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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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义务

一、股东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应承担的义务。股东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章定义务。股东义务的具体内容因公司的类型及股东对公司控制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对《公司法》有关股东义务条款的分析,与股东权利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倾向保护弱势股东的特别权利相似,股东义务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一般股东义务和控制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法对控制股东课以更严厉的义务,与规定倾向保护弱势股东的特别权利一样,其宗旨在于平衡各股东的利益,以利于公司健康发展。

二、一般股东的义务

1.出资义务

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它既是一种约定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82条、第83条、第93条等条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这是指股东于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者不得退股。《公司法》第35条、第91条及第200条等条文对此有明确规定。

3.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第3条对此明确规定。

4.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股东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5.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其他义务,股东应依章程规定履行其义务。

三、控制股东的特别义务

控制股东又称控股股东,是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践中,在公司中居于控制地位能有效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股东,一般为大股东,但也存在中小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构成控制优势的情形。可见,大股东未必一定是控制股东,控制股东未必一定是大股东,也有控制权旁落的弱势大股东。

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是任何公司都可能存在的状态。对公司的控制本身并非过错,构成过错的是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和控制权滥用。由于控制产生权力、产生利益,因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弱势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腐败,在公司领域也适用。因此,为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维护公司和非控制股东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控制股东除应遵守一般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外,还应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特别义务。其理论根据在于控制股东事实上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和控制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等规定,控制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

1.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不得滥用控制权的义务

控制股东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独立人格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

2.对公司及少数股东负有信义义务

这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除了考虑自身利益外,还负有认真考虑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义务。

股东信义义务不但被美国公司法所认可,而且也已经大规模地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的许多案例中,法院只认定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负有信义义务,而对公司却不负信义义务。

四、股东义务的设计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如果允许随意免除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将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东义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1)公司章程可补充一般股东的义务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之规定,股东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据此,公司章程补充规定的股东义务内容,股东也应履行。

(2)公司章程可补充控制股东的义务内容

由于控制股东事实上在公司中拥有不同于一般股东的地位,所以控制股东除应承担股东的基本义务外,还往往需要负有特殊的义务。为此,公司章程可就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的内容作出细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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