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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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
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
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到最后商品或服务又会指向企业,也当然会和商号联系起来。
从企业形象上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企业的识别标志。
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目前来看,两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以及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三)我国目前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若干法规之中。
三、解决两权冲突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明确在先权利。
应明确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的具体范围,正式将商号权列入其中,给予商号与商标相互之间在
先权的地位。
例如,在《商标法》中明确商号的地位,使《商标法》成为广义上的商业标志法。
“美国就将商标和商号视为体现于信誉形式的有特色的商业符号,对于商号的保护适用商标法。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5条规定:“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
”,就将商号纳入广义的商业标志法加以保护。
制定《驰名商号认定和保护规定》。
关于驰名商号的认定,应出台《驰名商号认定和保护规定》及司法解释,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驰名商号认定工作。
该认定工作可以借鉴驰名商标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认定,法院有最终裁量权。
一经认定,该商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即不论行业相同与否新注册的商号都不得与其相同或近似。
驰名商号的认定应考虑如下因素:商号使用的时间、企业的信誉状况、是否被评为老字号、企业规模、营业额和企业有无违反相关法律等情况。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将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明确,具体规定不正当竞争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都有明确规定。
(二)健全制度体系。
建立商标和商号检索系统。
商标和商号的核准单位要进行资源共享,避免类似的商标和商号的出现,从而降低冲突的可能性。
建立商标和商号检索系统需要与其他措施,如商号的立法工作,相结
合才能发挥功效。
完善确权环节。
根据美国法与法国法上的规定,当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与在前的商号或其他标志发生混淆或误解时,则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被接纳。
我国可以借鉴上述做法,规定对于在全国或省级地域内,知名、著名但不限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驰名”的商标和商号,只要商标与商号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就应当不予登记注册。
商号登记中引入公告程序。
我国《商标法》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初步审定程序以及3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能核准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须经登记主管机关初步审查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其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登记。
”在此,企业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外国企业,应扩大到所有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并规定适宜的公告异议期,如3个月。
四、结论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比较散乱等原因,现实中存在很多商标权和商号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而现有立法并不能解决相关侵权的很多问题。
笔者认为,必须从完善法律规定和健全制度体系方面进行变革,妥善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释:
李永明、麻剑辉.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法学家.2002年4期.
杨玉熹.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张鸽.浅析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金卡工程杂志 2009年第13卷第12期第198页.
杨异、吴蕾.商号权的立法保护与司法救济问题研究.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第9期,第76页.
邹孔华.论商标与商号权的关系问题.法制与社会, 2008年第8期(上).
李永明.知识产权法案例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