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02民事法律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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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与债权 ——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 为即可行使与实现权利。
债权: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物、需要义务实施某种积极行 为才能行使与实现权利。
甲取1万元,放入自己钱包5000元、借于同学乙5000元。
(三)绝对与相对
——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就义务主体。
(1)预约与本约是两个合同。
(2)本约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的成立,而且意味着预 约的履行。
(3)本约未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没有成立,而且味着 预约没有履行。在构成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反预约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中,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主要存
在于商品房买卖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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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 利义务关系。自然人享受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权利通常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得 违反,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3.产生的自治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 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例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 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认。
仅为事实的告知,如观念通知(收到要约的 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 包含一定法效意思的,无论其表达出来的法 效意思为何,均按法律规定赋予相应的法律 效果。】
合同行为遗嘱 意思通知(如催告履行义务);侵权行为;无因
行为
事实通知(如通知授予代理 管理行;创作行
权);感情通知(宽恕)
为;建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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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与人身 ——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最基本分类。
财产:因财产的所有与流转形成的、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 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
人身:与当事人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形成、不直接 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与身份。
继承权、知识产权兼有财产与人身。
范冰冰名誉、荠玉玲姓名教育权、债务、侵犯物权的关系。
【例】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甲与乙的约定即为磋商意向,该意向没有法律意义,
不是法律事实,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如果乙
在意向达成后,不愿意和甲磋商,甲不能追究乙任何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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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约意向
签约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于 未来“订立”某一合同。签约意向具有预约性质,属 于法律事实。当事人在签约意向中所约定的、应于未 来订立的合同,则为本约。预约和本约的关系是:
2.好意施惠
(1)含义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 到恩惠以增加双方情谊的关系。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关系形式 上都有当事人的承诺,但本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承诺产生权 利义务,具有法律效果,能够得到法律强制;而好意施惠关系 的承诺,仅仅是一种情谊的传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意思, 不会得到法律的强制。
相对:义务主体是具体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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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一与复合 ——内容的复姓程度。
单一:只有一级对应权利义务。 复合:有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
(五)权利性与保护性 ——形成与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合法行使能正常实现。 保护性:不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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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主体 民 事 法 律 关 内容 系 的 要 素 客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先占行为等
效果
依意思表示发 依法发生

行为能力 要求行为能力 准用行为能力制度
依法发生 不要求行为能力
是 否 存 在 存在 效力问题 代 理 是 否 适用 适用
存在 适用
不存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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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
(一)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1)磋商意向
磋商意向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 双于未来“磋商”某一合同。磋商意向没有法律意义,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分 类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三、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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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
(一)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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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的私人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也即社会普通成员。这个私人性之“私”,是相对于公法主体而言, 而与公有制、私有制无关。即使政府、法院等公权力wenku.baidu.com关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 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不得以公权谋私利。
好意施惠,是指双方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前提下,一 方向对方施护予好处、便利,对方接受的约定及其履行。在民 法中,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等,为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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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意义
(1)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违约与缔 约过失)?约过失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
(2)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 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概念和特征
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客观现象。
特征:1.客观性。2.法定性。
(二)构成
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 事实的总和。
(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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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内容 种类
必须意思表示
无须意思表示【(有些不包含法效意思,无需意思表示
自然人
法人国家为特殊的法人,
在发行国库券、接受无主财产
担民事义务的人。
等的一方当事人。
非法人组织
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
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是决定性要素,识别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的依 据。
主体享有的民事权 利和负有的民事义 务所指向. 的对象。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物 行为 智力成果人 身利益 7
三、民事法律事实
【例】甲与乙约定,乙搭甲的便车去机场。若甲违反允诺, 乙不能追究甲的任何民事责任;若甲违反交通规则致搭车的乙 份受伤,甲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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