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犯罪构成要件教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 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 害结果、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手 段)和对象。
危害行为(必要要件)
客 危害结果 观 行为的时间 方 地点 面 方法、手段
对象
选 择 要 件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年龄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罪
0
14 16 18
(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3)酒精中毒与刑事责任能力 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4)生理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意义 张汤:腹诽罪
(三)不作为
1、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 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构成犯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 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 义务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般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判处刑罚。
个别情况采用单罚制,我国刑法规定 只惩罚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犯罪的单位。
3、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讨论) (1)机关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2)增设新的单位犯罪 (3)单位犯罪的处罚 (4)单位犯罪的自首、立功、减刑、 累犯等
主要研讨的问题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1、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
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还是法益
(1)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利益 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本质,便于认定犯罪
(2)社会关系:统治关系,统治秩序 ,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 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揭示了犯罪的政治本质、阶级本质
3、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政治本质 (2)分则体系的排列
(3)有助于揭示相关犯罪的立法精神 研究各罪首先应当明确本罪所要保护的社 会关系、利益 贪污罪的体系变化
(4)各罪的认定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绑架罪与敲诈 勒索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其他问题的分析 (绑架罪未遂、既遂;贪污罪与盗窃罪的 社会危害比较收缩了贪污罪的犯罪圈)
4、见危不救犯罪化问题
5、不作为与作为的本质区别
(1)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 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
(2)作为是“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是“当为而不为”
三、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 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
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辨认 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 对他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结果 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 过失,以及故意犯罪的目的和 动机。
(一)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
1、认识因素
(1)认识内容的立法规定
(3)认识程度—明知
包括“确知”和“知道可能是”
2、意志因素 (1)希望(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 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2)放任(间接故意),虽不积极追求 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反对和不设法 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的是否 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不是 希望,也不是不希望。
再见
பைடு நூலகம்
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几种情况: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远华走私 案)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 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大陆刑法典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 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台 湾刑法典
(2)认识内容的法理解读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具体包括:
危害行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 法律性质。
法定危害结果 法定犯罪对象 法定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340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 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 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 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 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 控制、支配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
具有责任能力才能负刑事责任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 行为人具有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 力,即有刑事责任能力,才应当负刑 事责任;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辨认能力 或者控制能力,即没有刑事责任能 力,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辨认 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减弱,即刑事责任 能力减弱,则应负较轻的刑事责任。
3、特殊主体
犯罪主体的构成一般情况下指要 求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是, 有的犯罪的成立,在主体要件上还要 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这种 主体就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司法工作人员
(二)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实施的犯罪; (2)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 员决定,具有单位的意志; (3)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 且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4)单位犯罪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