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PPP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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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至北戴河机场快速通道
PPP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联合体)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
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目录
第1条协议签订 (1)
第2条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1)
第3条协议效力 (2)
第5条合作方式 (3)
第6条合作期限 (4)
第8条项目投融资 (6)
第9条项目前期及项目设计 (8)
第10条项目的建设 (8)
第11条运营维护 (9)
第12条项目移交 (10)
第13条付费机制 (10)
第14条政府付费计算公式及支付流程 (11)
第15条政府承诺与保障 (12)
第16条政府监督与介入 (12)
第17条其他 (13)
北戴河至北戴河机场快速通道
PPP项目合作协议
第1条协议签订
1.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签订。
1.2 甲方(项目实施机构)
名称: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鞠世闻
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9号
1.3 乙方(合作社会资本)
(联合体)
名称: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住所: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
名称: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
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82号
第2条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2.1 签约背景
2.1.1 按照《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
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25号)
等有关文件的指导精神和具体要求,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政府”)决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北戴河至北戴河机场快速通道项目(以下简称为“本项目”),由政府指定秦皇岛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2.1.2 《北戴河至北戴河机场快速通道PPP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政府有关批准。
2.1.3 政府授权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即本协议甲方。
2.1.4 甲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于2016年月日确定了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投资人)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即本协议乙方。
2.1.5 政府指定秦皇岛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交投公司”)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2 签约目的
在上述背景下,为了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等有关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受益、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项目的实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3条协议效力
3.1 本协议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之框架基础,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北戴河至北戴河机场快速通道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为“项目合同”)并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协议项下的
相关权利义务。
3.2 项目合同(草案)已经拟定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之一,项目公司成立后可以与甲方协商对项目合同(草案)进行部分条款的修改,但不得对核心条款进行任何实质性修改。
第4条项目范围
本项目为一级公路,道路总长约46.318公里,其中:
(1)沿海公路北戴河至昌黄路段长约24.128公里,总占地约1881.20亩,全线共设大桥4座,中桥5座,小桥1座,涵洞86道,分离立交5处,与等级公路平面交叉12处。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行车道宽4x3.75m,中央分隔带宽3m(2m),路缘带2x0.5m,硬路肩宽2x3m,路基宽度为25.5m(24.5 m)。该段工程已取得省交通运输厅的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2)北戴河机场公路,路线全长约22.19公里,其中新建约21.67公里,利用旧路(团新线)改建约0.52公里。总占地约1571.7亩,其中新增占地约1537.75亩。全线共设大桥2座,中桥2座,小桥11座,涵洞39道,分离立交1处,与等级公路平面交叉34处。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中央分隔带宽2m,路缘带2x0.5m,行车道宽4x3.75m,硬路肩宽2x3m,土路肩2x0.75m,路基全宽25.5m。该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审批中。
第5条合作方式
5.1 本项目采用BOT方式运作,即由交投公司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
定的其他机构。
5.2 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甲方在项目合作期间不得就上述合作范围的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5.3 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1)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组建“协调小组”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交投公司与乙方签署《股东协议》并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署项目合同,并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
(3)项目建成交工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运营和维护,同时享有政府付费收入;
(4)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应当无偿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5)甲方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交投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公司内部监督。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本项目及项目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6条合作期限
6.1 本项目合作期限共计22年,其中建设期2年(全部项目建设工程)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算至交工之日止。运营期20年,自项目运营之日起算。
6.2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本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合作期限结束。
第7条项目公司
7.1 项目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