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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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商号是一个企业

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人文社科学院2012届毕业论文工作小组 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2011.10.25 问题1:毕业论文题目比较老、比较大,空泛,甚至有些题目完全可以写本书,毕业题目不规范;或者论文题目与专业不相吻合,即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解决思路:老师们今后要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来拟定论文题目,题目要具体,范围要小,尽量结合各专业的研究前沿。各教研室主任要清理一些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毕业论文题目,比较老、大、空泛题目。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今后,题目审核要通过学术委员会,答辩后优秀论文和答辩不过关的论文都要由学术委员会来定。 问题2:题目变更比较多,法学的学生几乎全部变更了题目。 解决思路:今后题目拟定可以提前进行,在学生中收集他们感兴趣的题目,然后老师来规范。 问题3:毕业论文的粘贴比较多。如果要查重复率的话,90%的学生毕业论文无法通过。毕业论文字数多,有些学生的论文达到4万字;大多数都在15000字以上。 解决思路:今后,学生的毕业论文8000字到10000字,不能超过10000字,硬性规定,超过10000字,提交答辩前,学术委员会来审查,看是不是自己写的东西。大学几年学习,一定要有学生自己的学习体会。 问题4:大多数学生都没有按照学校要求的进度来完成论文各阶段的工作。有个别学生在答辩时才交第一稿,有个别老师根本没有给学生指导。 解决思路:今后,中期检查为全面检查,凡是中期检查第一稿都没有的学生,推辞答辩;还没有开始论文准备工作的,取消答辩资格。以学院正式文件的形式,通告全院,通知学生。形成制度。 问题5:论文答辩时,答辩老师更多的是在指出学生论文格式、结构方面的错误,这个本应该是指导老师的工作。答辩时涉及论文内容的答辩时长不够。 解决思路:实验室建立一个标准的毕业论文答辩室。每届答辩前,各专业都要举行一次示范答辩,由全体专业老师和毕业学生参加。答辩时注意实质答辩,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一样,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同时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律也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

本科生毕业论文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述评

本科生毕业论文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述评 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是本科学生通过3年多的学习,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在教师有针对性的指导下,学生针对某一问题,通过搜集相关资料,自己获取本专业某一方面的前沿知识,并就此问题进行实验研究,分析比较实验结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宋媛等,2006)。它既是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也是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培养初步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成果。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随着整个社会环境的重大变化以及各行业形势变化与政策变革,高校本科生不断扩招,毕业论文也面临着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蔡丽丽,2007)。如何解决本科生毕业论文存在问题已成为高等教育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现有本科生教育培养计划和管理理念也亟待改革。 为了准确的分析本科生毕业论文发展的研究情况,笔者以“本科生毕业论文+X”为主题词,应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进行“精确”检索(2016年5月),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共获取了与本科生论文有关联的期刊论文705篇。在时间维度上发现,其研究初始于1980年代,高松林在《学报》上发表了“怎样写毕业论文”一文,让人们对于毕业论文形成了一个初步认识。之后华中农业大学教务处程华东于年在华中农业大学学报发表了《关于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点思考》,这是有资料记载的最早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专题研究。 1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意义和作用 1.1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积极意义探讨 毕业论文写作目的是总结和检验学生学习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达到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的要求(程冬梅,陈璇,2007)。通过毕业论文,学生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写作的全过程。同时毕业论文作为学位申请者综合研究能力的集中展示,不仅关系到申请者的学习成果能否得到认可,更是推动学术传承和发展的关键领域之一。教育部办公厅(2004)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中也再次指出了毕业论文的重要意义。然而应该承认的事实是,这一问题虽然意义重大,但其本身所受到关注的程度却远远不够,其最显明的例证就是目前学位论文整体上质量下降。 1.2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消极意义探讨 近年来,中国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水平的滑坡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加上国外大学本科生毕业没有具体毕业论文这一要求,一时间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呼声四起。杨卓娟等(2011)认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考查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唯一方法,应该适应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教学大纲。同时索红军(2015)指出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一是可以让学生安心进行相应的专业实习和找工作,或者复习考研;二是老师也不用再应付学生上交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商号和商标都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手段。它们通过确立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商号和商标本身凝聚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将二者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区别主体方面,商号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则以区别不同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发挥着区别商事主体的功能。在质量保障方面,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相联系。这就是为什么说起烤鸭,人们都会想起“全聚德”,要买糕点,老北京人都会提起“稻香村”的原因。当然商标和商号本身所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更是不言自明的。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总体而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例如,在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于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随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并在中国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登记带有“蜜雪儿”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例如,1998年,在中国享有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d1832501.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关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介绍 本科生毕业论文是对大学生4年学习情况的一个总结,它反映了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掌握与运用的水平,反映了学生的学习能力、调查能力、归纳总结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是学生综合素质的体现。通过对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找到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途径,对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小组以中国计量学院2007届的大四学生为对象,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总结。 二、调查设计 为研究xxx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现状,我小组通过《大学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调查问卷》进行了调查。问卷预设了三个方面,即学生看待论文的态度、写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毕业论文的反馈。对于学生看待论文方面,主要从时间安排和精力分配方面进行了解;对于写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学生对论文要求、选题、写作、导师四个方面进行了解;从学生对论文的反馈方面,研究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调查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校学生毕业论文的情况,我小组以大四学生为调查对象,在我校15个学院进行了问卷随机发放,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98份,其中有效问卷95份,有效回收率为95%,调查对象全面,如表1所示,是一份科学有效的调查问卷,我们以此为依据,利用Excel进行了相关数据分子。而且我们对个别学生和老师分别进行了录音和QQ访谈。 表1.调查对象基本信息表 被调查者(95人),其中男生45人(占47%),女生50人(占53%)文科学院52人理科学院43人 55% 45%

四、调查结果分析 在进行了调查问卷的数据整理分析后,我小组发现了我校大学毕业论文存在几个问题,现做一一说明。 1、态度方面 在回收的95份有效问卷中,学生对于毕业论文所持的态度,17人表示非常重视,认为它是大学所学知识的检验,占18%;38人表示比较重视,认为它是毕业的关键,不通过拿不到学位,占40%;40人表示不太重视,应付过关就可以了,占42%。如表2所示。 表2.对毕业论文所持的态度 人数/人比例/% 非常重视17 18 比较重视38 40 不太重视40 42 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有42%的学生不太重视毕业论文,但是,58%的学生还是对论文持以重视的态度。对于42%不太重视毕业论文的学生,我们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在40人当中,有35人(占88%)为理科专业的学生,其毕业考核以毕业设计为主,对于毕业论文并无要求;5人(占12%)为文科专业的学生,我们对其中一名学生进行了面对面访谈,发现其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了找工作上。详见附录1。 接着,我们对学生花在论文方面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了调查,如图1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有13%的学生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写毕业论文,20%的学生花一部分时间和精力写毕业论文,其余放在找工作或者考研上;67%的学生花较少的时间来写毕业论文,把重点放在工作或者考研上。 很多, 13% 一部分, 20% 较少, 67% 很多 一部分 较少 花在毕业论文上的时间和精力 图1.花在毕业论文上的时间和精力 我们对学生如何看待撰写论文与找工作或者考研之间的冲突进行了了解,如图2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有11%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比找工作更重要,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 张文卿 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本丈试通过解决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 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 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其次,对在先权的保护应考虑到被保护的商标或商号是否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为在商标或商号还没有产生良好商业信誉时,二者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纠纷的情况较少。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是否具有知名度可以从连续使用的时间、使用的程度、使用的地域和范围以及使用该商标或商号的商品或服务在使用的地域内所占的市场份额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二)禁止混淆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并使一或双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作者简介:张文卿,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106也是权利主体要求确认权利,解决冲突的利益根源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工商标字11999】第81号)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可见,是否混淆或有混淆的可能是处理此类案件的评判标准。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以禁止混淆为基本原则,其核心应是禁止商标与商号的文字作相同近似的使用,制止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因此,当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时,无论是发生在类似商品上,还是发生在不同类商品上,都应以制止混淆为原则,依法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的行为。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不允许任何通过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等手段,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也就是适用禁止混淆原则不应要求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之间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对商标与商号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在我国。企业名称注册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商号权的法律效力范围仅限于其登记主管机关行政辖区内。而对于商标,则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凡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过注册的商标、商号,其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有权机关对它们进行保护的程度也就不一样。JJ|J之汉字资源的稀缺性,商标与商号的碰撞难以避免。所以,应当提高商号的效力范围,不受企业登记机关辖区范围的限制。另外,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虽然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但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平行管理,这也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原因。所以工商行政部门应将商号登记核准的权限收归国家工商总局所有,如果实施这种登记体制有难度,那至少要把登记核准权收归省级工商局统一行使,依照现有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字号的唯一性,把商号的登记权集中到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手中。 (二)完善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

2013年第39卷第2期工业安全与环保 Februar y2013I ndust r i al Saf et y a nd E nvi ronm ent a l Pr o t ect i on65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 程扬柯兴 (武汉科技大学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与造块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81) 摘要作为同被环保部列为首批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的湖北和江苏,通过多年的试点工作,两地都取得了一定经验。通过全方位对比两地排污权交易制度,包括初次分配、配套优惠政策以及排污监测等,找出湖北省目前排污权交易工作陷入停滞、排污权交易市场惨淡的原因,提出改善初始分配方式、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扩大交易对象和范围、加强环境监管等对策,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污交易制度对比 D i s a坞s i∞on H ubei]功l i sSi O l l$Tr adi ng C H E N G Y ang K EⅪI l g (H ubeq研1.aboraw ryfor Ef ft ci ent U t i l i zat i on and A ggl om e ra t i on of M et al l ur gi c M i neral R esour ces, W uha n U ni t er s i t y∥&切聊and T e c hnol ogy W uh an430081) A bst r act H ub ei a nd Ji angsu pr ovi nce,a S t he em i ss i ons仕adi r唱pi l ot ar eas,bot h got s om e a chi evem e nt s.C om pr e he ns i ve com par i s ons of t he t w o ar e as oi l t he em i ssi ons协l d_i I l g syst em,i nc l udi ng init ia l al l ocat i on,supp or t i ng pr ef erent i al pol i ces,e-m i签iol l m oni t or i ng a nd SO011,f i nd out t he l'e.a$ol l s w hy t he em i ss i ons t r ad i ng hal t s a nd t r ad i ng m a r ket bl eaks i n H ub ei provi nc e.A nd i t i s pr opo secl80m e det a i l ed sol ut i on s,su ch as i m pr ovi ng t he i ni ti al al locati ons,a=is.ing陀.,l al:ive i ncent i ves, e xpandi ng t he曲dng rt t rl ge a nd par t ll el s a nd Sn班咖越ng envi ronm ent a l m oni t ori ng鹅w el l,t o pr ovi de suppor t f or gover n- m e n t decision—m地. K e y W or ds em i ssi ons仃a di l l g w at er pol l ut ant s eom par i som of em i ssi o ns t r ad i ng s yst e m O引言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1。据统计,到20世纪末,美国已成功地进行了16宗有关水环境的排污交易,其中大部分是涉及富营养化物质磷和氮的交易,比如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科罗拉多州(D i l l i on水库和C her r y Creek水库)、威斯康星州(Fox河)以及北卡罗来纳州(Tar—pi m l i.co盆地)等地都有运用…2。继美国出台排污权交易政策并实施后,英国等欧盟国家也先后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研究和实践【3’5J。 我国首例S02和C O D的排污权交易在江苏省成功完成,这是由于江苏具有市场经济成熟、基础设施完善、执法监管水平较高等优势,是我国排污权交易优先发展的地区,其在太湖流域展开了一系列的排污交易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实践经验和环境效果…6。湖北省在2009年被我国环保部列为全国5个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之一,以此为契机,湖北的排污权交易在此后取得了很大发展。湖北的排污权交易立足于武汉,到现在为止,共进行了4次主要污染物高达924t的C O D污染权交易。然而,在交易工作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克服困难以求发展,实现经济繁荣、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 1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工作介绍 湖北省在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建设工作中坚持以武汉城市圈为重点和核心,不断加强和完善相关程序和政策,推行各种奖惩机制以约束行业健康发展,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排放、优化环境、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目的。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基本情况见表1。 2两地排污权交易制度差异比较 江苏省和湖北省的排污权交易有很多可比之处,见表2。 3江苏太湖流域视角下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基金项目:武汉科技大学绿色制造与节能减排科技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B0918)。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策略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策略 本文归纳了当前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选题方向严重不均衡,题目重复无新意;拼凑抄袭现象严重;缺乏独立见解和有效论证;文献资料匮乏;语法错误泛滥。提出了改进策略:要把一个大的毕业论文化整为零,制定出和课程相关的小型研究课题;针对学生的不同层次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毕业考核方式。 标签: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问题;改进策略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显示,全国1166所本科高校中,有903所大学开设了英语本科专业,占我国本科高校总数的77.4%,开设英语专业的大学占我国本科高校总数的近八成,英语专业领先其他所有专业,在高校当中布点最多,也随之产生了数量庞大的英语专业毕业生和毕业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毕业论文的撰写、指导与答辩是本科教学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环节,而在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开展的本科教学评估中,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工作又是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各高等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论文的质量,把毕业论文写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和是否能获取学士学位的重要方式。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宗旨是为了检验英语专业毕业生的英语语言综合应用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从理论上讲,英语专业毕业论文的质量也直接反映了英语专业教学质量。但是,通过数年的教学实践发现,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反映出较为严重的问题,甚至扭曲了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设置初衷,本文结合对所在院校英语专业和同类本科院校毕业论文情况的分析问卷,探讨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 一、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题方向严重不均衡,题目重复无新意 选题是学生着手毕业论文写作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个人兴趣、所学课程以及资料的丰富性和获取的难易程度通常是学生确定选题时考虑的因素。从2003年至2012年,本校和周边二类本科院校的选题结果表明,有多达52%的学生的选题多集中在英美文学、文化方向,教学法和翻译方向次之,语言学最少。原因在于语言学理论性较强,比较抽象,而且做论文往往需要设计调查问卷,进行数据收集和统计,容易让学生产生畏难情绪,而文学文化因为比较感性的特点,让学生有易上手的感觉。在当前的招生和就业形势下,在学生把论文写作当成一个任务来完成,而不是一项学术工作来开展的前提下,肯定是舍难就易的。而且同一方向内选题范围也过于集中,导致重复,如文学方向的选题总是围绕《苔丝》、《红字》、《了不起的盖茨比》、《嘉莉妹妹》等众所周知的文学作品,也是在文学课程中肯定会涉及的作品,学生不愿意花费时间去大量深入阅读作品是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文化方向的选题则总是颜色词、委婉语、婚姻观、家庭观、教育观等方面的对比研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则是学生对西方文化缺失直观的体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 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冲突,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杭州“张小泉”刀剪厂状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就充分反映了这一冲突,该案的焦点是上海的“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先取得的商号权能否对抗杭州“张小泉”刀剪厂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另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例如,联想集团的“联想”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的多达24家,联想集团能否以这些企业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冲突的产生原因 分析冲突产生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 这种冲突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条块分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块分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这就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2. 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以及所含的商号“实行分配登记管理”,并只能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级别”在县、省一级、国家一级登记,分别在所登记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有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登记后才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号权。因此,不同企业可以在各自受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内容相同的商号权,例如,像“胜利化工厂”、“前进机械厂”这样的企业名称到处可见,这些企业在各自登记的行政区域内拥有“胜利”、“前进”字样的商号权,这就必然会出现一企业的商号与另一企业的商标相同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运作主要依靠政府指令,企业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企业也不重视自身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于是,这一问题被掩盖下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号权人的经营活动区域,产品的销售范围是由市场调节所决定的,而不再受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即使一个乡镇企业,也可以成为在全国范围从事经营的“全国”性企业。(5)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先被掩盖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3. 这一冲突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良好“商誉”(Goodwill)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把两家企业误以为是一家或至少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论文】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 一、排污交易权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又被称为排污指标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环境有偿使用为前提,通过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建立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建立供求双方交易市场等措施,探索出来的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排污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Dales在1968年提出。他在《污染,财产与价格:一篇有关政策制定和经济学的论文》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Program)的理论设计: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政府是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作为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专家的帮助下,把污染废物分割成一些标准的单位,然后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级的“污染权”。排污权的发放由政府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拥有人,出售排污权,排放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彼此交易。这样,使得在政府的宏观控制下,企业遵循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排放的交易,利用了市场的调节自愈机制,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所谓的“排污权交易”,其实质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这种污染权政策,后来发展成为‘买卖许可证制度’。它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把排污权的初次分配逐渐从无偿转向有偿(拍卖、奖励等),还出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使排污指标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流转。” 二、可交易排污权的经济学分析; (1)环境资源的产权化 环境的产权化是对环境的有偿使用权利进行明晰,并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前提,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所在。对于企业来讲,他们要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就要在几种情况中进行选择:要么去购买排污权,要么自己去花钱治理污染,要么去出售自己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排污权。当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购买排污权的成本时候,企业就会放弃治理污染,转为购买排污权;当治理污染的成本低于购买排污权的时候,企业就可以出卖自己的排污权,转而治理污染,这样,企业在利益面前,通过产权交易,遵照市场规则,拥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知识普及:《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快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2014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一批衬衫对外销售。该批衬衫外包装标有“法国梦特娇远大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某图形注册商标,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都标注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4月28日,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衬衫的外包装及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的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MONTAGUT及梦特娇花图形商标相似。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8608元,工商机关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新《商标法》施行。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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