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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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0月31日讯(中共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为民)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国既迎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发展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的开放性、隐匿性、自主性、迅捷性,使得小矛盾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就能产生“雪崩效应”,瞬间升级为社会事件,给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带来重大的挑战。针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安定稳定问题,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文章从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产生原因及如何依法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
目前矛盾纠纷愈发复杂多样。有利益冲突型矛盾,主要是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产生的利益丧失者或受损者与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感情对立型矛盾,主要是由于个别政府部门办事拖拉,或少数干部态度恶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贪污腐败,导致当事人对公权力部门的不满和怨恨,引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感情上的对立。有敌我对抗型矛盾,主要是境外敌对势力图谋西化、分化中国,从意识形态领域对我渗透不断加剧,并插手和利用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各类邪教组织活动日益猖獗,不断滋事;暴力恐怖活动威胁明显增长,反恐怖态势严峻。
(二)群体扩大化。
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体有失地农民,有企业改制而下岗的职工;有在职人员,有离退休人员;有企业军转干也有参战退役但未得到安置的老兵;还有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以及非法宗教组织信徒、刑事犯罪分子等。
(三)组织严密化。
有的人抱着“大闹大解决”的目的拉人参与、找人炒作,甚至形成信访产业链;有的利益群体出现固定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相互“抱团”、跨地区串联,一些维权律师、意见领袖参与其中,推波助澜。此外,境外敌对势力积极培植代理人并提供资金扶持,导致境内问题引发境外关注,经济诉求引发政治问题。
(四)方式激烈化。
为反映诉求采取对抗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明显增多,一些诉求群体采取堵路、拦车、打砸甚至掀车袭警、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方式反映诉求,一些上访者为达到目的,不惜以极端方式制造事端,扩大影响。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与此同时,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渐凸显,城乡、区域和行业之间的分配差距不断加大。有观点认为,“我国已经从收入分配最为公平的国家,一跃成为贫富差距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贫富差距的拉大引发并加剧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由传统的一元化社会逐渐向多元化社会转型,社会结构重新洗牌,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利益诉求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由经济关系、物质利益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各利益群体之间在争取有限的资源时,相互对立并滋长了矛盾。特别是近几年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或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现象频频发生,并引发了与职工和供货商的各类矛盾,经济大环境对社会稳定的负面传导效应逐步显现。
(二)政府职能存在缺位、错位和越位的情况
资料显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官民冲突”,是由于群众对公权力被违法违规行使或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满而引发的。客观而言,在这个主要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政府。当前,各级政府不同程度上存在服务理念不强,服务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到位等职能缺位问题。一些领导干部作决策时未充分听取群
众意见、未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甚至与民争利。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时,缺乏长远的、可持续的眼光,片面追求GDP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寻求经济指标的增长,存在职能错位问题。有的政府和领导干部插手自己职责以外的事项,甚至以权谋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存在职能越位问题。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上述缺位、错位、越位行为助长了社会矛盾的发生。
(三)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与法治相对缺失的矛盾凸显
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提升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的理念使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在当前法治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公民的权利难以完全得到正确、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利益诉求也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导致社会矛盾更容易被点燃,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更容易发生。还有不少群众因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或受少数别有用心之人的教唆,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等认识误区,导致非正常上访、闹访等问题频发。此外,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他们不但为自身权益挺身而出,而且愿意帮助权利遭受侵害的其他人,诉求群体之间相互串联、抱团取暖,导致规模性、群体性维权事件时有发生。
(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有学者指出:“当权益受到侵害,又缺乏有效的诉求时,人们便会感到怨愤与失望,一般不会寻找一条正常的路径去解决自身关注的问题,当他们在正常、规范的制度性通道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捷径时,便创造出各种集体行为的形式。”因此,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对维护稳定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已建立起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包括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组成的多元制度体系;由协商、调解和裁决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由地域性、行业性、自治共同体及各种专门化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等等。但是,客观而言,现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未能起到应有的定纷止争作用,而且纠纷解决机制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的状态,矛盾纠纷得不到分流和缓冲。例如,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司法不公、诉讼周期性长等问题;人民调解制度虽然能使矛盾纠纷快速解决,但存在不稳定性、缺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其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各种缺陷,导致矛盾纠纷发生后,群众不愿意通过正规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反映诉求。
三、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