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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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201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交运发(2011)1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管机构)对所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分类考核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简称客运企业,包括班线、包车、公共汽电车等客运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简称货运企业,自有车辆50辆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信经营,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称省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级运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诚信考核工作。

第六条运管机构应当通过“江西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称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诚信考核工作,并建立电子诚信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一节道路运输企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方式,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社会服务评价(政府或行业部门表彰或惩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安全生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社会及企业稳定、环境保护等情况。

根据上述考核内容确定的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标准》。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实行计分制,标准分值为1000分,加分不超过100分。

考核得分85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考核得分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A级;考核得分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级;考核得分不足600分的企业,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诚信等级直接定为B级。

(一)班线、包车、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或二次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均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货运企业、巡游出租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以事故责任认定书意见为准)

(二)货运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企业货运车辆总数20%的。

(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达标的。

(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经营的。

(五)被吊销了部分经营许可范围的。

(六)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七)损害职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九)不按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或拒不提供诚信考核所需材料,导致诚信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在诚信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聘用了列入道路运输“黑名单”的从业人员,或企业所属从业人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

(十二)班线、包车客运企业对已列入道路运输“黑名单”的客运驾驶员未及时予以转岗、辞退的。

(十三)班线、包车客运企业所属客运驾驶员在考核年度内被列入道路运输“黑名单”5人及以上的。

第二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表彰奖励或服务质量事件、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根据上述考核内容确定的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实行计分制,标准分值为20分,加分不得超过10分。

考核得分超过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A级;考核得分11分至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 级;考核得分1分至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考核得分为0分及以下的,考核等级为B 级。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诚信等级直接定为B级。

(一)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货运驾驶员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停运、上访、聚众闹事的;

(四)在诚信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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