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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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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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然后分析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原因.并且提出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责、推进乡镇和村级行政体制改革、探索新形势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从而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提高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效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职能村民自治过度自治化三管三监督

引言:

和谐社会是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而作为农业大国的我国要重视农村的发展。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在的大学生们大部分都将目光放在了城市,很少愿意在农村发展。我认为我们大学生应该多多的关注农村,关注农村的发展。而且要投入其中。

一、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

乡镇政府是国家设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主要职能是进行行政管理、政府决策、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管理服务。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问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对村民会议负责。

现在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关系。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乡村关系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不但制约了乡镇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我

国和谐乡村社会的构建。

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1、从理论和制度上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法定关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会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所以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分支机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是上下级关系。

2、现实中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有的乡镇政府仍习惯于对村委会分任务、下命令、作指导,使村委会成为自己的从属,使两者关系变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的乡镇政府为了避讳“干预村民自治”,对村委会的工作不闻不问,放弃指导使两者变成平行关系。

3、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存在的问题。

(1)、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行政干预。

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存在着2种权力并存现象。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其执行机构是乡镇政

府,其功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另一种是蕴含于农村社会之中的村民自治权,其执行机构是村委会,其功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范围内,通过村民公约等方式对社区加以自我管理。在实践中这2种权力并存有难以避免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乡镇政府管理要求强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控制,弱化村民自治;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则使村民和自治组织要求减少行政干预,甚至力求摆脱乡镇政府的理。

主要表现:

a.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

b.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财政监控。

c.乡镇政府利用资源优势,对村委会进行间接控制。

d.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民主管理体制。

(2)、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干预的回应。

对于乡镇政府的干预,村委会主要有2种典型回应:①一味执行或迎合乡镇政府的要求,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呈现出“附属行政化”倾向;②在感受到村民对乡镇不满的同时,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乡镇政府的不合理要求,抵制乡镇行政向村一级的渗透。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已不再唯命是从,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政府的过分干预。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赋予了村委会自治权,乡镇政府不得对村委会随意发号施令,将其作为下属组织。但也有不少村委会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识地利用乡村关系的紧张,借村民的不满抵制乡镇,借乡镇的行政权力压制村民,强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还有些村干部认为他们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只需对村民负责。在他们看来,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代理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没有必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应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4、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

(1)、思想观念落后传统的管理思维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农村民主建设的趋势。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村民自治的发展不适应,这是造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

(2)、权限及相互关系的法律界定模糊在社会处于转型期的背景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基层组织各自的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规定不够具体是导致乡村关系失调的重要原因。现代民主是需要法律保障的,村民自治是法律保障下的基层民主实践。而各省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实施办法都存

在众多缺陷,只有辽宁、黑龙江、湖北和新疆明确列举了乡镇政府的具体指导事项,多数省份的相关实施办法只对《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做了解释和补充,并未规定具体的指导方式和内容,也未明确说明村民自治组织必须要协助的工作具体包括哪些。

(3)、民主监督制度有效性差。

(4)、我国政府体制的影晌我国的政府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这是造成乡村关系不规范的压力源。

3、改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措施。

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一种强烈的官本位意识与家长制观念,这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过度干预的思想根源。因此需从以下几点着手:①加强基层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实现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自我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监督;②实现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政府通过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化、透明化进程,向老百姓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形成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使乡镇政府变政府权力本位为公民权利本位,变“管”本位为“服务”本位;③转变基层政府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民情,体恤民众疾苦,改善干群关系,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健康的外部环境。乡镇政府的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职责。实行人性化管理,协调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办法。充分发挥土生土长乡村干部的作用,使他们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政为民所执,利为民所谋”。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权责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能明确界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责。因此,要由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章立制,制定出上合法律、下合民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制度法规,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制定适宜当地的乡村关系条例、乡村权限条例、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规则、村委会协调乡镇政府工作规则,设立相关的惩罚性规定和司法救济制度等,明确划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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