减排量: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购买项目所生成的减排量作为自己的减排之一。

这种转让减排量的机制旨在促进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除上述解释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如碳交易、适应变化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透明度等。

该协议为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基础,也为后续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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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编写:劳伦斯·布瓦松·德·查佐尔内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公法与国际组织系负责人法律框架科学界关于人类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化的警告引起了国际反响,并很快促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公约》)的磋商。

在不到17个月的时间内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对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危险的水平上”(第2条)的多边框架表示了赞同。

《公约》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开放签署。

《公约》包括了一系列共同制定的关于如何实现目标的国家承诺(第4条)。

早在对《公约》进行磋商时,关于国家承诺对于有效解决人为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够具体的想法就已经存在。

一开始就商定,由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依据最佳科学信息审评作为发达国家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承诺在《公约》生效后是否充足(第4条第2款d项)。

1995年于柏林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发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承诺履行“不充足”,并通过了“柏林指令”,概述了协商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更为具体的义务及时间框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

《公约》所有缔约方都可参加将在柏林指令特设小组内部进行的关于新法律文书的协商。

协商步骤为了在1997年12月11日于京都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上获得通过(FCCC/CP/1997/7/Add.1,第1/CP.3号决定),特设小组最终完成了自己的工作,然而这一工作并不轻松。

与对《公约》进行磋商时一样,不同国家及国家集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美利坚合众国原则上接受稳定排放量的目标,但对任何排放量的减少表示反对。

另外,欧洲国家倾向于最高15%的排放量限制,但除非美利坚合众国做出同样的承诺,否则他们不会表示同意这一目标。

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做出严格的承诺,但本身又态度强硬地不愿做出自己的承诺。

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一些小岛屿国家、石油输出国和木炭消费国分别表达了在地理和经济方面的担忧。

最终达成一致的目标为: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将总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第3条第1款)。

这一目标不仅超过了在《公约》中达成的承诺,即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将其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第4条第2款b项),而且,如果附件一所列大多数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在签订公约后进一步大量增加排放量的话,这一目标还对这些国家有着重大的潜在经济含义。

在“柏林指令”的指导下,《京都议定书》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规定新的承诺,而是重申了《公约》第四4第2款中非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现有承诺。

《京都议定书》与《马拉喀什协定》《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引入了基于市场的机制,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履行新的严格承诺。

这些机制使得缔约方可以通过在其他国家进行有利于气候的投资和排放权贸易达到遵守规定的目的。

然而,《议定书》中概述的机制还需要在操作规定、指导方针和程序上进一步加以明确。

84个签署了《议定书》并声明其批准意愿的国家中,有很多国家在对《议定书》的具体实施步骤有了更清晰的了解之前并不情愿真正采取行动。

因此,公约缔约方会议对有待进一步明确的《议定书》实施条款进行了协商。

由于《议定书》一旦生效会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协商遇到了重大阻碍,在2000年12月几乎陷入停顿。

然而,当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也宣布退出谈判后,反而激起了《议定书》支持者的决心,对实施程序的协商成功地于次年得以继续,并于2001年11月在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上通过了《马拉喀什协定》。

《马拉喀什协定》包含39项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并为最终批准《议定书》提供了急需的模式框架和实施规则。

《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第25条第1款)。

承诺的履行《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概述了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将实施的履行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承诺(QELRC)的措施,包括执行和定期审批旨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和增强集汇以及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的国家政策。

缔约方将通过互相合作及信息交流加强这些政策的单独效力和组合效力。

此外,这些政策还将通过诸如使发展中国家和特别脆弱国家所受不利影响最小化的方式加以实施。

缔约方的排放限制承诺涉及的六种温室气体列在《议定书》的附件A中。

每种温室气体都被赋予了一个二氧化碳当量值。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就这些气体的排放和清除情况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定期起草报告,并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2008年至2012年这第一个承诺期内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议定书》附件B中所载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承诺计算的分配数量。

《议定书》第4条概述了共同履行承诺的程序。

如缔约方同意共同执行,则应通知公约秘书处其协定的条款。

订立协议的缔约方,只要其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议定书》附件B中所载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承诺计算得出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

这一机制在应减少排放和固存的集团内部给予了订立协议的缔约方达成协议的灵活性,使得在废除附件B中所列的减少排放承诺时会考虑到代价问题。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从此机制中获益匪浅,并建立了所谓的欧洲“泡沫”。

基于市场的机制《议定书》包括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旨在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有效方法实现其减少排放的目标。

这些机制赋予了缔约方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其遵守各自的减少排放承诺。

(1)共同执行(JI—第六条):共同执行早在《公约》第4条第二款a项中就已提出,并在《议定书》及其实施规则中得以实施。

这一机制使得排放削减单位(ERU)可以在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转让。

如一国有旨在减少各种源的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清除的项目,即可向购买排放削减单位的国家转让排放削减单位。

排放削减单位的获得不能代替国内行动,只能作为补充。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授权私营部门在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产生、转让或获得排放削减单位的行动。

(2)清洁发展机制(CDM—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支持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通过在非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资助减少排放项目来实现自己的承诺。

同时,这些项目还服务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及技术、专有技术的转让。

作为投资回报,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获得经证明的排放削减(CER)。

私有和公有实体都可获准参加清洁发展机制活动。

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和证明由执行理事会监督。

经证明的排放削减的产生带来的部分收益转入适应基金,以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支付适应费用。

(3)排放贸易(第十七条):《议定书》引入的第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允许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承诺参与排放贸易。

排放贸易是对为实现限制和减少排放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遵守机制与争议的解决《议定书》第十八条提出建立一个遵守机制。

对此机制的规则与程序的拟定交由缔约方会议完成,这些规定的核心可以在《马拉喀什协定》中找到。

《议定书》和《公约》对缔约方提交报告的要求是评估缔约方是否遵守的依据。

这一机制反映了所建立的体制的集体性。

鉴于实现最大可能的遵守是关乎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的,该机制特别强调能动性和促使缔约方遵守承诺。

该机制在性质上是一种避免争议的措施:对不遵守的原因进行处理,从而使不遵守的缔约方回到遵守的道路上。

在遵守委员会下设立了两个分支机构:促进机构负责向缔约方提供执行《议定书》方面的建议和协助,如有需要,促进对缔约方的资金与技术协助(《京都议定书》第四条、第十四条——有关遵守的程序和机制,第27/CMP.1号决定)。

执行机构则确定缔约方是否不遵守其承诺及是否可能因此对结果造成影响;其范围包括宣布不遵守,暂时剥夺不遵守之缔约方参加基于市场的京都机制的资格,以及下一个承诺期中借入的分配数量之按比例增长(第五条、第十五条)。

在履行《议定书》中如出现争端,应适用《公约》第14条,通过传统的谈判手段、调解和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解决争端。

《议定书》的局限与未来的展望一开始就很清楚,《京都议定书》对减少人为排放及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的作用有限;这不仅因为其减少排放承诺的法律范围是暂时的——最终期限为2012年,还因为其同意不对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在执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原则方面引入任何新的承诺(第10条)。

一些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正在高速工业化,其排放量很可能在当前的承诺期中赶上发达国家。

另外,并不是所有被认为对历史及当前排放水平负主要责任的国家都加入了《议定书》,从而进一步限制了该文书减缓气候变化的潜在作用。

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COP/CMP)上启动了一项有关此限制的双轨程序:(1)成立了一个有关列入《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的特设小组(AWG-KP),协商自2012年起的下一个承诺期的新承诺,其成果将尽早获得通过,以避免在《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末与后续承诺期之间出现中断。

(2)建立关于长期合作行动的对话,通过加强《公约》的实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对话的成果在2007年12月于巴厘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三届会议上做了介绍。

根据2007年巴厘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新一轮谈判启动了。

又一个《公约》附属机构被建立,负责及时制定一个有效、持续实施《公约》的方案,以在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上通过。

根据《公约》设立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小组(AWG-LCA)主要围绕五大因素进行协商:建立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观点、适应、减缓、技术和资金来源。

除考虑发达国家缔约方的承诺外,工作组还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当的减缓措施,包括砍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排放减少,以保护集汇。

巴厘会议讨论了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小组第四次评估报告,该报告预测,根据“目前的气候变化减缓对策和相关可持续发展实践,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将持续增长”。

同时,该报告还警告,“由于与气候进程和反应有关的时间范围问题,即使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稳定温室气体的浓度,人为导致的全球变暖和海平面升高将持续几个世纪”,而“未减缓的气候变化从长期看将很可能超出自然和人类体系的适应能力”。

因此,一个关于《议定书》2012年后下一个承诺期新的、甚至更严格的承诺的协议将是至关重要的,包括有关如何加强适应活动及提高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适应能力的政策。

2008年7月北海道首脑会议上8国集团首脑发出了“2050年前至少实现全球排放减少50%”的呼吁就是一个信号,意味着应就行动和措施的规模达成一致。

相关资料A.法律文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纽约,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771卷,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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