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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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孙鹏)
第一章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一、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之分类
(1)a、有形财产b、无形财产
(2)a、积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能发生正面价值
b、消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构成不利
总合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结合起来所呈现出的财产状况。
2、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财产的属性
①有用性(实用性):并不要求具有价值(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土地。
②稀缺性:并不是诸人见之有份,人对之有追逐的动力。
③可控性:那些人类生产力无法控制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的财产。
④外在性:财产原则上
...应存在于人体之外。
例外:遗体的捐赠,遗体便成为了财产,但这种情况下不能够违反公序良俗。而且当义务人临时决定不履行对权利人的承诺时,不能强制其履行。
3、财产关系的分类
①静态的财产关系:a.所有关系。.b.占有关系。.
②动态的财产关系:
a.分配关系(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国家参与国民经济,商品交换关系分配的财
政税收)
b.财产继承关系
c.亲属间的抚养关系
d.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形成的财产关系
③二者的联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动态财产关系的目
的与归属。
民法要调整财产关系,但不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而只是那些主体平等的财产
关系。
(二)人身关系:
1、与人密切联系,不可分割而且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是与财产关系本质的区别,但它存在间接的经济内容)Eg:若花上5万元,要求别人卖你一条腿
(1)一般意义上人身关系可能发生的财产关系:
a、财产继承
b、人身关系受到防碍,人身受到伤害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
(2)人格商品化——不是对人格的践踏,而是体现了人格的价值。
Eg:明星代言产品——明星商品化权的实现。
(3)商事人格权——法人的名称、名誉等
2、人身关系的类别:
人格关系:建立在人格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身份关系:主体与主体间的人身连接状态。
①人格
a 、法律人格:指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b 、人格权:人成其为现代文明人最起码的资格。
c、民间所谓的人格:人品
②身份
a、与特权联系:基于出生而取得的优越地位
b 、与社会角色联系:eg :资本家与劳动者各自身份不同
3、民法要调整人身关系,但只调整民事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性身份关系,但任何人格关系都受民法的调整(因为人格都是平等的)。
(三)平等主体的条件
1.主体具备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之间并不相互隶属,当然这就是“应然”状态
而言,实然状态则不然。
2.主体间要有意志自由
3、在经济利益上尽可能体现等价有偿,当然平等与否是随时空变化而变化的,就这点而言,《民法通则》第2条应为如下表述更准确些,民法是调整主体平等的时候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和。
思考:
怎样理解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相对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剥削关系会使实体法的实施陷入困境?
△、由于我国不认为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所以当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法律就很难予以解决。
eg :一位小学生在课堂上开小差,课任老师便走近去,轻轻用教鞭敲打桌子,不料与小学生的眼睛不期而遇,造成严重的后果。事后,小学生将学校和老师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1)驳回要求老师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2)要求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若干。
但事后记者采访该学校校长时,校长称:“不管法院如何判决,学校将会在该教师的每月工资中扣除200元,直至其退休以作为对学校损失的补偿。”显然,此处老师的权利受到了侵权,但由于他与学校的关系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基于二者非平等主体,老师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保护权利,另行诉讼也行不通。
二、民法对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本质上是市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
(一)市民社会
1、市民社会的发展历史
①亚里士多德时代到古典自然法时代: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
②德国古典哲学繁荣时期的黑格尔提出:
市民社会是市民私人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③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之外的单纯的私人利益关系,我国的民事立法也是在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后,才得以发展,而进一步的飞跃发展则是发生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认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与市场只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手段,之后实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原因便在于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中有很好的发展。
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个分析的范畴
①市民社会作为私人利益的抽象与作为公共利益的抽象的政治国家是相对应的。
②任何一个人都担当着双重角色,过着双重生活。一方面是游逸于市民社会的市民,另一方面又是徘徊于政治国家的公民。
③市民社会以权利为中心,政治国家以权力为中心。
④市民社会最重要的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
政治国家最重要的关系是权力动作关系
3、市民社会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①市民社会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②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事实上并非始终分离。
4、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协调,(二者虽然对立,但不对抗)
(当市民社会出现混乱的时候由政治国家来协调)
①构筑市民社会以对抗政治国家中权力的专横,这么做原因何在:
权力容易被滥用(孟德斯鸠: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但权力与权力团结,仍然无法达到制约的目的)
权利可以控制权力:⑴权利与权力之间成反比关系。⑵权力的可接受原则:权力的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