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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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这一状况和趋势,会对未来人口发展、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出生人口性别比有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标签: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对策
人口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维持人口结构平衡,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力干预下,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成功地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已进入稳定的低生育水平阶段。但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却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现状及特点
出生人口性别比又称为出生婴儿性别比或出生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出生婴儿中男婴与女婴之比,一般以每100个女婴对应多少男婴来表示。出生性别比是决定人口性别结构的基础。从生物学意义上讲,出生性别比是个常数,即在没有外部因素干预生育行为的条件下,出生性别比应该是稳定在105左右的常数。1955年10月,联合国在其出版的《用于总体估计基本数据质量的鉴定方法》中明确指出:“出生性别比偏向于男性。一般来说,每出生100名女婴,其相应的男婴出生数为102~107。”①这一分析明确指出出生性别比的通常值域为102~107。此后,国际社会一般公认出生性别比的下限是102、上限是107,其他值域则被视为异常。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偏离正常范围,并持续升高。1982年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为108.5,1990年普查为114.1,到2000年第五次普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更是严重偏高到116.9,2006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仍居高不下,高达119.3②。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从地区的结构来看,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域范围在不断扩大。1982年只有12个地区属于略有不正常,1990年不正常的地区扩大到24个,而到2000年,除了极个别的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如西藏、新疆、青海)仍保持正常值,全国其他地区出生性别比都高出了正常范围。另外,从区域的结构来看,城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变动的方向是一致的,即由正常值持续升高至偏离正常值。城镇人口的出生性别比由1990年的110上升到2000年的116,同期乡村人口则由112上升到122③,大大偏离了105的正常水平。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它受文化传统、生育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也将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诸多负面的累积效应。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累积效应
应该说,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经历过人口规模如此之大、持续时间如此之长的全面的性别失衡,所以该现象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还不能全面预测。在笔者看来,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最显著的两个后果是人口学后果和社会学后果。
第一,从人口学来说,出生性别比偏高,意味着在现有的婚姻匹配模式条件下,男性人口将大大超过女性人口,从而导致男女搭配中男性过剩,出现婚姻挤压现象。
婚姻挤压(marriage squeeze)是指在适婚年龄的男女两性同期群中出现的数量不平衡现象,表现为男性相对不足或女性相对不足现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数据,到2020年前后,保守估计中国可婚男性人口可能过剩2400万左右。在首届中国人口问题高级咨询会上,张维庆先生提到,“五普”数据表明,2000年,0~9岁的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1277万,约占同龄男性人口的15%。到2020年左右,20~29岁的婚育旺盛期的男性青年比女性青年多约3000万④。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普查处高级统计师于弘文先生提到,当这些孩子进入结婚年龄时,每一个年龄组将会有10%以上的男性找不到媳妇⑤。这说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生性别比持续、普遍的升高已经产生了人口生态的赤字,即在现有的夫妻婚龄差的文化模式下,女性可婚人口短缺。一些男性的婚姻权利的实现将受到限制甚至剥夺,这是一个面积广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第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关注点已不仅仅是男性过剩、性别不和谐,而是作为隐性的社会问题可能带来的危害。
其一,出生性别比偏高加剧性别不平等的现状。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当今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不平等状况的反映,同时使得这种状况进一步恶化。怀孕妇女因受传统观念的压力,背负着“传宗接代”的沉重心理包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男女有平等的生育决策权,但在以男权文化为中心的社会,妇女很难平等地与丈夫协商生育决策,只能以牺牲自身健康为代价来满足男性对子女性别选择的要求。据悉,全球死亡孕产妇中,有1 / 3的人死于不安全流产的严重并发症。一些女性胎儿尚未出生就被剥夺了生命权,个别地方甚至存在出生后的女婴因遭性别歧视而被溺弃的现象,其生存权、发展权遭到了严重践踏。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⑥。说到底,这种对未出生女性胎儿和女婴的基本生命权和生存权的漠视,实质上是社会中两性地位不平等的集中体现。
其二,出生性别比偏高将对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目前,两性人口的不均衡发展将冲击现行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同时在夫妻婚龄差超过文化许可范围的时候,可能导致两性伦理的崩溃。比如婚外恋、婚外性关系、非婚生育、买卖婚姻以及拐卖妇女、卖淫嫖娼、性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增多,从而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安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男性婚姻挤压不仅仅是产生多少“剩男”的问题,而且这些“剩男”最后往往沉积在边远贫困地区,产生于贫困阶层,
婚姻挤压的后果主要是由贫困人口来承担。不难想象,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来讲,焦虑与沮丧会使他们不安,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会导致他们往往更具有反社会倾向,这是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的潜在因素。
三、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
为了遏制日益升高的出生性别比,我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早在1980年中央人口座谈会上,在讨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时,会议就提出要防止人为地性别选择问题,提倡“时代不同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新风尚;1989年卫生部下发紧急通知,严禁做胎儿性别鉴定;1994年国家计生委发出《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要求加强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母婴保护法》,不仅明令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还确定了相关的处罚制度;2003年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县由当时的11个扩展到当前的32个国家级试点县以及100多个省级试点县。上述措施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出生性别比的增长趋势已被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但是,理想和现实仍然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应该说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中国严格的生育政策,再一个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缺乏社会性别敏感性。
第一,现行的生育政策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性别选择意愿。按照佟新的解释,生育意愿是指人们关于生育行为的态度和看法,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们的生育目的,二是对生育数量的看法,三是对子女性别的看法。生育意愿直接支配人们的生育行动。宏观上,生育意愿反映了社会的生育文化;微观上,生育意愿体现了个体行动者的理性选择⑦。
从生育意愿的角度讲,我国传统的生育意愿倾向于早生、多生、男性偏好。早生、多生是家庭满足期望的孩子性别结构的唯一的自然方法和途径。按照乔晓春的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国人没有男孩偏好的倾向,只是这种倾向在没有生育政策制约时,不是通过直接选择性别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多生孩子来实现的。因此,它没有导致出生性别比的升高。但是,当个人的生育意愿与严格的生育政策发生碰撞的时候,个人就只有在性别选择上想办法了⑧。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无论是在经济利益层面上,还是在生育观念层面上,至少有一个男孩是大多数农民不可动摇的“极限生育空间”⑨,是农民在生育意愿上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要满足农民这一基本的愿望,那么对应的总和生育率应该是2。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一孩”或者是“一孩半”生育政策,应该说突破了农民的“极限生育空间”,使人们无法通过生育数量达到生育性别偏好的愿望。于是,在我国许多实行“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地方,为实现生育男孩的愿望,对于合乎政策可生育第二孩的女儿户来讲,他们会不顾生育间隔抢先怀孕第二胎,届时通过B超鉴定胎儿性别。如果是男孩,他们最终缴点不够生育间隔的罚款而如愿;如果是女孩,他们则会主动报请计生部门,言称是计划外怀孕,要求堕胎。而计生部门为了避免计划外生育,则会对其大开绿灯。这是人们不能通过数量达到生育性别需求而进行人为干预的结果,其结果必然导致出生性别比特别是第二孩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