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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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知识产权的功能价值
a. 国家层面
(a)是体现国家实力的指标之一
(b)是实现强国目标的助力之一
(c)是赢得国际竞争的武器之一
b. 企业层面
知识产权是企业市场竞争工具
c. 个人层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因知识产品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知识产权法。(法典;法典、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知识产权规定)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应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
1. 知识产权法在世界上基本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2. 英美法系因无法典编纂传统,知识产权法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
3. 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虽法国1992年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但并没有改变其属于民法的范围,许多国家单行法或作为民法典的组作成部分,如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第四部分。
4. 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归属于民法,民法是一般法、其是特别法。
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有《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医药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着作权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商标权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等
专利权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知识产权法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多变性,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变化从来就落后于技术创新的脚步。因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原则的行为指导功能、解释评价功能、法律补充功能,廓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以稳定的公理性原则来弥补知识产权法规则的不稳定尤显必要。
1. 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
2.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先有知识产品,再有法律,后有知识产权。
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的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规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或变更知识产权的内容。(迄今为止包括普通法系在内的各国均制定有成文法保护知识产权)
3. 知识产权公示原则;
指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情形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一般都包括了对权利的产生或授予、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变动和权利的终止或撤销等情形进行公示。
4.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
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知道其种类有:民事、行政、刑事,即可)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通过内涵与外延的协调、统一而体现。
内涵是用于揭示知识产权本质的,即什么是知识产权。(概括性、抽象性、学术性)
外延是用于明确知识产权范围的,即哪些是知识产权。(列举性、具体性、法定性)
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郑成思等)
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吴汉东、刘春田等)
民事主体(人们)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的统称)。(宁立志等)
1. 知识产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
2. 有些所谓的知识产权的产生并非与智力创造活动有关:地理标志权、商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或不仅仅与智力创造活动有关:商标权、商号权等。
3. 知识产权以财产权属性为主,但某些知识产权如着作权同时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回收作品权。
4. 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前者是指被有关的明文法类型化的权利;后者指尚未被有关的明文法类型化为权利的利益和按照现有有关的明文法无法解释为某种权利但又应当受到保护的某种利益,如域名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蓍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一般分为两类:
文学产权,包括着作权(作品)及与着权有关的邻接权(作品的传播媒介);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无体性(没有例外)非物质性
指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品”无形无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但是“知识产品”的载体是有形有体的,如一本书、一台机器。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最为突出、最本质的特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届满等原因而进入公共领域;也不会因实物的交付而发生交付。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品”除了具有无体性(非物质性)外还具有非消耗性(永存性)、可复制性、创造性或识别性、公开性,而且非消耗性(永存性)、可复制性是由无体性(非物质性)延伸而来的。
(二)专有性(例外,如地理标志权等)
指知识产权具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独占性: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有关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他性:对同一个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如一个专利权排斥关于同一发明的另一个专利权。
相对性:1. 如着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和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2. 要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即只在一定有效期限和一定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3. 地理标志权就不归属于特定的主体,而是归属于该产地内生产同类产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4. 商业秘密权则表现为相对专有性,因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掌握并利用该商业秘密。
(三)地域性(例外,如商誉权等)
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内容、行使、保护主要依据各国国内法确定。这一点与有形财产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形财产可因占有而适用“权利推定”,从而使有形财产在域外得到保护。
(四)时间性(例外,如商标权等)
指多数知识产权仅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知识产权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长期垄断。如依我国法律,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着作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等。
商标权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无限制地延长其实际有效期;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和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等都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法中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
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如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即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
(2)经营性标记:如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等;
(3)经营性资信:如商誉等。
着作权法
狭义的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广义的着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广播组织者和出版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常被称为邻接权或相关权。
特征:无体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着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着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